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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2018-01-29杨霁桐

卷宗 2018年34期
关键词:P2P网贷金融监管互联网

杨霁桐

摘 要:当下,网络金融产品因为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操作简便,受到很多金融消费者的欢迎,然而这种金融创新却伴随着很多风险隐患。所以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分析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通过总结若干问题,提出监管建议,维护投资者权益,创建和谐金融市场。

关键词:对策;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监管

1 引言

现在人们的金融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资本市场也发生了转移。互联网金融理财和互联网借贷出现,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以集“创新性、高效性、便捷性”为一体的突出特点逐渐取代了传统金融,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理财的时空限制,赢得了大量客户,扩大了影响力。随着金融的发展,逐渐成为了世界的中心,互联网金融这种互联网和金融完美结合的一种全新金融发展形态被创造出来,这是金融市场的一次创新,是一种新的概念,成为了一个新的时代的发展标志。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来处理和加工金融信息,再通过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最终完成资金的融通。互联网金融通过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点占据了金融市场重要的一席之地,是金融市场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正因为它不可替代的特点,它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以从根本上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维护市场稳定,保障投资人权益。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行业自律

当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网络金融市场的稳定。通过企业创新,市场驱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活跃着网络金融。实现行业自律,不仅要依托法律监管,同时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引导。现在全新的由政府外部监督,由行业来内部引导,企业来转型创新推动,这一新型治理方案需要形成规范化的行业自律来保证推动。我国的行业自律缺乏公信力,导致并没有优秀的投资来进行操作,难以形成全面的,有作用的金融行为。这一缺乏公信力的背后是政府沟通协调不够挂钩,而且没有做到信息对称,自然难以形成较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

2.2 缺乏明确的行业准入及退出法律机制

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存在较大问题,最低注册资本、高级管理层要求和业务范围等细节没有详细说明。这一漏洞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为金融犯罪提供契机,也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并不能找到合适的定位而触碰法律的底线,可能会将互联网金融带上岔路。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也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如果P2P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投资损失的追索等,都缺乏严密、细致的法规,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互联网金融个体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相比,個体无疑处于劣势。首先,个体的隐私权难以保障。以信息网络为平台,融合传统金融业务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通常具有跨地域性。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物理驻所与消费者所在地相隔悬远。如果出现了平台出现“暴雷”,受损投资者在维权上将面临空间成本。此外,“暴雷”平台也可能会受地方公权力保护,也加大了外地投资者维权难度。消费者除非拒绝获取产品与服务,否则没有就企业单方面设定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议价的能力。同时由于保管不当,以及当前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管,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交易行为更是层出不穷,并且极少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追惩或者向消费者损害赔偿。消费者的信息外泄已然成为常态,但针对侵权行为,却难以找到对应的保护机制。

2.4 P2P平台的法律风险

由于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缺少必要的信誉监管,不少的信贷公司在拿到大批资金后或者资金链断裂时跑路。又由于网络上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并不能及时了解到这个信息,难以追回本金,导致涉案金额巨大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了我国p2p平台的信誉风险。鉴于法律不完善,借款人容易受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未经授权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的影响。根据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成功借款的具体目标,也有超过30户的个人借款目标,一些借款目标超过了投资者的最大数量,平台没有发挥限制作用。因此,一些P2P借贷公司也参与了资金的运作,使公司的性质变成了存款和借贷金融机构,使得P2P借贷公司成为犯罪工具。

3 英、美两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发达国家有着发达的社会征信体系和完善的配套的法律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国发展相较于我国好了不少。在预防、控制国内网络借贷风险时,不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也不能照搬国外的监管成果,而要结合中国特殊情况,进行合理的借鉴。总体来说,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反思:

第一,确定监管主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由银监会连同多部门起草,并对网络借贷概念、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了明确。在《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监管职责进行了安排,银监会负责行业监管,地方金融办负责具体监管任务,行业协会负责自律监管,但这样的监管架构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投资者损失后谁来承担主体责任,向谁主张债券权利。

第二,定位行业属性。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必须首先准确定位该行业在本国的法律地位属性,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监管。网络借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监管层应给予其合理适当的法律身份,并由于平台使用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没有权威性的机构为其解读风险,就会造成盲目借贷的现象。为了使行业能够规范、健康的运营,所以我国应该建立一个政府领导的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机构。

第三,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将来,P2P平台能否经得住市场考验,还要取决于我国的征信体系能否有一定的发达和完善,从而带来传统信用的评分转变,导致我国征信体系改变。

同时,平台应注重构建科学、真实、准确的信用风险评价机制。英美等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很发达,社会主体的信用程度较高,这为网贷平台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提供了便利,也间接地降低了平台的坏账率。我国目前应该着重于优化征信环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解决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

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4.1 推进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在上海,成立于2016年。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有更进一步的行业协会来做更好的规划,并确立更健全的机制。可以先从行业自律出发,建立自律的规范,设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进入行业提高门槛,在有经营资格和经营资金管理的机构中也要明确行业的自律规范。如果行业自律能有效进行,将对政府监管起到辅助作用,减轻监管压力,促进行业的规范性上升。

4.2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现在我国开始逐渐构建新的市场准入机制。目前,对于部分互联网金融方式的准入还仅仅只有基本规定,没有正式形成成体系的,成规范的文件。现在的首要目的是明确准入门槛,建立更高条件的准入机制,只有具有一定的资质并且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企业才允许进入。与此同时,准入企业不但要有良好的社会口碑,还要具备完善标准SOP的内部管理。并且对于不同的行业也要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及后备名单,从而进一步考察有条件的機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如果现有的体系只入不出,资金将无法实现良好的流动性,这也会导致行业运行不利。我们要做好条件退出和破产的两种方案处理:条件退出是机构遇到较大风险,及时退出并给与市场提醒;破产是后备选择,在不允许退出后的选择。

4.3 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依托合法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切实维护投资者、消费者权益,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和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机构的金融行为,协会来提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信息和帮助,帮助消费者免受不平等条约的欺骗,构建多方面的p2p网络贷款纠纷处理机制,多方协调,最好有第三方监督,创造出一个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也要有法规保护,并制定有退出后不循序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规定来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

4.4 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检查程序,保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首先是建立起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从法律主体、准入规定、业务审核、监管目标、监管方式、退出机制、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做出总体设计。其次,对于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法律体系,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补充和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避免法律过于滞后,为行业创新铺平道路。最后,做好立法工作。广泛征求民意,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维护和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等方面,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中国未来发展的主要力量,要保证这股力量正确的用法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我们要坚决在法律范围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引导。文章首先从发展脉络、风险角度讨论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现状,在总结了监管缺陷之后,依次提出了对应的完善策略。要知道互联网金融的建立不是一天能够建成的,需要紧紧抓住经济发展的步伐,稳中求进,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在监管体系的构建上,也要充分考虑国情,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征求民意,才能建立起一个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由政府统一领导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戴岩.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6(01):295.

[2]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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