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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复仇现象盛行的原因

2018-01-28张钰

天中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复仇者案件

张钰



试论中国古代复仇现象盛行的原因

张钰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复仇现象之所以在中国古代盛行不衰,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它与历代法律对复仇的时纵时禁有关,立法者对复仇态度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民间复仇现象的频发。其次,它与古代司法不公有关,国家司法权救济不及时与司法权不公正,也导致民间私自复仇的泛滥。再次,它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孝义的推崇备至有关,为亲、友、君复仇正是儒家孝义的表现,民间道德舆论对其大多予以嘉许与宣扬,这对中国古代复仇现象层出不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后,复仇现象的盛衰还与中国古代血缘宗法制的遗留、宗教鬼灵信仰、各地的民族风俗、君主的好恶以及时局的治乱等因素有着深层次的关联。总而言之,复仇现象之所以在古代中国盛行不息,是人性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复仇;孝义观念;司法不公;宗法制;皇权

复仇,是人类对外在侵害的报复,生发于人类先天的本能,以求得内在心理的平衡。日本学者惠积陈重认为:“复仇,就是针对危害种族存在的攻击进行的反攻,然而复仇又不仅仅是本能地击退迫在眉睫的危害,它也会针对过去的迫害进行反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此来慰藉自己的愤恨,或以此为戒,达到氏族间互帮互助、相互戒备、自卫自保的目的。”[1]复仇最早源于人类种族的自保性,乃原始氏族社会的遗风。瞿同祖认为:“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及原始社会中极为普遍。”[2]72–73随着国家刑罚权的出现,大多数国家的私人复仇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中国古代的复仇现象却延绵不绝、层出不穷,其中的原因虽已得到学者的关注①,但这种关注不够系统和全面。因此,笔者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从立法规制、司法不公、道德观念兼及远古遗风、君主好恶、时局治乱、民族风俗、鬼灵信仰等方面探讨中国古代复仇之风连绵不断的原因,以管窥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奥秘与智慧。

一、立法规制:纵与禁

复仇滥觞于原始社会,然而随着国家的出现,复仇渐渐消隐。中国古代的复仇现象却仍然层出不穷,盛行不息:为亲复仇者有之,为友复仇者有之,侠义复仇者有之,甚至连妇女、儿童都参与到复仇者的悲壮行列之中。其中之原因当然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原始遗风——宗法制密切相关,近亲复仇就是原始社会血族复仇的历史残留,经过儒家经义的渲染,它甚至成为一种神圣的义务。关于宗法制对近亲复仇的影响,后文再详述。其实,中国古代复仇现象盛行的原因不仅是远古遗风,同时也与古代国家立法的时纵时禁有密切关联。

自夏商周伊始,刑罚权就收归国家,但由于去古未远,这些朝代犹有血族复仇和复仇人祭之习。《周礼 · 朝士》对复仇做了法律规定:“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3]又设“调人”之官,对复仇进行“和难”。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尤为盛行。孟子言:“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4]287秦朝经商鞅变法,国家明令禁止复仇:“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5]996因此,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5]997。西汉初年,汉高祖“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5]200。可以推测,此时私自杀人复仇是要受国家法律制裁的。关于西汉国家法律是否明确禁止复仇问题,由于汉律遗失,犹暗昧不明。不过,瞿同祖根据桓谭的上书推测,至少在西汉末年已经有禁止复仇的法令[2]77–78。东汉章帝时赦免了一个因其父被侮辱而杀人的罪犯,自此成为“决事比”,至和帝时定成《轻侮法》,对复仇者予以宽纵。张敏两次上书直呈其弊:“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6]1503汉和帝于永元九年下令废止此法。曹魏时期,国家曾诏令明确禁止复仇。《三国志 · 魏书 · 武帝纪》载:“令民不得复私雠,禁厚葬,皆一之于法。”[7]27《三国志 · 魏书 · 文帝纪》载:“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7]82但魏明帝又依尊古义,允许有条件的复仇:“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8]49元魏之法尤为严刻,《魏书 · 世祖纪》载:“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9]86南朝梁武帝也禁止复仇,《梁书 · 武帝纪》载:“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10]北周却允许复仇,但有一定条件限制:“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8]236

