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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监管研究

2018-02-14胡国英肖聪伟

现代食品 2018年6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 胡国英,肖聪伟,王 磊

(1.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01;2.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江西 南昌 330029)

近几年,随着食品生产企业的迅速增长,不同企业在信用等级和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差别越来越明显,统一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对企业监管提出的要求,分类监管正是在此背景下被提出,并广泛应用在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的过程中,目前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分类监管的核心在于以产品风险级别为依据,对监管措施进行选择与应用,以此来达到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并对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预防以及控制的目标。

1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监管的概念

1.1 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企业指的是有固定场所和加工设备,并且能够按照相应流程,完成对可销售食品进行制作、加工和分装工作的个人及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1]。

1.2 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风险

监管的特点决定了其不仅具有目标还具有职责,而监管目标的完成、监管者职责的履行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履行均存在着明显的不确定性,监管风险正是由此而形成的。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导致监管风险产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风险正是为了解决该问题而被提出的。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监管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没有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监管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的总称。

1.3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是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发展得来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统一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标准、方式和内容的一致性,分类监管强调的是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所采取监管方式应有所区别。因此,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展开的分类监管定义如下:政府监管部门应以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完成企业类别的划分工作,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确定监管方式,使自身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所具有监督职能得到有效落实的监管模式。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不同类别企业对应的监管风险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因此,监管重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另外,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展开的评价工作,其前提和基础均为分类监管,但由于分类监管属于系统性工程,因此,需要在调整原有监管方式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兼具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功能的监管机制,保证所形成监管制度的个性化和差异化。

2 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监管的建议

2.1 对质量安全进行分类监管的必要性

(1)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随着分类监管的落实,企业往往能够在明确产品质量安全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影响的基础上,强化责任意识,承担起由于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实践结果表明,这样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并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

(2)有效降低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由于不同企业风险管理状况往往有所区别,因此,特殊性成为了企业风险的主要特征,其中,占据企业风险重要位置的即为企业产品风险,由于分类监管是在分析企业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也就是说,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均有与其相对应的分类监管方式,而监管程度与风险大小的关系为正相关,因此,分类监管在降低企业风险程度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除此之外,分类监管还能够使企业综合效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无论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对其他企业而言,赖以生存的基础均为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是提高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关键,由于分类监管具有针对性,能够在对企业质量安全风向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在提高企业效益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2.2 各类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的监管方式

(1)常态监管。一般情况下,适用常态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程度一般。该类企业应定期将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向政府进行汇报,对于外界所反馈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说,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时,应结合外界所反馈信息为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指导,在完善计量、检测以及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采取可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与能力的措施,以此来达到降低该类企业风险的效果。

(2)信用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通常是风险程度最低的企业,对这类企业而言,监管的重点是对履行自我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在以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对企业履行自我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管时,可采取略宽松于日常监管的措施[3]。与此同时,对于优秀企业,政府应鼓励并推荐其申报具有权威性的质量奖项。

(3)责任监管。风险程度较低的食品生产企业往往适用于责任监管。该类企业同样需要将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定期向政府进行汇报,并积极解决外界反馈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则需要在根据外界反馈信息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参与宽松于日常监管的措施,帮助该类企业实现提升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这一目标,降低企业风险程度。

(4)加严监管。对于风险程度最高的食品生产企业,所适用的监管措施自然需要比上述企业更为严格。①企业需要每年将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及时解决外界反馈的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问题。②政府要采取严格于日常监督的措施,一旦企业负责人出现没有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应在约谈负责人的同时,限定企业整改期限,如果该企业已获得与质量相关的奖励或扶持政策,政府则应依法取消企业的奖励证书或扶持资格。

2.3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监管的实施

(1)监管目标与思路。从食品生产企业的角度来说,对质量安全进行分类监管应以现行法律框架为基础,以履行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实现监管目标为主线,针对主体责任对应的能力展开分类工作,并根据企业类别选择监管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上文提到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需要具有适用性、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科学性、地方实际具有可行性[4]。

(2)监管的基本原则。如果想要将针对产品质量安全开展的分类监管工作具有的作用进行完整呈现,应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统一标准。分类监管的重点在于分类,因此,应尽量保证分类标准的统一、规范和透明。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在设计分类评价指标时,往往需要经过各领域专家的反复讨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指标的科学性。需要注意的是,统一标准并非绝对统一,而是相对的,因此,虽然统一标准的目的是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存在难以完全统一的问题,此时,就需要政府和企业进行区别对待。②分别处理。虽然分类监管的前提在于分类,但并不代表分类是最终结果,只有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识别后,才能完成后续资源的分配及监管工作,因此,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二者缺一不可,正向激励是指对优秀企业的行为进行鼓励,负向激励的目的则是对企业不良行为加以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形成监管导向的有效性。③动态调整。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当今社会,监管措施如果仍旧一成不变,那么针对新产品展开的监管工作,就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因此,负责企业监管的人员,应将实际情况及时向制定监管措施的人员反馈,为监管方式的更改与完善提供依据。与此同时,还应当尽量保持监管方式的稳定性,避免由于监管方式变动频繁,导致被监管对象无法适应。一般情况下,政府可每年对企业类型进行依次评定,若企业表现良好,则可视情况上调其类型,若企业存在与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星狂,则需要对其进行降级处理,再以此为基础完成监管方式的调整工作。④全面系统。在设计分类监管制度时,不仅需要保证内容完整、全面,还需要保证各环节相辅相成,二者是对制度科学性加以衡量的关键。只有制度内容完整、全面,才能保证制度适用于全部需要被监管的对象,而被监管对象也能够认可并遵守该制度,另外,保证制度各环节相辅相成的目的,是使制度具备强大的生命力。

3 结语

作为系统性工程,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监管,首先应确定适用于不同类别企业的监管方式,再确定监管思路,保证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使用的信息具有对称性,最后完成差异化监管的工作。对于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政府可适当减少所分配的监管资源,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则需要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通过对监管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方式,使分类监管的作用得到完整呈现。

参考文献:

[1]刘新星.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控制[J].食品安全导刊,2017(15):29-31.

[2]曾小明,吴海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评价体系构建[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7,38(5):208-211.

[3]宋伟宇.食品企业安全生产与质量安全管理探讨[J].食品安全导刊,2015(36):33.

[4]泽仁娜措.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4,41(10):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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