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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农产品提质,禁止使用激素”的建议合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有利于农业生产

2018-02-11

中国农资 2018年27期
关键词:调节剂农村部激素

本报讯近日,农业农村部答复栗翠田等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农产品提质,禁止使用激素”的建议。

答复中强调,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产”“管”并举,依法履职,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17年,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8%,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畜禽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0%、98.0%、98.9%、99.5%和96.3%,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植物体内天然存在的对植物生长发育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的一类微量化学物质,俗称植物激素,也叫植物内源激素;建议中提出的蔬菜瓜果生长过程中添加的膨大剂、生长激素,是对植物的生长发育具有抑制和刺激等作用或调节植物抗逆境的一类化学物质,包括从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和仿天然人工合成的化合物,都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又称为植物外源激素。从功能上看,它们除了具有膨大、催熟功能外,还有促进生根发芽、调整花期、抑制生长、矮化植株等作用。

在管理方面,从1997年开始,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农药进行管理。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办理了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农药登记审批时,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农药安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申请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科学试验和评审,只有当证明具有较好的功效、对人畜健康安全、环境友好时,才可批准登记。目前,我国已取得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近40种,主要在部分瓜果、蔬菜及棉花、小麦等作物上使用。批准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都要制定安全使用技术,包括用药时期、用药剂量、施用方法、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安全间隔期等,并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此外,登记的产品都要进行一系列的残留试验,并根据残留试验等数据制定残留限量标准和合理使用准则,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安全性方面,国际上至今为止从未发生因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施用过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对消费者来说也是非常安全的。与其他农药相比,植物生长调节剂虽然纳入农药范畴管理,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治病防虫除草的农药,其产品属于低微毒性,有些甚至因为几乎无毒而被列为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豁免物质。如膨大果实常用的氯吡脲毒性(半致死量大于4918毫克/千克)低于食盐(半致死量为3200毫克/千克)。此外,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用量微小,过量使用易产生反作用,农民不可能大量使用,因此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残留较低。自2015年起,农业农村部对农产品中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进行风险评估,结果显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平均残留值仅为0.001—0.034毫克/千克,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

在使用必要性方面,在农业生产中,植物内源激素不足时,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或延长供应期、节约劳动力的目的。使用氯苯胺灵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处理马铃薯,可抑制马铃薯发芽,避免因食用发芽的马铃薯而中毒。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强科普宣传,加大技术培训指导力度,普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意识和技术水平,引导公众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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