从上可知,自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立法对于复仇时纵时禁,在实际生活中复仇之风却一直延续不绝。

唐律对复仇问题无明文规定,对复仇杀人者,根据具体情形来决定是否实施处罚。若要坚持追究复仇者,也可依据谋杀、故杀条对其处以死罪。《唐律疏议 · 斗讼律》载:“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11]455从此条可知,唐律认可子孙对父母的救助权利,只要不造成伤、死,无须追究法律责任。唐律还规定亲属为人所杀,禁止私和。《唐律疏议 · 贼盗律》载:“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两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11]361唐律容许即时救助父母,又禁止私和,一定程度上暗含着鼓舞复仇的因子,致使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件的处罚摇摆不定,在朝阙上也引发了三次著名的“复仇之议”。

宋代也没有复仇的法律规定,《宋史 · 刑法志》云:“复仇,后世无法。”[8]353但宋朝对复仇案件有上奏圣裁之条,即把复仇难题抛给了皇帝,让皇帝裁决。《宋刑统 · 斗讼律》载:“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12]

元代对复仇案件处理比较特殊,元律不仅允许复仇,而且还可以向杀人者索付烧埋银,《元史 · 刑法志》载:“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8]470

明清法典也没有对复仇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史 · 刑法志二》中对此不无感慨:“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8]535–536但明清律沿袭了唐律的“即时救护”与“私和人命”律条,而且处罚轻得多,一定程度上鼓舞了人们复仇。《大明律 · 刑律 · 斗殴》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擅自杀死行凶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13]清代之法沿袭明律,清代《大清律例》咸丰二年修改例规定,凶犯逃脱未经到官,为被害人子孙所撞见,不可私自复仇,只能依法送官惩办,否则杖一百。清末直至变法,采用西方之刑法原则,才把私人复仇之权统归国家司法权,国家立法明确禁止私人复仇。

从上述中国古代关于复仇的立法可知,法律对于复仇问题时纵时禁,立法在许与禁两可之间。汉章帝时有“轻侮之比”,和帝时有《轻侮法》,继而又废《轻侮法》,诚如有学者所言:“汉帝国对待复仇的态度非常矛盾,并且在整个两汉时期,帝国始终都在这矛盾的两端之间盘桓。”[14]三国曹魏时、元魏、梁朝明确禁止复仇,元朝明确允许复仇。但大多数朝代对于复仇做限制性规定②或根本不作明确规定③,临事以制或静待圣裁④,故君主的好恶亦影响复仇的风气。同时,立法上的规定“即时救护”和“禁止私和”,并处以很轻的处罚,一定程度上鼓舞了人们冒险实施复仇,被抓了也只杖责了事,却博得千古之义。中国古代法律惟复仇无明文,“由于国家对社会上的复仇现象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所以,解决仇杀往往靠民间的、个人的力量”[15]。立法之模糊与阙如,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者亦无确定的惩罚机制,加之儒家经义的推许,中国古代复仇之风因此得以暗流潜伏,复仇现象在古代社会盛行不衰。

二、司法不公:冤与报

在以血缘为基础、氏族为单位的原始社会,由于无共同的上级来调整争端,氏族成员间的伤害往往依靠自力救济——复仇来解决。凡流他人血的必使之流血,杀人者死,故使人不敢轻易地侵害对方,这种“报”的观念使复仇在原始社会充当了一种限制伤害的正义机制,诚如培根所言:“复仇是一种原始的公道。”[16]16复仇成为原始社会种族延续保存的基本公道与正义,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由此可见,“在没有统一且强有力的公权力维持社会和平和秩序的历史条件下或某个具体社会环境中,复仇实际上变成了这种社会中最根本的制度。在这里,人们不仅在报复本能推动下自发地复仇,而且为了保证社会内部的和平和秩序,必须强化这种复仇制度”[17]62。

