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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暴力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研究

2018-01-31李永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摘 要: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无时不刻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甚至是塑造人的性格。现代社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传媒除了担负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外,更多的时候被当做了赚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而忽视了传媒本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传媒暴力作为传媒的一部分对于广大未成年人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他们在主动接受正常传媒信息的同时,也被传媒暴力所侵蚀。

关键词:传媒暴力;未成年人;犯罪

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如此之频繁,传媒功不可没。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提高方面,这也是传媒应时而生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认的是,传媒自诞生以来,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享受传媒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传媒的另一面——传媒暴力。传媒暴力作为传媒的一部分,并不是伴随传媒一起诞生,而是伴随经济利益而生,正在以无与伦比的速度充斥着整个社会。而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尚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完全的社会人格尚未形成,生活中接触传媒暴力,对其日后的生活习惯、生活态度有什么样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无论是刑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对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越轨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如何遏制传媒暴力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都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

一、传媒与传媒暴力

1.传媒

根据百度百科给传媒下的定义,传媒是指传播各种信息的媒体,是信息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收者之间的媒介。而媒体又包括:报纸、电话,唱片,电影,广播,电视,手机通讯、互联网等。这些媒体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极大的促进了社会上各种信息资源的及时有效整合以促进社会发展。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提供娱乐是传媒的社会功能,传媒也正是通过这些功能塑造和影响着人类行为和行为方式。目前使用最广的传媒是互联网,无论是电脑、还是智能手机都属于互联网传播媒介。通过2017年中国传媒产业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传媒产业总产值达12754亿元,预计2017年将达16242亿元,未来两年年均复合增速为12.85%。这样的增速已经远远高于我国GDP的增速,由此可见我国传媒产业发展之迅猛。

2.传媒暴力

所谓传媒暴力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体中渗入的涉黄涉暴内容和信息。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互联网等在内的媒体含有或刊登暴力、黄色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统称为传媒暴力。在逐步市场化的中国,传媒的此类暴力倾向也在不断增长。充满血腥与暴力的电子游戏已经被人们视为“电子海洛因”。传媒暴力的诞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是其广泛传播则是传媒经济利益使然的必然结果。传媒暴力与传媒的社会功能背道而驰。因为传媒暴力具有刺激性、易模仿性等特点,因此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不相容的。虽然如此,传媒暴力依然根植于社会土壤中,尤其备受未成年人关注和推崇。如上文所述,我国传媒产业正以高于GDP增速的速度发展,因此伴随于一般传媒发展的传媒暴力,如果不加以遏制,必将充斥整个社会,那么社会发展必然反受其累。近年来随着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基于传媒暴力的研究正在增多,而且也朝着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其中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更加的惊人。因此已有很多学者呼吁必须对传媒暴力予以禁止,否则后患无穷。

二、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

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存在相关性,国内外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截止目前,主流观点存在无用说和促进说两种观点。下面笔者通过真实案例进行阐释论证。

2016年,时年13岁的少年费某林是江苏省东海县曲阳乡曹庄村村民。身染网瘾恶习,8月中旬的一天,某电视台播放了一桩绑架勒索案,绑架者绑架并杀害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敲诈勒索赎金19万美金。这则案例给费某林带来了“灵感”,为了搞钱,他开始盘算着如何绑架杀害同村的小伙伴小龙,向他的父母勒索赎金。同年9月6日,费某林用欺骗的手法将小龙骗到村西杨树林,用一根旧拉链绞勒小龙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并就地挖坑埋尸,然后携带小龙的部分衣裤离开,准备伺机向小龙的父母实施敲诈。

上述案例所描述的犯罪行为人只有13岁,作案手段之残忍,对待生命之冷漠让人不寒而栗。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是通过模仿得来的。试想如果行为人没有看到电视台播放的绑架勒索案例,就不会有实施犯罪的“灵感”,进而为了得到赏金而采用暴力手段杀人枉法。由此案例可见,媒体提供的灵感直接促成了行為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美国学者雷夫克威茨等人进行了一项名称为《电视暴力与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研究,研究者先在1959至1960年期间对三年级小学生进行了测试,然后十年后对同样的样本进行再度测试,两次测试回答的问题相似。结果发现,在三年级电视暴力看得越多的学生,越倾向于暴力行为,而十年后也如此,而且,三年级看电视与十年后的行为之间的相关要比三年级看电视与三年级行为之间的相关强。因此,研究者发现看电视暴力的频度与十年后的侵犯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赞同促进说,原因如下:

