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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判中关于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的思考

2018-01-31杨眉苏余鹏高思洋赵晓东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6期
关键词:三步法创造性

杨眉 苏余鹏 高思洋 赵晓东

摘要: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非显而易见性通常采用“三步法”的判断标准,但在具体判断过程中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时充满了更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因此,其他技术领域的边界如何界定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动力去跨越边界的束缚进而客观、合理的确定其相应的技术启示,这对准确判断发明的创造性的非显而易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客观、正确的把握其他技术领域,从而对创造性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进行思考。

关键词:创造性;其他技术领域;三步法;技术启示

一、技術领域的相关规定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由于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个假想的人,因此,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中定义了假象的人具备五种能力,对于其中第五种能力规定为: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因此,这个能力就决定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中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具备从其他领域获得教导和启示的特别规定,这也最常使用在创造性的判断中。那么如何对技术领域进行划分和定义呢?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2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并且,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进一步规定: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述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处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现,审查指南对技术领域的规定是通过分类号的信息进行分类,但是上述分类并不能完全看作在创造性判断中有关技术领域的定义。因为对于现有技术的内容,显然还包括非专利文献或者使用公开等范畴。此外,即便是针对专利文献,由于国际专利分类表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技术主题的检索,因此一个技术主题往往会存在多个分类号来反映技术主题的不同信息。因此,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不能仅关注与分类号相关的相同技术领域,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那些与本申请看似毫无关联“其它技术领域”,或是那些与某个技术主题中具有通用功能的部件不同但相近的技术领域。因为在实际的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发明人不可能仅仅知道其所属的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技术的改进和突破经常需要借鉴其他技术领域的灵感和启示。对于其他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的引用和借鉴也有容易和困难的区别,这就在其创造性上造成差别,因此,《审查指南》通过“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第五种能力来实现创造性在不同技术领域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

并且,在欧洲专利局,T 176/84(0J 1986,50)也详细陈述了相关技术领域的问题,即技术问题延伸到专利申请所属领域之外的相近技术领域,在评价创造性时应该被考虑。依照T 176/84,当审查创造性时,如果相近技术领域以及更广泛的通用技术领域中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被提出,并且如果技术人员能够被期待知道这些领域,他会像考虑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一样去考虑相近技术领域以及更广泛的通用技术领域。T 195/84进一步说明当专利申请利用通用领域的技术手段在其所属领域解决问题时,考虑范围应该包括非专有领域(通用领域)。这些解决通用技术问题的手段应该是任何专有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的。

因此,通过我国以及欧专局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不同技术领域是否具备技术启示的判断过程中,我们不能只从在先技术所使用的语言或揭示的具体问题着眼,而应当结合非专有领域(通用领域)的一般认识和内在规律,作出具体和客观的判断。下面将从一个实际案例说明其具体的判断过程。

二、案例介绍

本申请涉及一种轨道车辆手制动防反转装置,其中,在背景技术中提到,由于现有的车辆手制动防反转装置的摇把11的正反向转动均可使链条5缠绕于链轮6上,在制动缓解过程中,一旦摇把逆时针转动圈数过多,链条反向缠绕于链轮之上,会造成再次施加制动。因此,手制动装置在解制动过程中反转过度会导致误制动。

因此,本申请提出一种轨道车辆手制动防反转装置,其通过在手制动机箱体下方设置有止挡限位装置,从而在解制动过程中避免在旋转部件带动下,链条的过度缠绕的技术问题。

其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轨道车辆手制动防反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手制动机箱体下方设置有止挡限位装置,所述止挡限位装置组成,包括:与手制动箱体刚性连接的筒形外环,设置于外环内筒形中间环和设置于中间环内且与立轴通过键限位的筒形内环,所述外环、中间环、内环与立轴同轴,并且内环可在中间环内转动,中间环可在外环内转动;内环的外壁与中间环的内壁具有相配合的一对凸台以实现转动限位,中间环的外壁与外环的内壁具有相配合的一对凸台以实现转动限位。

审查员在一通时,采用了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述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披露了一种风力发电机防止过度旋转装置,其公开了与本申请特征部分相同的止挡限位装置,区别仅在于两者所属的具体应用技术领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获得技术启示呢?

