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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法治理念探析

2018-02-03杨忠醐杨晓阳

神州·下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制化信息网络权利

杨忠醐+杨晓阳

摘要: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人类社会生活、生产方式产生深刻影响。法律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必须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社会关系的变迁而做出相应调整。作为人际沟通重要媒介的信息网络,以其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不断挑战传统社会秩序。作为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信息网络法治化理念的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要实现信息网络的法治化,应当先从法治理念的更新着手,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控制,让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信息网络空间中构建合理有效的法治秩序。

关键词:信息网络;法制化;权力;权利

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信息交流、商业往来乃至行政管理都因其高效便捷的特性而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高速路、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物联网的出现使得原本相对固定的社会结构逐渐演化为实体社会与虚拟社会并立的新的社会结构。基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广泛性、交互性而构建的网络空间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民自主意识的不断增强,传统法治理念对互联网管理的缺位愈发显现。信息网络条件下的法律问题与日俱增。构建公平正义的网络空间法治体系迫在眉睫。然而,推进我国信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合力,才能保证我国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在众多因素中,法治理念的更新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要建立符合网络空间的法治理念,我们需要将传统法治理念的理论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特性相结合,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分配,让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实现信息网络空间的法治化。

一、信息网络的特性及其影响

信息网络是基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利用数字化传输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为实现信息长距离跨区域传输而构建的通信网络。当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在极大方便人们生活、学习与工作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商业运作模式以及社会管理体制。

第一,信息网络的互通性打破地域限制,削弱国家主权的控制力。互联网是由无数个网络连接形成的一个最广泛的信息网络。每一个单一的网络都是由相互联系的计算机组成,通过数字传输与多媒体技术使得互相连接的计算机之间实现信息传输与资源共享。互联网不属于任何传统概念里的组织或主体,因而也就不受任何单一主体的支配和管辖。这种基于信息技术的互通性打破了国家之间的地域限制。因此,信息网络的互通性与现行国家主权理论的地域性相冲突,使得国家主权受到严峻的挑战。

第二,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弱化地域差异,助长强权政治。互联网作为一种高效的信息传输、资源共享平台,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扩张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强行推行其政治影响。将信息网络作为其实现政治霸权主义、意识形态控制的有力武器,进而损害欠发达地区、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进程。由此可见,信息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刻不容缓。

第三,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将对网络安全提出新的更为严峻的挑战。计算机信息网络作为联通世界的通信工具,在提供高效的信息传递资源共享方式的同时,也为各种危害行为的实施以及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事实上,由于互联网多采取匿名登录和纯数字技术传输,一方面对发现、调查以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许多障碍,另一方面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条件不能与传统犯罪理论相适应。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导致社会秩序紊乱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第四,信息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现行法律体系难以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治理。现行法律体系是基于传统市民社会结构而建立的。但是,由信息技术构建的互联网空间是基于信息传输理论建立的虚拟社会。现行法律体系难以有效的管理、规制网络虚拟环境中的法律冲突和侵权行为。因而现行法律在调整网络空间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的冲突时需要做出及时调整。

信息网络上述特性对现行法治理念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冲击不仅体现在网络空间中国家权力的分配、利益关系的平衡、行为规范的重建,更直接影响到现实社会中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行为规范的调整与完善。因此,我们在信息网络法治理念的构建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与挑战。

二、信息网络法治理念的演化

基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互通性、全球性和虚拟性,我们试图将这些特性与传统法治理念相结合,以适应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发展。

(一)权力控制理念

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权力控制理念强调抑制权力滥用的行为,并对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权力控制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权力控制理念是发源于西方且不断发展的一种政治理念。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权力控制理念进行系统阐述。他提出:“即使有时国政仍倚仗某些人的智慧,这总得阻止这些人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慧。”英国思想家洛克对这一论点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即“国家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统治”。因此,权力的扩张性、侵略性等特征自古以来就受到国家的重视,如果不对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控制,法治之路必将成为空谈。