1.犯罪学原因

早在100 多年前,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在解释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时就描述到,“报刊对犯罪的大幅度报道导致更多的青少年受众进行犯罪模仿,导致更多的犯罪产生,不断的模仿最终会导致一种成熟价值观的形成,青少年受众并在不知不觉中用这种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法国著名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模仿法则”说,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模仿他人的犯罪活动,犯罪过程就是模仿过程。而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整的社会人格,正处于自然人到社会人转变的关键时期,而且也正处于学习模仿的关键时期,因此当他们过多的接触传媒暴力,就会在不辨是非的情况下为传媒暴力所控制,想当然的认为社会充满危险,唯有使用暴力才能解决问题。从而淡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观念;传媒暴力也会使未成年人对暴力现象感觉麻木,认为暴力习以为常,当自己遇到相类似的场面时,暴力手段就成为首选而且唯一的手段,而且不顾一切,从而诱发犯罪;传媒暴力诱发青少年使用暴力的冲动进而导致犯罪。青少年从传媒暴力中模仿学习了一些错误的观念,觉得什么问题都可以用暴力解决。遇到冲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暴力。美国密歇根大学的心理学教授里奥纳多·艾融认为,“当暴力是青少年看到的全部内容时,他们学到的东西就是每个人都在那样做,而且那就是行为的方式”。青少年善于也习惯于观察并模仿别人的行为,而传媒暴力给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生动具体的范例。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而那些使用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范例,他们从中学习到了犯罪的方法,一旦遇到诱因,即演化成暴力行为,进而导致犯罪。endprint

2.心理学原因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认为,人性中包含了攻击性的本能。而作为社会人,这种本能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所不容,所以在社会化过程中这种本能攻击性被抑制。未成年人处于社会化的转型时期,其社会化程度很低,还不具备自觉抑制攻击本能的能力,因此相较于成年人,其更加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而降低自己攻击本能抑制。如果传媒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对这些刺激会不加理性思考,容易对传媒暴力所传递的暴力信息产生强烈认同感和亲近感。根据心理学相关理论,这些刺激短期内会唤醒已经得到抑制的攻击性,由此引起攻击性行为。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赫斯通、劳斯于1961年进行了儿童对攻击行为的模仿实验,研究发现传媒的暴力行为模式比现实中承认的暴力行为模式更具有产生模仿攻击行为的效果;另有一些心理学家分别对学前儿童攻击模仿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儿童观看具有暴力攻击片段的影片在实际生活中相对于没有观看的儿童表现出较多的攻击行为以及在延拓的容忍力和遵守规则的能力方面有减弱的现象。我国有学者在研究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性中利用“刺激——个体——反映”的理论构建了模型,该模型以能力转化为依据,即传媒暴力通过传入人的心理系统,与人的心理系统中原本已经存在信息进行整合并形成新的心理系统,然后整合后的心理系统通过驱力外化为犯罪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根据“使用与满足”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即未成年人在接触传媒暴力时,很容易对传媒暴力中模式接收,这种接触在多次的循环之后,就会唤醒未成年人攻击性的反应。一些研究者认为,媒体暴力激起或暗示了人们的进攻性思想感表,进而促成了暴力行为的实施,个体想要出击的愿望被媒体画面证明是正当的,因为在画面中无论是英雄还是坏蛋都使用暴力复仇,并且常常没有对错和结果。以上心理学实验、学说虽然方式方法不同,但是都得出了一致的结论,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相关性,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传媒暴力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遏制传媒暴力对策分析