三、案件分析

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三步法”的判断要求来评价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过对比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启示等方面进行整体考量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出是否将会面对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首先,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因此,笔者采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当然在选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领域相距较远的疑惑,那是否能将其作为技术起点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呢?

首先,对比文件1的风力发电机在运转过程中,需要在旋转部件和静止部件间通过电缆传递电流,传统方案中普遍使用滑环装置避免电缆过度缠绕,滑环装置由电刷和导电滑环构成;但是若旋转部件转角过大,则同样会导致电缆的过度缠绕甚至断裂,因此上述方案可靠性较低。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既要满足风力发电机跟风回转的需求,又要避免无限制的转动下去导致电缆缠绕。因此,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但其与本申请的所面临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领域从字面上看并不完全相同,是否合适将其作为判断的起点呢?其次,再从本申请基于的应用领域分析,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手制动装置的误制动操作;而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防止风力发电机电缆的过度缠绕;如果仅从单独的应用领域分析,两者似乎技术领域即不相同也不相关,但是通过深入分析,两者在技术问题上却存在着内在联系,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在解制动过程中,避免在旋转部件带动下,链条的过度缠绕;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风力发电机旋转过程中,避免在旋转部件带动下,电缆的过度缠绕;两者的本质均解决了被旋转部件带动的链条或电缆在各自应用领域中遇到的过度缠绕的技术问题,而上述联系正是由于两者在功能领域中的相似性引起的。进而这种功能相似的特点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或者寻找到该风力发电机领域(即其他技术领域)并将其作为技术研发的起点以期解决所面临的共同功能性的技术问题。

其次,技术问题的指引作用。技术问题指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就是解决该技术问题。并且,技术启示的根源也在于技术问题的推动,技术问题的存在和技术问题的发现都具有客观性。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就本案而言,根据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可以确定,其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实现对应元件间的转动限位的技术问题。

第三,技术启示的判断。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就本案而言,通过上述两步的分析,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确实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手制动装置的误制动操作,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可以明了,本申请实质要解决的是如何实现对应元件间的转动限位,由于对应零部件之间的转动限位需求不仅存在于列车手制动领域,也存在于日常生活领域,例如风扇,以及与风扇密切相关的风电设备,乃至其他领域的在一定角度范围内具有相对往复转动的设备中,因此,对于这一技术问题是在普通技术领域普遍面临的技术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手段,现有技术整体给出了到风扇以及风电设备等其他相关领域去寻找解决方式的方向指引,也就是说,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在解制动过程中,避免在旋转部件带动下,链条的过度缠绕所带来的对应元件问的转动限位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现有技术寻找与该发明技术手段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这种寻找过程不需要其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也就有理由认为将风电领域的转动限位装置用于列车手制动装置的防反转控制不能认为具有技术贡献。

因此,对于本案而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功能相同,用途相近,二者均是用于链条的过度缠绕的技术手段也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的相近技术领域,在此基础上,由于现有技术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也就有理由认为将风电领域的转动限位装置用于列车手制动装置的防反转控制不能认为具有技术贡献。

四、结语

1.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理解为对于专利中所使用的具体技术本身进行领域划分,而不仅仅限于分类号所给出的分类位置。更多时候需要考虑专利产品中所使用的技术本身,以及这种技术本身所体现的产品或其部件的功能,并且对于这种技术或功能的认知通常是确定和具有普遍性的。

2.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机械地局限在某个技术领域,如果涉及相邻技术领域的相同或者类似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去相邻技术领域寻找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事情,处了普遍应该考虑的限定因素之外,不同的技术领域的技术水平,最终使专利判断的主观客观化的过程更加客观。当审查创造性时,如果相近技术领域以及更广泛的通用技术领域中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产生,并且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这些领域,则审查员有动机在相近技术领域和更广泛的通用技术领域寻找技术启示。

3.在技术启示的判断过程中,技術领域的判断也与该技术水平的所处的位置有关。“显而易见”是指不超越技术的正常发展进程,应该只通过简单地或合乎逻辑地由现有技术得到,不包括超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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