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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技术在资源量损失(破坏)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2018-02-21王大学

西部探矿工程 2018年6期
关键词:采矿权锰矿矿层

王大学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贵州贵阳550018)

1 基本概况

原告采矿权与被告采矿权为相邻矿山,2014年初,原告贵州省××锰矿在采矿权范围内计划开采+550~+600m标高的锰矿资源,在进行基础工程施工(运输及采矿巷道建设)中,发现600西巷38、39穿脉采矿巷道与被告××锰矿上山采空区相通,且有高温废气涌入,矿山通风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告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2015年初,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请示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结论,县政府回复了《关于关闭贵州省××锰矿550米标高至604m标高开采范围的批复》的函,禁止开采贵州省××锰矿采矿权范围内550~604m标高范围的锰矿资源。为止,原告诉讼被告到××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资源量损失(破坏),2015年8月××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七地质大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贵州省××锰矿采矿权范围内550~604m标高范围因被政府关闭而致使原告未能开采的锰矿资源量损失(破坏)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过程

2.1 收集资料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七地质大队司法鉴定所接受任务后,随即成立了由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司法鉴定组,收集了原告及被告相关矿区的《贵州省松桃县××锰矿段详细普查地质报告》;县行政部门《关于关闭贵州省××锰矿550标高至604标高开采范围的批复》的函;原告方的资源量核实报告、历年来的动态监测报告及矿区GPS控制点资料;被告方的资源量核实报告、历年来的动态监测报告及《松桃县××锰矿坑道测量技术小结》等相应的地质资料。

2.2 野外地质调查

2.2.1 矿井井巷工程地质测绘

在充分搜集两矿山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本次鉴定事项的要求开展鉴定工作,由于被告方矿山采矿作业停止一年多,致使巷道积水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无法进行巷道实地调查测量工作,采用贵州省××地质大队编制的《松桃县××锰矿坑道测量技术小结》资料外。原告方矿井本次采用拓普康TKS202型全站仪实地测量,以矿山已知GPS控制点上联测坐标及高程到井口,然后采用支导线测量方式进行井下巷道测量,主巷道测量时,支导线点都选在巷道拐弯处,在测量主巷道的过程中,同时测量主巷道上每个采矿巷道(穿脉)并做详实的井下记录,实测600、580主巷道总长大于876.28m、采矿巷道(穿脉)大于1229.49m,利用南方CASS7.1地形地籍成图软件及MAPGIS成图软件成图。

2.2.2 矿井地质调查

对原告方××锰矿在进行矿井井巷工程地质测绘的同时,司法鉴定人详细开展地质调查、了解询问、编录、采样、照相及相关数据采集工作。

(1)对580m、600m主巷道及穿脉巷道详细调查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发现600运输巷西巷道38、39穿脉巷道仍有大量高温废气涌入;原告除在600m主巷道东巷道43~50穿脉巷道之间有开采行为外,采矿权范围内550~604m标高范围没有开采锰矿资源。

(2)对620m主西巷道进行详细调查,并在穿脉巷道揭穿锰矿层处进行编录、采样、照相等工作。

(3)本次调查工作中,在600东巷道布置一条采样短剖面及620西巷道布置一条采样短剖面。

本次调查共采集样品17件。样品送具有甲级检测资质的××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检测。

3 分析说明

原告、被告矿山位于贵州省松桃县西部,锰矿层产于南华系下统大塘坡组一段底部,原生碳酸锰呈层状、似层状产出,锰矿走向北西-南东,倾向北东,一般倾角35°~53°,矿层在地表呈线状连续出露,长1900m。其南东断续出露长2200m。矿层出露标高896~1078m。矿层最大厚度9.04m,最小厚度0.65m,平均厚2.84m;锰矿石品位Mn19.92%~21.16%之间,平均品位20.81%。矿层总的呈单斜产出。

以中间夹的一层浅灰色含黄铁矿粘土岩为界分为上、下2矿层。

上矿层:其层位在矿段内尚连续,唯品位变化大,厚度不稳定。厚度1.03~2.54m。

下矿层:其间有时出现含锰炭质页岩而将矿层分为2~3层。含锰炭质页岩呈透镜状出现,不稳定,不连续。矿层以块状菱锰矿为主间夹条带状菱锰矿,在局部可对比,整个矿区不能对比。下矿层层位稳定,矿层连续。厚度0.65~8.19m。

原告采矿权与被告采矿权为相邻矿山,均为证照齐全的矿山,平面位置上被告采矿权位于原告采矿权北部,2矿山均开采同一锰矿层。按水平边界划分,原告与被告沿矿体倾向相邻,边界相邻长度约890m。两矿间边界有一隔离带将两矿隔开,边界间最短水平距离为14m,最宽水平距离为55m;开采标高划分,被告法定开采标高为+530~+300m,最高开采标高为+530m;原告法定开采标高为+1120~+550m,最低标高+550m。两矿与开采标高划分,开采标高相距距离(隔离带)为20m。

通过收集资料、实地测量、地质调查及资料综合整理,表明被告方采矿巷道已进入原告方采矿权范围,并且被告方采矿形成的塌陷区与原告600运输巷西巷道38、39穿脉巷道出现大量高温废气涌入位置基本一致。

4 鉴定意见

通过本次对原告诉被告采矿权纠纷一案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实地调查测量、了解询问、室内资料综合整理、编制图件、综合分析、综合研究、编制鉴定意见书等工作,分别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了分析、鉴别和判断形成如下鉴定意见:

原告采矿权范围内550~604m标高范围的锰矿资源量损失(破坏)为383943t,其中,开采量资源量89738t(其中:被告开采锰矿资源量88488t,原告开采锰矿资源量1250t);因被政府关闭未能开采的锰矿资源量294205t,锰矿石品位Mn19.92%~21.16%之间,平均品位20.81%。

5 结束语

本案例地质技术司法鉴定为审理民事诉讼纠纷提供正确的科学依据,增强认定证据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本例为矿产资源量损失(破坏)与采矿活动的关系,利用已有证据及实测资料相互印证,采用相关的地质技术规范及规程,逻辑分析、综合评价的方法,审查判断证据,使间接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利用现有证据排除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提供科学的地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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