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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农场:优势、条件与规模

2018-01-29高晓坤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5期
关键词:规模经营职业农民家庭农场

摘要:本文对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规模和经营主体进行了探讨,认为家庭农场的突出特征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其经营主体是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最为理想的模式是多种经营的综合性农场;家庭农场规模的下限是家庭成员的生计需要,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是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最大面积;家庭农场的发育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特定的社会条件。

关键词:家庭农场;规模经营;职业农民;政府支持;社会条件

传统农户经营虽然具有适应农业特点的优势,但也因过于分散和小规模造成农业长期“内卷化”。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导致农村人口数量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基础,2013年第一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之中。“家庭农场”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这一新概念难免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与误读,并影响到家庭农场的培育。因此,明确家庭农场的含义对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准确执行各项农业政策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一、家庭经营的优势

(一)家庭经营的内涵及优势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包含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一定规模,区别于小农户;二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区别于工商资本农场的雇工农业;三是强调其稳定性,区别于承包农民土地的短期行为;四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家庭农场是农业企业的一种,不同于承包大户、专业户等,只有注册为家庭农场才能便于识别和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家庭农场是扩大的农户家庭经营模式,由于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特点,即具备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所有优势;同时由于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有助于克服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弊端。

较之于其它农业生产形式,家庭农场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能很好地适应农业的自然属性。农业生产不仅需要在一个广阔的地域空间分散进行,而且农业生产具有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和顺序性,所以要取得最终产品,需要劳动者对作物自始至终地看管、照料,这就需要对劳动者责任心和努力程度进行激励,只有家庭经营才能发挥这种功效。其次,家庭经营有利于发挥农业的社会属性。农业的公共产品性、外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性、农业劳动的综合性、非标准性等农业生产特点,都决定了农业细密的专业化分工不可行,标准化管理的困难,以及难以获得规模收益。只有农户家庭经营方式最适合农业生产所需的高度灵活性、自觉性、责任感和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其三,家庭经营实现了农业生产特点与家庭特点的高度契合。农户家庭内部依靠非正式规范产生的家庭成员利他行为和家庭凝聚力,能够在没有外部监督和管理下依然可以产生较强的内部自我激励性,从而保证了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此外,家庭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能够快速有效地预见和规避风险,这是其它农业组织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优势。但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就目前我国社会阶段发展现状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迫切需要满足三方面条件:(一)家庭农场需要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并以农业为职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不是农业工人,也不是农业投资者和农业企业的管理者,而是农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一般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高的收入水平。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职业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三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其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二)家庭农场需要健康的土地流转制度。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要以适度集约化与规模化为基础,这就要求有健康的土地流转制度,使已经脱离了农业和农村的人口的承包地能够低成本地流转给愿意经营农业的人,这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而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主要是用来市场交换,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形成一定的规模,才能满足商品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的要求,才能保障农户家庭的基本收入,这是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三)家庭农场需要政府的配套支持。政府为家庭农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或支持,使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对家庭农场的支持,需要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政府除了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外,还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提供帮助。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合作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途径。支持和帮助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是家庭农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家庭农场的规模

关于家庭农场的规模,学者莫衷一是,但基本共识是家庭农场规模是有界限的,不是越大越好,农业生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工业化的规模效益。因为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征,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具有诸多限制因素,这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改变的。本文认为确定家庭农场的规模有两个标准,一是生计标准,即家庭农场的规模收益能满足家庭人口的基本需要。低于这个规模标准就不能吸引人们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这是家庭农场规模的最低标准。二是生产力标准,既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最大面积。超出了这样的规模,就超出了家庭劳动力的经营能力,而要靠雇工才能完成,所以把不雇工即可完成的规模作为家庭经营规模的上限。家庭农场具体规模是由自然和社会条件、技术水平、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与地理环境等综合因素决定的。一般认为,家庭农场的最佳规模就是在已有耕地面积、农业器具的条件下,家庭内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力都得到了最大的利用,土地经营规模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亩均纯收入最大的时候。

四、结论及其讨论

家庭农场本质上是扩大了的农户经营,但其经营方式既不同于生计小农户,也有别于雇工农场,家庭农场是在克服小农经营劣势的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家庭农场类型上看,理想的家庭农场是综合性农场,种植业与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结合,甚至与利用农业多功能的农业观光旅游相结合,体现农业的综合价值。家庭农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与工业化、城镇化同步进行,只有实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把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为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家庭农场提供空间,超前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任何规模经营都会人为制造失地农民,影响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

家庭农场尽管具有多种优势,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如同样存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存在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问题。这些问题的克服需要政府通过合作社的途径把家庭农场组织起来,大幅度提高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完善支农政策,把有限的支农资金用到最能发挥效益的地方;完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成为政府支持家庭农场的重要责任,也是家庭农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06):65-69.

[2]丁志帆,刘冠军.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J].農业经济,2014(1):7-9.

[3]王贻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5.

作者简介:高晓坤,男,河南安阳人,山西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理论经济理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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