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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新篇章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01-27

探索 2018年6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党纪执纪

郭 玥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四川成都610072)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对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的强制力和硬约束,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按照新的标尺规范自己的行为,严守纪律底线,为在新时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同时,新《条例》体现了新时代纪律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经验,凸显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内在价值,即服务于党的建设的总目标,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使党的纪律建设更加完备和成熟,提高纪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1 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成果

重视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作了有关遵守纪律的规定。从党的二大起,党章就专章规定党的纪律。中国革命胜利前夕,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把党的建设的基本经验概括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1]1480纪律是放在第一位的。在党的历史上,由于形势、任务和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党总是重视加强纪律建设,以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地适应新变化和新发展,这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体现得尤为充分。

1997年2月,针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在规定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违纪行为划分为“政治类”“组织、人事类”“经济类”“失职类”“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等7个方面,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制定了基本的规范和底线。

2003年12月,中央正式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去掉了“试行”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行为重新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10个方面,细化了违纪行为的类别,涵盖面更加宽泛。

十八大以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以及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背景下,过去的纪律处分条例很多部分已经不适应了,纪律规范需要更加完善和严格。

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首先建立了作为纪律建设基本依据的纪律体系。党纪党规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过去是不够清楚和不够准确的。习近平指出,党的规矩包括:其一,党章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是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2]7。这四个方面是广义的党的纪律,构成了党的纪律体系。其中党的纪律是指党内纪律,是狭义的党的纪律,纪律处分条例属于这一个方面。由于纪律处分条例不能涵盖党组织和党员的所有行为规范,所以还必须有其他的规定共同构成党的纪律体系。这样,党的纪律的制度体系就建立起来了,共同构成了纪律建设的基本规范。

其次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开列负面清单。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来看,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党内纪律的刚性约束。所以,在改革开放以来“试行”和正式制定纪律处分条例的基础上,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缩减为3编、11章、133条。把党的纪律明确规定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项。这样的划分更加科学和准确,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加以整合,基本囊括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本方面。围绕这6个方面,开列负面清单,把党纪的尺子亮出来,把党纪的硬约束立起来,使党的纪律成为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对违纪行为形成震慑。

再次是明确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方式和作用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重要的新思想是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发挥纪律建设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责。

在2015年条例修订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习近平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新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形成的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从2015年10月至今不到3年时间,党中央再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

新《条例》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比如,新《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坚决维护”、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四个意识”列入第一章,突出了党的纪律的思想政治属性。又比如,新《条例》新增第五条,把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宝贵经验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列入,明确了纪律建设的功能和作用。再比如,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违纪行为的新特点,新《条例》提出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应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加强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所以,新《条例》是总结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一系列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法规化成果。

2 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主题,这是由党要实现的目标、肩负的使命和党的自身状况决定的。全面从严治党就是依规治党,定规矩、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习近平指出:“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3]46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呈现许多特点和亮点。

2.1 突出政治属性

新《条例》明确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把“两个维护”作为纪律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在总则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中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体现了党的纪律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政治属性。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纪律建设的政治性突出了,政治纪律严明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才能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地讲政治。新《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4]6。作为条例实施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从事政治活动执行政治任务的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

2.2 完善内容体系

新《条例》分则针对新时代纪律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纪律条文有较多新增、修改和整合,使其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

新增的纪律条文如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等,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等,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等,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等,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等,并对这些方面的违纪行为规定相应的处分。

修改的纪律条文如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增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丑化歪曲党和国家的行为方式,第五十二条增写政治谣言和政治品行恶劣的行为,第七十条增写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和集体违规的行为,第七十五条增写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第八十五条增写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要求,第八十八条收受财物增写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增写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非正常获利的行为,第一百零五条公款旅游增写变相公款旅游和借机旅游的行为等违纪处分。

这些纪律条文的新增和修改,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行为底线的负面清单更加完善、细致和准确,使新时代的纪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体现了纪律规范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指出:“加强纪律建设,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5]115

2.3 坚持问题导向

在新时代,党的纪律规范出现一些短板和缺失以及不配套和缺少针对性的情况。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防止脱离实际、滞后于实践,确保务实管用。

