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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安装调试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2018-01-31任有海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6期
关键词:安装调试增值税

任有海

摘要:随着金税三期大数据平台的完善,税务监管趋向智能化,如何避免税务风险成为所有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在水利行业中安装调试业务比较常见,但在增值税问题处理上与合同条款密切相关,本文以具体业务为例探讨不同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水利行业;安装调试;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安装调试业务属于应税行为,在水利行业中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笔者总结有销售专业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的建筑安装业务和软件产品的安装调试三种情况。

一、销售专业设备的安装调试

(一)不单独确认收入。如某水利公司2018年7月销售给某水文局一批雨量计,货款为11.6万,某水利公司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在此业务下需要区分合同的详细约定,如安装调试业务是货物销售附带条件,没有单独区分货物和安装调试费用,在此合同中安装调试费在确认货物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不单独确认安装调试业务收入,因此在此项合同中销项税额为11.6÷(1+16%)×16%=1.6万。

(二)混合销售。某水利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水文仪器、技术服务,销售水文仪器为主。2018年7月销售给某水文局一批雨量计,合同约定某水利公司负责安装调试,货款为34.8万,安装调试费为11.6万。在此合同中明确了货物金额和安装调试费金额。当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使提供货物和服务具备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的时候,称其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按照纳税人主营项目划分其是按照销售货物征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纳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在此合同中水利公司销售货物为主,提供安装调试业务为辅,货物与安装调试业务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故此项安装调试费适用于跟销售货物同样的税率为16%。此合同中安装调试费11.6万的销项税额为11.6÷(1+16%)×16%=1.6万,货物34.8万的销项税额为34.8÷(1+16%)×16%=4.8万,此项合同中销项税额合计为1.6+4.8=6.4万。

(三)兼营。某水利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水文仪器、技术服务,2018年7月销售给某水文局一批翻斗式雨量计,货款为34.8万。某水利公司负责安装调试水文局提供的一批称重式雨量计,安装调试费为10.6万。在此合同中某水利公司销售给客户货物并承接与货物没有关系的安装调试业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此项业务为兼营。销售货物与安装调试业务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在此项合同中货款34.8万的销项税额34.8÷(1+16%)×16%=4.8万,安装调试费10.6万的销项税额为10.6÷(1+6%)×6%=0.6万,此项合同销项金额合计为4.8+0.6=5.4万。因此在签订该项兼营合同时应明确销售货物和安装调试业务的合同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二、工程的建筑安装业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现实业务中存在具备混合销售特点但不归入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合同中涉及的货物和建筑服务应根据合同金额开具不同稅率的发票,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业务属于建筑服务,并查看此项服务的发生地是否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此项安装调试业务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开具发票,在选择货物名称时选择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税率为10%,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如某水利公司与某水文局签订一笔168万的项目施工合同,某水利公司负责55个墒情站点安装,55套墒情传感器为58万,安装费为110万,施工地点在机构所在地。合同中安装费110万的销项税额为110÷(1+10%)×10%=10万,55套墒情传感器销项税额为58÷(1+16%)×16%=8万,该合同销项税额合计为10+8=18万,某水利公司自行开具发票并在开具发票的下月申报期内正常纳税申报。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10%)×2%。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时,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10%)×10%-预缴。

如某水利公司机构所在地为南京,2018年7月与山东某水文局签订中小河流水文监测新建水文站工程项目,雨情测报设备为58万,安装费为110万。雨情测报设备的58万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处理,在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为110÷(1+10%)×2%=2万,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110÷(1+10%)×10%-2=8力。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3%)×3%。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时,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如上述例子不变的情况下,某水利公司对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雨情测报设备的58万进行正常购销业务处理,安装费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为1 10÷(1+3%)×3%=3.20万,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110÷(1+3%)×3%-3.20=0。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销售软件的安装调试

在该业务下可以参考销售专业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处理,区分不单独确认收入、混合销售和兼营三种情况,但在此类合同中要判断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谓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纳税销售行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纳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增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一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如某水利公司与云南某水文局2018年7月签订一项购销合同,货物为水情测报系统软件一批,金额为116万,水利公司负责安装调试。该项合同116万软件的销项税额为116÷(1+16%)×16%=16万,该软件为水利公司自主研发批量生产的产成品无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已批准该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故该项业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金额为16-116×3%=12.52万。

总之,在水利行业中安装调试业务的三种情况有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相关条款,选择有利于销售方的规定,这样可以起到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效果。随着税务实名制认证的普及,办税人员只有熟练将相关法律规定与实际业务结合,才能在开具发票时正确选择开票内容和办理税务流程,规避企业和个人办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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