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这种私人复仇权就收归于国家的报复权——刑罚权,国家的刑罚权也是在一种“报”的观念下产生的。可以说,刑罚起源于复仇。“‘报’‘施’文化给中国人以诸多的文化规定性,有施必报,有恩必报,有怨必报,有仇必报,复仇不过是施报系统中的一个支脉。”[18]然而,如果国家行使的司法权不公正,对犯罪纵容姑息或罚其不当,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物质补偿或心理安慰,怨不能报,复仇之情绪又会暗流涌动。待到被害人所受之冤恨忍无可忍时,他就会不禁铤而走险,以血报之。宋代王安石就认为复仇之兴与官方司法追诉权有关,国家公权力的不济导致人们亲自实施复仇雪恨。他在《复仇解》中曰:“《书》说纣曰:‘凡有事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仇敌’,盖之所以兴,以上之所不告,辜罪之不常获也。”[19]明代学者丘浚也认为复仇现象之所以盛行,与司法机关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有重大关联:“苟诉于公而公不为之报,或其势远而力弱,事急而情切,一时不能达诸公,奋其义而报之,则亦公义之所许也。”[20]949他认为,还应处罚贪赃枉法者:“若官司徇私畏势,迁延岁月,不据系其人,而为之申理,其报复之人奋气,报杀所仇者,所在即以上闻,特赦理官鞠审。若其被杀者委有冤状,而有司不拘其人,不具其狱,即根究经由官司,坐以脏罪除名,而报仇者不与焉。”[20]950当代学者霍存福也认为复仇之原因不外两个:一是加害者未受惩罚,即国家没有追诉犯罪;二是国家虽对犯罪进行了追诉,但未受处罚或减低了刑罚幅度[21]2。故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杀人者死”的报复观念下,远古复仇纠偏补正之功能又被重新激活。可以说,“‘杀人者死’的报复刑规则,是支配复仇的一个基本原因”[21]3。霍存福钩沉史籍,考证出了中国古代的85个复仇案件⑤,并对因司法机关的原因导致复仇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在“杀人者死”的观念笼罩下,有因加害人未受法律追究而复仇必杀之;有因虽受法律追究,但以贿赂免于制裁者复仇必杀之;有因受到法律追究而逢赦免,免于或减轻处罚者复仇必杀之,等等[21]4–8。霍存福的研究成果显示,因案发后未被国家追究而引起的复仇案件78件,占复仇案件总数的91.8%。仍据霍存福的研究成果分析,其中,因刑事案件未追究而引起的复仇案件有54件,占总复仇案件的63.5%;因政治性案件未纠正引起复仇的案件有7件,占总复仇案件的8.2%;因不法被法办者复仇案件有4件,占总复仇案件的4.7%;只言复仇,不明有无被杀案件有4件,占总复仇案件的4.7%;非血仇者案件有9件,占总复仇案件的10.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复仇现象在中国古代之所以如此盛行,与国家司法机构未对加害者予以追究有重大关联,被害人家属不得不寻求自力救济——复仇,来讨回一个公道。在这个意义上,“复仇实际上具有弥补法网疏漏之缺憾的社会作用”[21]6。正因如此,“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16]38。然而,许多复仇案件中,受害人家属并不愿意通过“公权力”——报官来解决,更愿意通过私力救济——手刃仇人来解决。如宋朝刘斌的父亲刘加友被其从弟刘志元所杀,刘斌兄弟为父复仇,就是先刃刺之,不死,才告官自陈⑥。北魏孙男玉丈夫为人所杀,姐弟两人追杀仇人,孙男玉想自己亲手杀死仇人,被其弟阻挡,但孙男玉不听阻劝,说:“女人出适,以夫为天,当亲自复雪,云何假人之手!”遂以杖殴杀之[9]1978。亲手为血亲复仇乃千古之义,万世之孝,这和下文所要论述的中国古代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了。