首先,新增对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新出现的违纪行为,新《条例》增加了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党员信仰宗教;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由此使纪律规范更加完善、细致和准确。

其次,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纪律约束。即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体现在反腐败斗争上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和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坚定立场。

同时,凸显监督执纪的“六个从严”: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在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些从重加重处分主要体现在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方面,凸显了纪律规范的问题导向。

最后,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新《条例》在执纪必严、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上作了新规定。例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15。体现了党纪党规的高标准、严要求。纪律一经制定,就要严格遵守,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纪律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新《条例》体现了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实现从严执纪。

坚持纪律建设的问题导向,就是紧紧围绕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和党纪党规的笼子。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党纪和国法衔接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4 强化实践操作

新《条例》立足于新时代纪律建设的新实践和新要求,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

首先,遵守纪律的界限更加清晰。例如,新《条例》对“七个有之”的处分规定非常明确并具有操作性。第七十六条针对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行为,第四十九条针对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第五十二条针对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等行为,第七十五条针对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第七十六条针对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行为,第五十、五十一条针对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第四十六、五十条针对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使遵守纪律的界线更加清晰,纪律审查的标准更加明确。克服了遵守纪律和执行纪律的宽松软现象和纪律建设的形式主义,使党的纪律务实有效、切实管用。

其次,与国家法律相衔接更加合理。新《条例》进一步推进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特别是纪律规定与新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的联系,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规定,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这是新《条例》的一个亮点。如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将原条例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4]14。第三十条增加了被监察机关“留置”的党员要中止党员权利。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党员受到政务处分的,要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新《条例》与国家监察法紧密衔接,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同时,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更好地解决纪法衔接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再次,对一些违纪行为和违纪处分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完整。比如第九条,2015年《条例》的规定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新《条例》修改为“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4]8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2015年的《条例》规定是“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新《条例》修改为“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4]8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增加了“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4]10。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违纪行为,新《条例》新增了对八种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在第八十七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之后增加了“其他特定关系人”[4]38。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在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和“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4]49等。

最后,语言表述更加科学和准确。在新《条例》中,使用了“违犯党的纪律”和“违犯党纪”的表述,更加准确地说明对党的纪律的违背和触犯行为。还比如,在第十七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将2015年《条例》“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4]1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后面增加了“违法”,二是将“坦白”修改为“配合”。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分,将原来“不涉及犯罪”改为“不构成犯罪”[4]15。这些语言表述,使纪律规定的内涵更加清晰和明确。

新《条例》使党的纪律规定操作性、实践性和针对性更强,体现了纪律规定不留“空白”、不开“天窗”,减少纪律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党员的任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党规党纪追究,并与国家法律紧密衔接,提升法规制度的整体效应。

3 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面临的新的历史方位。新的形势、任务和党的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凸显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这个新要求,就是要不断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什么是纪律建设的科学化?就是要研究党的纪律建设的规律,加强和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纪党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党规党纪所呈现的,不仅仅是单个的具体的条文规定,而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体制机制。

按照科学化的要求,新《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科学化的五个要素,在党的纪律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强制和服从。纪律建设首先是强制和服从。遵守党的纪律规范是强制的,要求党员无条件地予以服从。党员入党的前提是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奋斗目标。党章规定所有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就是使每一名党员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强制和服从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内涵。这在新《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但强制和服从是建立在党员对信仰和组织的忠诚,从而自觉遵守之上。所以,新《条例》新增了党的创新理论,即“两个坚持”和“四个意识”。忠诚和自觉是强制和服从的基础。在忠诚和自觉之上,强制和服从才能够得以实现,它们是统一的整体。党员的坚定信仰和对党的忠诚,是党实行铁的纪律的逻辑起点。

这样,新《条例》所表现出的严格就不是为严而严,就严说严,而是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防止“两面派”“两面人”的出现。使全体党员对党的纪律真正发乎于心,践之于行。

