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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2018-01-23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4期
关键词:微商商家餐饮

现代人越来越依赖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点外卖,但是网络上的物品并非实体,既看不见又摸不着,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网络餐饮服务的规范管理更具体,也更有可操作性。同时,还有一些问题我们也要重视,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常态监管紧追直上

问题

过去网络餐饮服务存在不少监管盲区,经营准入和监管的缺失,造成网络餐饮经营进入条件偏低,相关信息审核并不严格,以无证餐厅、家庭作坊为据点的网络餐饮经营对食品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原因

调查显示,仅某电商平台便有4160种“自制食品”,有些“自制食品”一个月甚至能出货数千件。而在这些“自制食品”中,“自制餐饮”占很大比例,主要来自于家庭作坊和无证餐厅。这些“三无”餐饮,一旦遇到质量问题,商家因逃离了常态化的市场监管,便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给网络餐饮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然而,网购消费正在步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成为当前与今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建议

一是应提高《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建立网络餐饮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在法律的架构下对网上销售模式进行规范管理,要求餐饮经营者均应先办理证照、再上网经营,从准入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

二是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向消费者传授网购技巧及有关注意事项,降低网购风险。

三是建立健全处罚制度。网售餐饮的处罚方式和程度,除了“连坐”网店及网站之外,可以参照传统门店餐饮销售处罚模式,一旦发现过期或者假冒伪劣餐饮应予以严厉处罚和打击,直至限制进入网络餐饮服务,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城市乡村齐抓共管

问题

在“互联网+”与各个行业深度融合的当下,餐厅入驻网络外卖平台,晒菜谱、接受点评,让网络外卖订餐日渐成为白领、学生群体所青睐的新消费方式。预计今年,网络外卖营业额将超过400亿元。在订餐外卖等网络食品APP市场份额不断做大的背后,有一些不法厂家、商家避开监管较严的城市市场,把目光瞄准了农村。其中,有的“黑作坊”变身“体面厨房”,违规经营;有的挂着“名品扶贫下乡销售”的幌子,把一些以假充真和过期变质的食品通过“线上”转移到“线下”农村市场销售。

原因

一是市场监管滞后,导致农村食品、网上食品出现监管执法盲区;

二是与城市消费者相比,农村消费者网上辨别能力较差;

三是农村消费者食品维权意识淡薄,导致乡村成为问题食品的“重灾区”。

建议

一是加大覆盖城乡的数字化食品安全监控网络建设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市场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职责。建议各地将农村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划片分区,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监管责任纵向层层落实下去;对所辖区域划分责任区,实行横向划片定人定责管理。同时,建立农业、市场监管、卫生(疾控)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监管、信息共享、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检测能力,保障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造福农村消费者。

二是突出农村线上线下食品市场管理,推进农村食品市场六大体系建设。建议各地采取重点区域重点整治、重点品种逐项整治、重点问题督促整治的方法,突出“三品”,即散装食品、儿童食品、熟食品;突出“五小”,即小作坊、小市场、小餐馆、小食杂店和路边小早点店。认真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的整治,严厉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净化农村食品市场。同时,建立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可追溯信息体系、市场流通体系、信用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宣传教育体系、督查评估体系,突出城乡一体化,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强大合力,有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三是各地执法机关要鼓励正规企业和诚信商家把消费者急需的、货真价实的食品等网络外卖送到乡镇市场,占领广大的农村市场,为农村市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使农民群众能够放心购物、放心消费,不让黑心食品企业、商家、小作坊有机可乘,共创一个城乡两地、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和谐共赢的美好未来。

链接:微商食品销售问题探讨

产品质量堪忧 调查取证难

微商所售多为“三无”产品,再加上宣传方便,监管空白,出现问题后调查取证难。根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违法产品,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它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只通过“朋友圈”传播,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接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很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直接危害,通过社交平台交易产品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矛盾也非常突出,最大的挑战在于对微商平台性质、责任的认定。

多方发力 依法纳入监管

“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这样的监管“空白”,纵容了不法分子以微信朋友圈为大本营,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难消除假冒伪劣产品,真正能够尽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环节,就是网络平台自己。微信作为交易促成和发生的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在朋友圈销售产品的个人和商家,目前按照相关规定,要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都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许可证照才能够销售。对于个人或商家在朋友圈中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行为,微信平台应制定相关规则,如果平台能审核商家销售资质,微商的问题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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