三、道德嘉许:孝与义

“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22]在以血缘为基础、氏族为单位的原始社会,“个人的伤害无异于全族的伤害,个人的仇人即等于全族的仇人”[2]73,其兄弟姐妹、氏族成员都有复仇之责任。而且,其复仇之对象也并非仅仅限于加害者本人,因为“复仇者的心目中不是说某甲杀了某乙,而是说某家某族对于我的家我的族有了伤害的行为”[2]74。中国远古社会的复仇观念也是如此,强烈的血缘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主导着人们的复仇行为,复仇成为其氏族成员的神圣义务。即使随着氏族制的瓦解,国家公权力的出现,氏族制之遗留——血缘宗法制以及秦之后的家族制,依然在中国古代社会存续。并且其延续时间之长,影响之大,可以说塑造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基本精神特质。复仇在古代宗法观念的熏染下,也呈现费孝通所言的“水纹现象”——血缘亲疏关系越近者,所需要履行的复仇责任越大,反之其复仇义务越小。如《礼记》云:“父之仇,弗与之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23]《大戴礼记》载:“父母之雠不与共生,兄弟之雠不与聚国,朋友之雠不与聚乡,族人之雠不与聚邻”[24]91。中国古代之血亲复仇案件如此频发,就与古代的家族宗法观念相关。周天游通过对两汉复仇盛行原因的追溯,认为:“作为血缘关系的外延而形成的五伦观念,对两汉复仇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5]由此可见,宗法血缘观念对古代复仇之影响不可谓不深。

除了原始宗法血缘观念对复仇的影响,儒家思想也对古代复仇盛兴有推波助澜之功。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之情。儒家经典对复仇理念的阐述可谓不绝于书,除了上述《礼记》所载之外,《春秋公羊传》尤其倡导复仇。《春秋公羊传 · 隐公十一年》载:“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26]47《春秋公羊传 · 庄公四年》:“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26]106《春秋公羊传 · 定公四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26]511可见,《春秋公羊传》是完全赞许子为父、臣为君复仇的,“《公羊传》不但对复仇已完全予以肯定,而且不置疑的论证了它的合理性,因此,《公羊传》对复仇的极大肯定对汉人的复仇之风无疑起着强烈的煽动作用”[27]。在儒家思想观念中,复仇是一种“孝”。“孝”乃先秦儒家思想观念中的重要价值之一,“孝”在《论语》中出现了19次,虽比不上其核心价值“仁”,“仁”在《论语》中出现了109次,但“孝”正是“仁”诸多表现的一种。孔子认为“孝悌”乃为“仁”之本,“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28]曾子尤其注重“孝”,认为孝乃“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29]。他还将孝与忠联系起来,忠孝并举,认为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他还认为孝可以移于忠:“事父可以事君,事兄可以事师长,使子犹使臣也,使弟犹使承嗣也。”[24]78孟子也主张侍亲为大,应申之以孝悌之义,并有“窃父而逃”之构想,认为父子关系高居“五伦”之首,“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4]96。荀子也认为事君和孝亲可以相统一,“臣之于君也,下之于上也,若子之事父,弟之事兄”[30]229,但与孟子不同的是,他认为君恩大于父恩,忠君应重于孝亲。自汉独尊儒术后,“孝”成为历朝历代的治国理念。汉、唐更是“以孝治天下”,“不孝”之罪在唐律中被认为是“十恶不赦”。在宋代,《孝经》成为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明清法律也严惩“不孝”之罪。在儒家思想的熏染下,复仇正是一种尽“孝”的表现,“父为豪周张所害,重仇未报,并与戴天,非孝子;虽官尊禄重,而尘耻未判,是以长愧而无止也”[31]971。《清史稿 · 孝义传 · 序》就认可“为亲复仇”是“行孝”行为。据李文玲、杜玉奎考证,在东汉复仇的30个案例中,涉及孝悌⑦的案例占20例[32]。

