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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若干问题研究
——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为视角

2018-02-11何成军王明东

21世纪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财物委托

文/何成军 王明东

长期以来,我国政法部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大多处于自建自管的模式,由于专业性不强、建设成本过高,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刑事诉讼财物管理中存在着涉案财物私自截留、返还财物不及时、处置工作效率低下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在实践中收效甚微。目前,部分地区试点将刑事涉案财物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保管,打破了过去政法系统传统惯性思维,利用社会的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使管理更加规范,提高了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效率,倒逼政法部门从源头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行为,促使办案人员廉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地政法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办法。四川省委政法委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混乱

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在实践中实行的是“案件在哪个环节由哪家单位保管,物品扣押在哪个阶段由哪个单位保管”模式。在保管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均设有保管场所,都有权处分涉案财物,但都是按照各自的管理制度进行保管。由于每一个单位的保管制度、保管标准不一样,造成在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时候,大多没有设置专人管理,无法做到一物一卡,导致涉案财物管理混乱,长时间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例如:2012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受贿案的时候,家属上交5万元的涉案款,但是检察院在侦查的时候没有开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在卷宗内也无扣押材料,移送起诉后也没有同时移交,办案人员便私自挪用了这笔案款。

(二)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过于随意

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定与案件无关应该在三个工作日返还,未经人民法院宣判,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拍卖涉案物品。由于刑事案件的周期比较长,扣押、冻结的物品不容易保存,很多物品在审判后没有得到及时处置。其次,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时候,不够认真,应该处理的财物没有依法处置。例如:2014年张某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作案工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依法被扣押,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但是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对作案工具进行处置。由于车辆的更新速度快,车辆扣押几年,很快就报废了,车辆也已经无法使用了,张某刑满出狱后,找到法院并多次上访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在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上,政法部门传统自建自管、自体循环模式,一直存在专业化不足、建管成本较高、效率相对低下、监管刚性不够、存在廉政风险等深层次难题。要想解决这些难题,就需要政法部门打破封闭运行的传统惯性思维,借助社会主体的专业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以开放共治的方式来提高管理水平。

(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不达标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涉案扣押、冻结财物的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必须建立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符合安全规定的保管场所,但是受到办案经费的影响,大部分管理部门无法达到工作规定中的要求。这样导致很多扣押、冻结的物品露天存放,贵重物品无专门存放场所,需冷藏物品无法保管,财物损坏严重,贬值速度快,案件审查结束以后,原来的物品价值已经远远低于犯罪时期的价值。目前,我国缺乏相对专业、合格的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场所,公检法机关自建自管的模式,导致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需要不停地移交。在整个移交、保管的过程中,专业性不强、监管力度不够、各自要求也不一致,容易导致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涉案财物遗失、涉案财物截留、该移送不移送、移送财物不及时、后期处理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我国法律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如何监督的规定很少,即使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实践过程中也很难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统一。部分地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随意扩大追缴财物范围,争取上缴财物,让地方财政按照比例返还等问题,容易造成司法腐败。例如:胡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暂扣涉案赃款现金12.6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胡某违法所得赃款5.8万元。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向胡某退回暂扣款6.8万元,有胡某本人签字的领款单附卷。但经调查,胡某并未领取到应退暂扣款,应退的暂扣款由检察机关通过往来款的形式转给了胡某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的优势

公检法机关各自建立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一定程度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具有明显优势。第一,将涉案财物转移给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降低了政法机关各自建设保管场所和维护涉案财物的支出,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政法机关可以拿出一部分经费,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实力好的保管机构。第二,有利于打造廉洁司法队伍。将涉案财物保管工作移交给第三方机构,政法机关只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取消处置涉案财物的权利,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涉案财物,促使办案人员廉洁司法。第三,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和标准,避免涉案财物出现损毁和贬值问题,这样有助于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公开、透明程度,提高司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案例分析

(一)广元模式

广元市刑事诉讼大宗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位于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运集团现代物流园区内。该中心建筑面积7000余平方米,划分为三个区域,分设大宗物品保管中心、车辆保管中心、贵重物品及小件物品保管室。保管中心是由广元市政法委牵头,租用场地并打造装修,按照法院、检察院共同委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委托四川威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管的模式进行管理。保管中心采用普通财物按照专业超市保管标准,贵重财物按照银行金库保管标准,车辆保管按照4S店专业维修等保管标准体系。政法部门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可以24小时对存放的财物进行监控。实现出库、入库、保管、数据统计分析全程智能化,做到了底数清楚、管理有序、财物整洁。每年的保管运行维护费用,与当地的经济相匹配。

(二)成都模式

成都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是由成都市委政法委指导市级政法部门借鉴“PPP”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成都市委政法委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严格按照前期的规划、设想来建设,引入社会资金和力量,选择雄厚实力和具有保密资质的国有平台公司。该中心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占地约30亩,建筑面积12000余平方米,设置了大型物品存放区、贵重物品存放区、特殊物品存放区、一般物品存放区和涉案车辆存放区。保管中心配有智能化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监控系统以及手机屏蔽柜、防腐化学柜等高科技专业设备。目前,还推出了一系列的财物保值策略和证据保存方法,涉案财物信息全部采用电子标签管理,“一物一码”,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即可获知财物详细信息。实现了涉案财物的集约、智能化管理。

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实施效果

广元市刑事诉讼大宗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实现了集约统一的保管效果。首先摸清了底数,根据案件数量以及案件发展趋势预测了场地要求。其次通过200多万一次性的投入,以及每年140余万的运行维护费用,节省了政法部门建设和维护涉案财物的成本,提高了涉案财物的管理效率。成都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统一保管,不仅摸清了全市的刑事涉案财物的数量、类别及涉案金额,同样节省了政法部门建设和维护涉案财物的成本,为全市节约建设成本1400万元、维护成本500万元。采用电子标签管理涉案财物信息的模式,实现了涉案财物的集约、智能化管理。这种社会共治模式,推动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及时性和流转效率,确立了“集中、集约、规范、高效”的工作理念,规范了刑事涉案财物移交、保管及出入库程序,明确了工作职责流程并健全了责任追究机制。

结语

从相关案例来看,刑事涉案财物委托第三方保管机构实行统一、集中保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存在的民事委托关系,重大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保管的安全性,第三方保管机构代为保管枪支类、毒品类物品的资质等问题,在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相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并逐步解决相关问题,定能建立更加科学、高效、安全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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