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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践与创新

2018-02-13王成军樊茂华肖后军

湖北畜牧兽医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安全监管畜产品实践

王成军 樊茂华 肖后军

摘要:总结了湖北省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先争优活动、畜产品安全“查责堵漏从严监管”专项行动、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等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有效方式方法,提出了“监管网格化,责任可追究;评估常态化,风险可管控;服务多维化,安全可保障”的湖北畜产品安全监管模式。

关键词:畜产品;安全监管;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8)11-0030-03

畜牧产业链条长,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无处不在。保障畜产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全,是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底线和红线。近几年来,湖北省畜牧兽医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安全生态的动物性食品需求为根本,先后组织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先争优活动”“畜产品安全查责堵漏从严监管专项行动”“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力求以质量保品质,以品质创品牌,以品牌求效益,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总结了“监管网格化,责任可追究;评估常态化,风险可管控;服务多维化,安全可保障”的湖北畜产品安全监管模式。

1  监管网格化,责任可追究

1.1  建立监管名录

要求各县(市)将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包括生鲜乳运输车)、畜禽交易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点)、家禽屠宰场、兽药GMP生产企业、兽药GSP经营企业、乡村兽医诊疗点、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收集点、运输系统、处理中心)、动物经纪人等涉牧主体纳入监管名录。

1.2  建立监管网格

要求各县(市)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将监管名录内的涉牧主体列入县、乡、村三级监管网格图,做到监管全覆盖,不留空白。进一步明确网格员的监管职责,各级网格员应履职到位。

1.3  对养殖场(户)的监管要求

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主要查看养殖档案(或记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兽药保存条件及使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按照《湖北省畜牧条例》立案查处。

1.4  对生鲜乳收购站(包括生鲜乳运输车)的监管要求

对照《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检查表》《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表》逐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立案查处,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

1.5  对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要求

畜禽交易市场中的动物疫病防控职责属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求各县(市、区)在履责时,应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做到进入交易市场的畜禽必须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畜必须佩戴耳标,对来路不明的畜禽,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立案查处。个人(单位)在交易市场购买畜禽前,应申报检疫,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入场前动物檢疫合格证明号码)。

1.6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要求

最基本的要求是入场生猪耳标佩戴率达到100%,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时应坚持检疫与检测同步,“瘦肉精”自检与抽检比例均应达到3%,出场肉品盖有“两章”(屠宰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肉类胴体上盖的《动物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定点屠宰场盖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附具“两证”(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定点屠宰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五本台账”(生猪进厂登记台账、瘦肉精自检登记台账、肉品品质检验登记台账、无害化处理登记台账、肉品出厂登记台账)填写真实、规范。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照《生猪屠宰场日常监督检查表》《生猪屠宰场年度监督检查表》,逐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立案查处。对在生猪屠宰环节发现的兽药残留问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立案查处;发现的“瘦肉精”线索应固定证据,送检确证,确含“瘦肉精”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1.7  对牛羊屠宰场(点)的监管要求

个人(单位)在交易市场购买活牛、活羊用于屠宰的,申报检疫时,还应按3%的比例实施“瘦肉精”快筛抽检,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入场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进入屠宰环节的牛羊必须佩戴耳标,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时,牛羊屠宰场(厂、点)应进行“瘦肉精”自检,并申报产品检疫。“瘦肉精”自检按以下规定执行:同一批50头(只)以下的至少抽检1头,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同一批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牛羊屠宰场(点)应逐日保存使用过的快筛卡,做好记录。在自检中发现疑似“瘦肉精”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冷冻保存牛羊肉,待查。知情报告的,除弥补损失外并给予奖励;知情不报的,从重从严处罚。

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牛羊屠宰场(厂、点)牛羊耳标佩戴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携带情况、“瘦肉精”自检等事项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1.8  对家禽屠宰场的监管要求

进场活禽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家禽屠宰后需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9  对兽药GMP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

主要采取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看能否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立案查处。

1.10  对兽药GSP经营企业的监管要求

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看企业能否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立案查处。

1.11  对乡村兽医诊疗点的监管要求

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看诊疗点出具的诊疗单是否规范,使用的兽药是否合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立案查处。

1.12  对病死动物收集处理体系(收集点、运输系统、处理中心)的监管要求

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看“五单两帐”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

1.13  对动物经纪人的监管要求

主要是告知不经营不安全的活畜禽、未经检疫的活畜禽,不贩卖病死畜禽,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立案查处。

1.14  明确责任,严肃追责

县(市)三级网格员要下沉现场,对接问题、破解难处、化解风险,采用现场指正、告知、约谈、函询、立案查处等多种方式,及时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的,除对涉牧单位进行查处外,还要上查三级网格员,属于失职失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2  评估常态化,风险可管控

2.1  建立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制度

要求各县(市)对监管名录内的涉牧主体建立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制度。经过现场检查后,公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价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并按“双随机一公开”做好相关工作。

2.2  加大专项监测力度

要求各县(市)采用省畜牧兽医局招标采购统一分发的快筛卡,进行育肥后期的猪(牛、羊)尿液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β-受体激动剂)监测和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监测,年度不少于2 000批次(其中鸡蛋样品占20%)。

专项监测中,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和存笼5 000只以上的蛋鸡养殖场(户)为重点。同一养殖场(户)不重复抽样,对育肥猪(牛、羊)场一次可抽取2批样品,蛋鸡场(户)一次抽取1批样品。

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应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省兽药监察所负责疑似阳性样品的确证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兽医局通报确证结果。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蛋鸡养殖场(户),应严查其兽药购买、使用记录,并送样(鸡蛋样品及使用的兽药)到省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对确证检出药物残留的养殖场(户)、销售该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门店)均应依法立案查处。

2.3  开展畜禽产品监督抽检

认真组织完成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畜禽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发现的阳性样品启动追溯制度,并立案查处到位。

2.4  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聚焦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生鲜乳中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等四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切实解决面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出来。监管工作要求痕迹化,记录要规范,对现场发现的一般缺陷项应督促涉牧单位整改到位,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到位。

2.5  完善畜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对点处置

要求县(市)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对省部级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网络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其他部门的情况通报等,各地都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点处置,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负面影响。

3  服务多维化,安全可保障

3.1  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教育引导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准确把握政治与业务的关系, 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抓具体业务工作中去,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职尽责两个主体责任,为推进湖北省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3.2  加强宣传培训,告知应尽职责

采取培训等方式,向涉牧主体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使广大养殖者增强畜产品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通过种养配套,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新型种养模式,做到“无污染,零排放”,实现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并进。

3.3  签署责任状,压实主体责任

向涉牧主体发放畜产品安全告知书、《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化生产手册》《无公害蜜蜂饲养与蜂产品生产》《无公害畜禽屠宰加工手册》等畜禽健康养殖屠宰加工技术规程,与他们签署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涉牧主体公开《湖北省畜产品安全信用承诺书》。

3.4  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

鼓励各地争创特色畜产品优势区和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示范鄉(镇)、示范场(企业、合作社)。推广实用的标准化养殖模式,推动规模养殖场全程按标生产,把安全的畜产品产出来。

3.5  加快发展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要求已表彰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先争优先进单位的县(市)和创建中的县(市),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数量至少达到10个以上。借助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和网络电商平台,开展“三品一标”宣传推介,打造一批知名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畜产品品牌,以品牌化引领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把安全的畜产品品牌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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