在古代中国,复仇也是一种“义”的表现。义者,宜也,即行为公正适宜,有着正义、道义的内涵。“义”也是儒家重要范畴,在儒家经典中数见不鲜,兹列举几例。《论语 · 里仁》:“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28]42《孟子 · 离娄下》:“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4]154《荀子 · 王制》:“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30]127为亲复仇、为友复仇、为君复仇,特别是侠义复仇,都是一种道义的表现,复仇者,千古之义。为义复仇,以义犯法,也成为司法官宽宥赦免复仇者的理由。可以说,“儒家学派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立场上,本着‘亲亲’、‘尊尊’的基本精神,提倡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对仇人加以报复,来完成其对君主、父母、兄弟和朋友应尽的责任,做到‘忠孝节义’,从而维护‘礼’,实现‘仁’,达到个人修养的最高境界”[33]。复仇在儒家思想观念中是“孝”,是“义”,同时也是勇,是智,是诸项道德范畴的集合体。复仇正是尽孝行义的表现,这在民众、学者、官员,甚至皇帝之间,都是共享的道德观念,在大小传统中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

民间大众对于复仇者寄予同情和理解,常常以孝义称之。如张钳复仇案,“师之子为人所杀,钳复其雠,自拘武阳狱。会赦免,当世义之”[34]。灵帝时女子赵娥为父报仇,然后自首,当时满城百姓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古代不少士绅学者、治经儒者也在经义激发之下做出复仇之举,如周党“读《春秋》,闻复仇之义,便辍讲而还,与乡佐相闻,期克斗日。既交刃,而党为乡佐所伤,困顿。乡佐服其义,舆归养之,数日方苏,既悟而去。自此敕身修志,州里称其高”[6]2761。以儒家经典出身的官员对于复仇者往往也嘉其孝烈,称其义勇;更有甚者解印弃官,或优遇褒奖复仇者。如《东观汉记》载:“张歆守平皋长。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因诣阁曰:‘欲自受其辞。’既入,解械,饮食,使发遣,遂弃官亡命。逢赦出,由是乡里服其高义。”[31]476历代皇帝宽宥赦免的事例更是史不绝书。淮南厉王因辟阳侯未为其母力争于吕后,为母亲报仇,椎杀之。“孝文伤其志,为亲故,弗治,赦厉王。”[5]1601唐太宗时绛州女子卫无忌为父报仇,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给传乘徙于雍州,并给田宅,仍令州县以礼嫁之”[35]。唐高宗时的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师举长,昼为人佣,夜读书。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高宗嘉其孝,赦之。”[36]台湾学者李隆献考证,“唐代帝皇对复仇的态度因时期而异:初唐时复仇者多能得到帝王的嘉勉,自武后垂拱年间至宪宗元和初年,由于陈子昂对徐元庆案的奏议,促使官方意识到复仇对官法的侵犯,故此段期间的复仇案皆遭正法。宪宗元和年间的梁悦复仇案,经韩愈、柳宗元等上疏论议,终于促使宪宗对复仇态度又转向同情”[37]。

由上可知,从乡闾民众到士绅学者,从堂上官员到至尊皇帝,大多都对孝义复仇予以道德嘉许,诚如李隆献所言:“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乃是以儒家‘孝义伦理’为基础而发展出的行为,在传统以儒家为中心思想的社会背景下,历代的‘复仇’事件多半能获得社会舆论的怜悯、认同,甚至官方执政者的同情,乃至嘉勉、褒扬。”[38]血缘宗法观念和儒家复仇学说共同塑造了当时人们的道德观念,使为亲复仇成为一种神圣的义务,是孝、义、勇、智,是诸项道德伦理的集合;不复仇者往往被视为“忍辱之子”“无耻之孙”和“不孝子孙”。复仇者在此种道德光环与舆论压力之下,往往选择铤而走险,以成千古孝义之名,从而导致复仇之风在中国古代兴盛不衰。