2001年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统计显示,该法院审判的39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26人受暴力文化、色情影视的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占总数的66.6%。2016年郴州市苏仙区法官肖凌云统计显示近五年该院共办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9起,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偶发性、共同作案,作案情节与影视剧中的拉帮结派、江湖义气相类似。如上文所述,传媒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具有相关性,且是诱因,所以如何遏制传媒暴力,还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意义重大。

1.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抗压能力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学习阶段,其心智尚不成熟,遇到问题容易冲动,且情绪波动大,往往不能正确认识问题的关键所在,心态被扭曲,导致社会人格不健全,容易发展成犯罪心理。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的挫折教育,提高其心理抗压能力,能够很好的发展健全人格,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够以正确的方法处理。这样也利于未成年人在日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人生观。未成年人心理抗压能力的教育应该融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在学校、家庭教育过程中,老师、家长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应适当引入挫折、困难等,为其设置“障碍”,教会其勇于面对挫折,战胜困难的方法和技能,这样不仅可以让未成年人产生挫折意识,也能使其在面对挫折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而且在战胜困难后所取得的成就感会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抗压能力。

2.进行榜样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指明正确的方向

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处于从自然人到社会人转化的重要阶段,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善于模仿学习,因此对其进行榜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社会态度,形成健全的社会人格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也可以通过与传媒中所师范的“暴力榜样”进行对比,家长、老师进行合适的引导,其必然能区分出对与错。从而能够减少未成年人对传媒暴力的向往和模仿,这样也能够很好的在榜样和传媒暴力之间做出划分,让未成年人远离传媒暴力。

3.进一步完善相关约束传媒信息的法律、法规

法律具有滞后性。目前规范我国传媒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传媒产业的发展速度。有鉴于此,我国越来越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互联网为例,除在《刑法》修正案里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等方面的条款,《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由此可见我国关于规范传媒暴力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我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立法不是一蹴而就,所以制定、完善规范约束传媒暴力的法律法规任重而道远。

4.加强提高传媒素养

大众传媒作为传媒暴力的始作俑者,不应只注重经济利益,从而忽略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在维护健康、和谐的传媒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发挥传媒的社会功能当做首要任务,这也是传媒产业产生的初衷。积极研发和生产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传媒产品,例如对未成年人接触非常多的动画片应该格外严加把控,不能再出现“喜洋洋与灰太狼”中的低级闹剧。此外,大众传媒还要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社会教育功能,多播出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节目,引导青少年主动进行不断的自我教育,正确对待传媒暴力,从而形成传媒和青少年行为的良性循环。

5.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

第一、建立传媒内容分级制,传媒内容分级制以受众的接收程度对传媒内容进行分级,如有些内容只适合成人观看,有些内容不适合特定人群观看。目前,国外通用的分级的标准都是以年龄划分的,美国、德国、英国、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三十多个国家已经依次建立了传媒分级制度,这样分级能够很容易的使受众分辨传媒内容,从而有选择的进行观看。

第二、技术手段控制传媒暴力,美国早在《1996年电信法》中的第551条规定,电视机生产厂家必须在每一台1 3英寸或以上的电视机中加入V型电路块,并请无线电或电视经营者以及其他图像传播者建立一个特殊系统来控制传媒暴力。在香港特区政府草拟的《广播条例案》中,包括一项新政策规定,即要求“本地收費电视服务”及“其他需领牌照的电视服务”必须设有家长锁码装置(即V—Chip)。类似的应用已广泛用于互联网。这样就给传媒暴力接触未成年人设置了特定的条件,只有未成年人达到特定的条件才能独立接触传媒暴力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2]刘杰.传媒暴力对犯罪的影响及控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3]潘登.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

[4]刘杰.传媒暴力对犯罪的影响及控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5]肖凌云,曹休辉.校园暴力犯罪成因解析与防控对策.法制周报,2016

[6]沈燕华.传媒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分析.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

[7]李爱芹.传媒暴力与青少年社会化.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

[8]许健.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对策.犯罪研究,2010

作者简介:

李永齐(1985.7~),男,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法学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教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方面研究。

注:该项目由绵阳市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四川绵阳未成年人心理成长指导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编号:SCWCN2016YB2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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