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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8-01-26胡俊青

山西青年 2018年9期
关键词:奇案探险者功利主义

胡俊青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一、对“故意”的理解

在十四份判决中,不少法官对于被告杀人“故意”与否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在笔者看来,在本案中,被告人杀人的“故意”是不可否认的。何谓“故意”,就是有预谋地做某事。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结合故意的概念和犯罪故意的定义,从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行为及心理状态,我们可以非常容易地判断出他们杀害威特莫尔的行为是故意的。因为在杀害威特莫尔之前,被告人进行了长时间对于掷骰子的数学问题的公平性的探讨,既然是进行了共同的探讨并征得了各个探险者的同意,我们可以认定这就是探险者们共同的预谋,是他们有意的一种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就笔者对于故意的看法一定会遭到一些法官的反对,比如说唐丁法官,他认为,法学院所传授的,也就是被一代代法科学生所记住的学说是: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要求有‘故意’的行为。一个人抵御别人对他的攻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深深根植于人性的本能反应。比如说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没有恶意的杀人行为不是故意杀人,并且他提出界定故意的标准就是看人们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意图,即人们做出一个行为时是否具有犯罪的想法,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针对这些看法,笔者认为故意就是故意,并不存在所谓的犯罪意图或者本能反应一说。首先谈谈唐丁法官的观点,抵御他人攻击性威胁并不构成“故意”。在本案中,探险者们并没有受到威特莫尔的攻击性威胁,他们所受的是饥饿的威胁,抵御饥饿的威胁难道要伤及无辜人的性命吗?当人饿得头脑发昏发胀的时候,是会竭尽本能地去寻找可能的食物,但如果出于人性本能的反应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而凭该目的是出于人性本能的反应不构成犯罪中的故意,从而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理论漏洞百出。如果人们在犯罪以后,都说这是自己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做的无奈之举,那么法院是否都应判他们无罪?那社会就乱套了,于法律而言这是一种极大的倒退,是一种讽刺。在本案中,所有的探险者在杀死威特莫尔之时应当没有到达饿急的情形,毕竟他们还有力气去探讨掷骰子的数学问题,有力气将威特莫尔置于死地。那么按唐丁法官的理论,此时探险员的行为也够不上受到所谓的攻击性威胁,也无法适用本能反应这一理论。

其次,斯普林汉姆法官提出的没有恶意的杀人就不是故意杀人的观念,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这是一种诡辩。恶意与否是凭当事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与想法决定的,而法官判案时只能从一些客观行为和表象及当事人自己的描述来判断当事人行为时在主观上是否积极的或者消极地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就本案来说,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就是在威特莫尔撤回自己的同意时,其他探险者仍然进行着这可怕的杀人计划的探讨,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探险者们对于某一人的死亡是积极追求的。没有恶意的杀人就不是故意杀人,这极其容易与紧急避难或者正当防卫制度联系起来,因为无论是紧急避难还是正当防卫,其伤害或者杀人行为都是出于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因为一些可耻的目的有意地积极地追求他人的死亡。故讨论探险者们恶意与否也就极容易与他们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与否相挂钩。但就笔者看来,探险者们的行为构成犯罪故意是无疑的,这无关当时是恶意还是善意。在刑法中,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之一就是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出现是积极追求的还是不愿看见的。从理论再到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探险者们对于他们中一个人的牺牲显然是积极追求的,所以他们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二、对人的价值的看法

在洞穴奇案中,还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以一个人的生命换回五个人的存活是不是一笔“划算的交易”。塔利法官明确表示这是值得赞许的做法,而在特朗派特法官看来,杀人永远不会是一种“划算的交易”,在他看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平等的。

这在后来的发展中,也衍生出了“电车难题”等让人难以抉择、发人深思的案例。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坚持人人平等的观念,人的生命是不能做交易的。古语说得好: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给予生命,我们不能轻言放弃,是没有自杀的权利的,但是由于自杀者已然逝去,死者为大,也就不追究其自我放弃生命的行为了。

既然自杀都不为人所接受,更何况用一种看似公平的掷骰子的方式来决定人的生死。

以一抵五看似“划算的买卖”,毕竟这符合了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但该行为是不符合自由平等原则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也许特朗派特法官的观点过于重视了道德的价值,但其观点及阐述是发人深思的,他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认为每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更加看重数字,比如说五大于一。不得不说,功利主义思想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使得不少问题得到解决,但是,现在我们要思考的是人的生命,而不是吃食用品。功利主义的致命弱点是忽视了正当程序的固有本性,所以“只是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这种观点必定会遭到基于平等的身份并且皆有权利提出利益要求的人们的反对。那么如何做到既符合功利主义思想中的大多数人利益的思想,又能兼顾自由平等的原则呢?笔者认为只有在被害的当事人自己同意放弃自己的生命并动手了结生命时,才算没有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人们食用其肉才来得正当并符合功利主义。

总之,笔者是不赞同塔利法官所谓的以一抵五的划算的交易,也不同意特朗派特法官关于道德之于法律的过度影响。生命是无价的,每个生命之间也是平等的,若有人为了他人的存活自我了结了生命,那么这种舍己为人的精神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本案中,威特莫尔是否同意自己的死亡宣告还是一个迷,从文章中的字词可以隐约感觉到,威特莫尔是不想死的,他主观上并不存在舍弃自己生命拯救他人的思想,只是被迫地接受这么一种宣告,悲惨地死去。这对于威特莫尔来说是残忍的,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

三、结语

富勒与萨伯都应当为人们敬重与学习,他们巧妙的假设与精彩的十四份判决给予人们深刻的思考与丰富的感悟,笔者并不想针对本案给出一个明确的判决,因为所要思考与感悟的东西实在太多,太过明确的答案反而会贻笑大方。看了洞穴奇案及其判决,深深感受到的是人类的渺小与法律海洋的广阔,洞穴奇案仅仅是法律思想中的小部分的体现,足以见得法律海洋之深之广。洞穴奇案中的探险者杀人时究竟故意与否,人类的价值究竟该如何衡量,笔者的观点皆在于此。洞穴奇案是各个学者们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思想的极好的舞台,是一个思维火花碰撞与新的思想产生的知识工厂,法官的判决是如此之重要,因为它指引着一个社会道德的走向。

参考文献:

[1]张晓晴.公平与正义辨析[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7):7-8.

[2]王涛.浅析法官独立[J].知识经济,2013(7):29.

[3]胡媛.法哲学的盛宴——评“洞穴奇案”[J].人民司法,20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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