复仇根植于人之本性,是一种“恨”“怨”情绪的发泄,是人对“公正”“报应”观念的回响。所以,人类早期,复仇在世界上是一种普遍现象。复仇也生发于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各国的复仇现象因而呈现出不同的镜像。当国家司法权出现后,大多数国家的复仇行为便渐渐消隐,而中国的复仇现象依然不断,这与中国古代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中国远古遗风——血缘宗法制,立法上对复仇的时禁时纵,国家司法权的阙如与不公,以及中国古代“礼法”社会的道德观念⑧,都是导致中国古代复仇现象盛行不息的原因。除此以外,在“皇权”支配下的中国古代社会,令从君出,皇帝个人的观念、好恶和修养对复仇现象的发生也有重大影响⑨,“清代亦如宋代,有些复仇案件,最后往往上呈中央裁决,因此有些判文出现‘朕’、‘钦此’等用语,证明皇帝对复仇案仍多所留意”[39]。美国学者迈克尔 · 达尔比也有类似观点:“创立和执行清法的人及皇帝本身,在试图处理长期敌对现象时可能受个人偏见制约,但他们对复仇的处理是承诺并极其认真的。”[40]时局的治乱、皇权的稳定也是影响复仇的因素,“当国家处理‘复仇’问题,显然就不仅从礼法的对立冲突着眼,恐怕更考虑到‘皇权的稳定性’和当时的国家及社会状况”[41]。一般而言,在时局变乱不堪的情况下,复仇现象出现更频繁⑩。古人的鬼灵信仰对复仇之风也有影响,古人认为“死者如无人为之报仇,则他的灵魂必永不安宁,甚至作祟于其血属身上,基于此种心理,人类为死者、为生人,均必须力行报复原理”[42]。再有,民族风俗的不同对复仇现象也有重大影响,少数民族的复仇遗风更严重⑪。一言以蔽之,复仇现象之所以在古代中国盛行不息,是法律规避与道德嘉许、人性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注释:

①如张瑞楠《复仇与中国固有法》(载于1971年中国法制史学会出版委员会编著的《中国法制史论文集》)、周天游《两汉复仇盛行的原因》(载于《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霍存福《对古代复仇案的诸分析》(载于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律史论集:第2卷》)、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一章第四节、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李隆献《复仇观的省察与诠释——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编》(台大出版中心2012年版)、陈登武《复仇新释——从皇权的角度再论唐宋复仇个案》(载于《台湾师大历史学报》2003年第31期)。国外学者关于复仇的研究有美国学者迈克尔・达尔比的《传统中国的复仇与法律》(王立、魏彬彬译,载《丹东师专学报》第25卷第1期)。早年还有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复仇与法律》和牧野英一《汉代的复仇》等文。

②如北周。

③如唐、明、清。

④如宋朝。

⑤其中被追究案件78件,未被追究和不明案件7件。

⑥“景德中,斌兄弟挟刀伺志元于道,刺之不殊,即诣旨自陈,州具狱上请,昭志元黥面配隶汝州,释斌等罪。”详细内容参见[元]脱脱等撰《宋史》(第三十八册)卷四百五十六,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397页。

⑦为父母、兄、叔父、养父报仇。

⑧儒家孝义观念。

⑨如宋代复仇案件应奏请皇帝裁决。

⑩如春秋战国、三国两晋南北朝。

⑪如元代、辽金时期复仇多发,少数民族地区复仇多发。

[1] 穗积陈重.复仇与法律[M].曾玉婷,魏磊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3] 杨天宇.周礼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532.

[4] 孟子[M].方勇,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

[5] 司马迁.史记[M].韩兆琦,等评注.长沙:岳麓书社,2011.

[6] 范晔.后汉书:第6册[M].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

[7] 陈寿.三国志:第1册[M].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

[8] 群众出版社.历代刑法志[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9] 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0] 姚思廉.梁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92.

[11] 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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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厚隽〕

2018-01-16

张钰(1988―),男,江西萍乡人,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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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261(2018)04–0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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