世界各国都比较关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与解决,注重权力的有效控制。法治是保障权力合理运用、解决权力对权利侵犯的最有效方法。权力行使的约束和限制应该依靠法律实现。在法律发挥作用的地方,权力的使用受到了规则的阻碍和制约,权力主体必须按照规则行事。因此,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贯彻权力控制理念,不断完善网络社会的法治体系。权力行使的内容和程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防止权力的肆意扩张和滥用。此外,权力控制理念要求政府权责明确,以防行政主体不作为或怠于行使相应职权。

在网络空间法治进程中,权力控制理念需要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及其权力范围进一步规范和限制。一方面,应将政府对网络空间管理权限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做到有法可依。使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行政职权。另一方面,权力行使的程序必须合法合,行政职权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要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體正义。endprint

(二)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服务是我国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在网络空间中,以人为本理念要充分贯彻到政府的治理工作中,对每个网络主体的合法行为予以尊重和认可,对侵犯其他网络主体或网络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保证网络主体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以人为本理念体现在网络治理的主体方面,就是要突出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地位,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起到领导的作用,同时让各类主体充分参与到网络社会的治理工作中。政府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导,根据法律法规行使各项职权,但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各项法律法规有些已经滞后,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因此,网络立法应及时更新和创新,保障公民等其他主体参与网络治理的权利。

在网络法治化进程中,以人为本理念强调不断转变政府职能,逐渐将政府由传统的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弱化政府的管制职能,将人民利益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衡量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标准。质言之,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政府为人民提供安全、有序和相对公平的网络环境,让每一个参与者都能体会到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使人民共享网络社会的发展成果。

(三)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理念运用到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对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具有巨大价值。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治理工作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

公平正义理念对网络空间治理的要求首先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求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符合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制定的法律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的法的基本价值追求。立法过程应兼顾民主与科学。采用立法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使制定的法律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同时,法律内容要科学全面。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要充分实现公平正义理念。要不断强化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观念,严格规范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环境。应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意识,建立政府与网络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实现信息网络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方针。

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持续深入发展的当下,要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即要保持信息网络建设的高速发展,又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方针下,构建和完善信息网络治理法律体系建设。结合信息网络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立法思想。

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开放性、专业性、虚拟性、全球性特征,使得我国互联网法治理念需要兼顾科学技术的特定性与信息网络的跨区域性。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会对信息网络的应用产生重要影响,信息网络法治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在立法技术层面应适当做出差异化调整。使得法律规范更好地贴合网络空间的实际应用,进而真正做到科学合理立法。

(三)坚持以安全原则为主,鼓励引导原则为辅。

所谓安全原则,是指信息网络法治理念的核心要素是预防和约束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是信息网络建设的生命线。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信息网络的持续稳定发展,也就失去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最重要的生产力的价值。信息网絡安全及包括数据传输、存储、交换等技术层面的安全,还包括基于互联网形成的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等衍生服务的安全。也就是说,信息网络安全维护是全方位的、立体的、跨领域的。法治理念需要打破传统思维,构建更为全面有效的安全法律体系。除此之外,信息网络法治理念还应兼顾鼓励、引导原则。所谓鼓励、引导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互联网。将互联网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时代,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引导。“良法善治”是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前提。法律体系建设不仅仅是被动防御,更重要的是积极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信息网络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

尽管信息网络技术构建的网络空间使人类的社会生活、行为习惯甚至思维方式产生颠覆性的改变,但信息网络法治理念并不能彻底脱离现行法律体系的土壤。网络立法应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协调。即使信息网络技术打破了传统法治理念的地域性,统一性,互联网空间的法治治理仍需保持相对的统一性。这种客观统一性要求世界各国在信息网络立法领域应当更加注重国际普遍性,减少地区法律冲突,从而实现信息网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唐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王冠楠.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D].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5.

[4]刘静.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路径探析[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5).

[5]徐世甫.网络管理法治化的问题域[J].上海大学学报,2006(4).

本论文为2017年度河南省社科联、经团联调研课题《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研究》(项目编号为SKL-2017-414)阶段性成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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