第二,约束和惩处。在强制和服从的基础上,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就是纪律约束和违反纪律的惩处。约束是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使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纪律容许的范围内活动,一旦违反,就必须受到严肃惩处,这在新《条例》中有所体现。新《条例》要求党组织和党员从“四个意识”出发,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使约束建立在内生的自律基础上。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特别对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要重点查处。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违纪行为更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约束和查处是有纪必执、执纪必严的表现,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约束是查处的前提,查处是约束的结果。习近平指出:“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各项纪律都要严。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2]7

第三,教育和提高。进行纪律建设,光靠执行纪律是不够的,必须进行长期的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毛泽东就强调“从教育上提高党内的政治水平”“加紧官兵的政治训练”“教育党员使党员的思想和党内的生活都政治化,科学化”[6]92。广义的纪律教育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组织原则教育、群众路线教育、正风肃纪教育等;狭义的纪律教育就是党章和党规党纪的教育。党中央在关于新《条例》的通知中,要求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教育和提高的成果,是内化和潜在的过程,所以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通过学习教育,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提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第四,监督和管理。纪律建设并非只是执纪和办案,而是要贯穿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在于预防违纪,减少违纪或避免造成严重违纪。新《条例》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和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的违纪行为的处分以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行为的处分。特别是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监督和管理是纪律建设的重要环节,其重要特点是常态化、具体化和制度化,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纪来实现关口前移,实现纪律挺在前面,切实筑牢防线。

第五,激励和效率。纪律建设的基本方面是强制、约束和惩戒。纪律不是高标准而是底线,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但同时党的纪律建设也会形成激励,提高监督执纪效率。

首先,惩处违纪者是对守纪者的肯定和激励。通过严格执纪,提高对违纪行为的查处率,加大违纪者的成本,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爱护,也能够减少严重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纪律建设的效率。再次,制定了违纪处分的救济规定。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既是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也是避免党纪处分的偏差,提高执纪效率。

纪律建设五个要素,是衡量纪律建设成效的重要尺度,体现了纪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使其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贯穿五个要素之中的,是提高纪律建设的整体效益,实现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创新。从这个角度上看,有三项原则需要坚持。

首先,保持相对较低的执纪成本。规则越简单易行、通俗明了,规则认同度越高,规则执行越严格和坚决,执纪成本就越容易保持一个较低水平。如果所有党员都相信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有所偏私,党组织和党员都在纪律的框架内开展活动,那么执纪效益就会大大增强。新《条例》体现了保持相对较低的执纪成本的原则,通过纪律规定的完善、清晰和执纪严格,实现较低的执纪成本,从而获得较大的执纪效益。

其次,纪律的规定和执行应以不造成过高代价为上限。纪律不是越多越好,纪律的制定和执行是有成本的,成本过高,就会降低纪律执行的效益,甚至适得其反。纪律的完善是一个过程,一方面纪律应当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另一方面纪律的健全总是问题导向、有的放矢,特别是各地区、各部门的配套规定需要根据中央精神和自身实际不断完善,使纪律规定细化、具体化。另外,对于管理和执纪主体要强化问责,把权力和义务、责任和担当统一起来,使问责成为常态。

新《条例》在时代性和针对性上有明显提高,根据党的建设的总要求,针对出现的突出问题,求真务实、切实具体,重在减少违纪存量和遏制增量,使纪律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的事业的保障作用。

再次,纪律建设不能单纯片面地追求某一个方面的目标,要注重体现整体效应。在特定时期,纪律建设会侧重强调某一个方面。比如,在任务十分繁重、斗争异常尖锐的时候,常常强调铁的纪律和严厉执纪;在形势相对稳定、各项工作进入正轨的时候,注意开展学习教育。实践证明,应当尽量减少和避免运动式的方法,这不仅会带来形式主义,而且会扭曲和破坏党内政治生活。

新《条例》把纪律建设立足于制度化、常态化,打通纪律建设的教育、管理和执纪各个环节,联系纪律建设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提升纪律建设的整体效应。

总之,纪律建设的科学化,既包括纪律建设的标准(纪律条文内容)、制度(纪律建设的原则,主体和职责)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包括流程(纪律建设的方面和程序)的规范和严密,还包括效果(纪律得到增强的状况和违纪处分的情况)的不断改善,从而形成纪律建设的良性运行机制。毫无疑问,新《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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