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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主权国家的原则和底线
——谈点对欧盟法的认识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国内法国际法

梁 好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2018年1月16日,我有幸随着学校组织的交流考察团来到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进行参观和学习,两个机构的地理位置非常接近,建筑风格也充分体现了欧洲融合的文化特色和政治特点。在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带领下,我们参观了议会大厅和理事会大厅,简洁却不失质感的建筑风格,看似普通却又蕴含深意的室内设计让我深切感受到欧洲人严谨的品质,同时也触发我用法学专业视角来分析看待欧盟国家与欧盟整体的关系。

“没有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机构”,不论是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都十分谨慎地处理着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国际法不能直接赋予成员国国民权利和义务,其实现主要依赖于主权国家的自愿履行。崭新的欧盟法体系,不仅适应了欧洲各国发展的需要,也拓宽了传统国际法的边界。

欧盟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概念,它在政治、社会政策、社会治安乃至军事等方面都正朝着共同体的方向发展。从理论上说,欧盟法包括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是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通过各成员国的自觉践行而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而国际法,则是指国家之间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总称。国际法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并且没有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制裁机构,其履行主要依赖于主权国家的自觉。虽然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相比,调整的领域和内容不断扩大,但无法改变其最根本的性质,它不可能调整一国内部私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能以间接的方式,通过将国际法内容转化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方能适用。

欧盟法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国际法规则提出了挑战。欧盟成员国把原属于自己主权范围内的很大一部分权利通过缔约让渡给了共同体机构,使得这个组织看起来达到了“超国家”的程度。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现象表明国际关系中“主权”正在逐渐消亡,但也有部分学者指出,欧洲的一体化绝不是民族国家的灭亡,而只是一种保证它复兴的方法。随着全球化的快速推进,欧盟的经验引发了更多学者的思考,他们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等趋势,有效地减少国际争端与摩擦,应当着手考虑“法律全球化”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地看待欧洲一体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欧洲模式并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间关系的处理。首先,欧盟的形成有其独特的环境因素:接壤的国家领土、共同的宗教信仰、相似的历史文化等都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丰腴的土壤。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创伤,使得欧洲人民对和平的渴求更为强烈,更有可能在平等磋商的基础上寻求到更多的共识。而就整个国际社会而言,各国政治制度、经济政策、文化观念大相径庭,没有一把万能的钥匙能调和所有国家间的利益诉求。其次,我们在承认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所谓的政治全球化、法律全球化都只是个别强权国家觊觎他国利益的一种借口。即使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家主权作为一个国家的灵魂的意义和价值,盲目推崇一切领域的全球化往往会给某些国家以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最后,全球化的确是当今世界各个领域发展的一个趋势,但并不是唯一的趋势,我们还要看到与之相抗衡的因素同时存在,比如贸易壁垒的阻碍、民族主义的盛行、强权政治的威胁、传统文化的复兴等。

回到对欧盟法价值的探讨上,窃以为,欧盟是区域一体化最出色的代表,为其他区域的共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与参考,欧盟法能够丰富区域国际法,带给国际法发展新的灵感与启示,但是,世界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不可能用一种框架、一个模式笼而统之。为了人类社会更高位阶的利益,在国际谈判上进行妥协和协调同时,我们更应坚守自主性的原则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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