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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亦有继承权

2018-01-22郑卫东

当代工人 2018年20期
关键词:郭军继承权继承人

郑卫东

编辑:本期是关于人工授精的案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您能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所谓法律拟制,即是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父母子女关系方能成立,本案的人工授精显然属于后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承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但也规定了两个限定条件。一是必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必须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同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夫妻以行动达成共识。

人工授精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亲为精液的提供者,另一种情况是他人为精液的提供者。前一种情况是自然的父母子女血亲关系,后一种情况中,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只与母亲有血亲关系,与父亲没有任何关系,这就要求夫妻二人必须一致同意,才有可能使丈夫认可未来出生的子女。

因此,法律为保障家庭和睦和维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才做此明确规定。

本期案例中,温娟和郭军为夫妻关系,两人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人工授精。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按婚生子女对待。

编辑:本期案例中,还牵涉到胎儿继承权的问题,您能对此做一些介绍吗?

律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遺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这个规定明确指出,1.胎儿未出生即死亡,不存在继承权问题。2.胎儿出生并健康生存,此时他拥有其应属份额的继承权;3.胎儿虽出生但立即死亡,在未死亡前他拥有继承权,死亡后其在拥有继承权时继承到的财产都作为遗产重新进行继承。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在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继承等方面进一步赋予了胎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期案例中,郭军以没有血缘关系为由,否认孩子的继承权,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法院作出在扣除应当归温娟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军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的判决,正是维护孩子继承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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