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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2018-01-22陆魁英

祖国 2017年23期

陆魁英

摘要: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在逐渐的建立,在刑事案件中,任何证据都是围绕着庭审展开,这样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使得“庭审实质化”与“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工作模式相结合起来,笔者简要从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介入、诉前过滤、以及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的排除 提前介入 诉前过滤

最高检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建立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司法改革的情形下,对于证据的审查变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首先让人想到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那么什么是非法证据,怎么界定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什么意义,又怎样排除非法证据呢?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证据,比如采用刑讯逼供暴力等方式获取的有罪供述等。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同时还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同时能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的暴力等不合法方式收集来的证据加以排除,是对司法机关非法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3.有利于为保证起诉案件顺得以利宣判,防止审判过程中定罪证据被排除而导致案件被撤回或者法院做无罪宣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更加重视非法证据的审查,发现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三)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正确界定非法证据及其类型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使我们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明确范围,避免证据排除范围的不必要扩大,从而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误将瑕疵证据视为直接必然排除的非法证据而排除掉的情形,这样容易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判断,从而可能放纵真正的犯罪人员。

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下司法改革要求办案责任终生负责制,这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在要严格证据审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提前介入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时过于匆忙或者对案情的把握不准,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搜集的证据大多都是与案件事实所需定罪量刑证据、有罪无罪证据、罪轻罪重证据无关,也就失去了侦查的价值,有很多案件甚至因为侦查方向的失误导致相关证据事后难以收集。所以提前介入有时候是必要的。

(一)提前介入的方式

提前介入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安要求介入,一种是检察院主动介入,不管是哪种方式的介入,两种方式的共同目的都是检察引导侦查,让侦查能及时、全面、合法的搜集案件相关证据,保障诉讼的顺利继续,有力打击犯罪。

(二)提前介入的意义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检察院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的做法对于及时、准确的查清犯罪事实,依法从快、从严打击严重犯罪,准确地履行控诉职能,有效的进行法律监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1.提前介入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可以更好的让侦查从得来的证据发挥刑事指控的作用,是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不可缺少的方式。通过“提前介入”能够使得这些问题较好地、及时地得以解决,从而有效减少了关联证据的流失现象,使案件办得更快更准,确保办案的效率,依法惩治犯罪。

2.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违法取证,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可以尽早发现公安机关违法程序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有利于出促使公安机关合法取证。

三、加强诉前证据过滤,严格证据审查

诉前过滤是笔者认为必要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方式,其目的在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进而有效防止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的发生,也能更好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为什么要诉前过滤

诉前过滤的主要是加强诉前证据把关,保证案件质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流入审判阶段,同时也可以对于较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不起诉。诉前过滤的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全面从严的审查,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等。

(二)诉前过滤的应当如何“过滤审查”

针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宏观形式审查”,由案管部门初步审查,把好程序关,对程序上要求单列的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如管辖权问题,及对遗漏的相关证据等问题初步审查。对于本检察院没有管辖权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二是要“微观过滤审查”,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由检察官仔细阅卷,对关键证据反复进行过滤,仔细审查严密排查,对于有疑惑的地方进行说理解答,确保重要证据经得起質证和反复推敲,对于证据的关联性、证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查。三是要“重、疑、难联席审查”,重大、疑难案件建立召开资深检察官联席会议,主要事实与证据由资深检察官联审把关,确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进入审判程序。

综上所述,诉前过滤审查,有利于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在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更好的起到追溯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听取律师意见机制

在证据规则面前,如果检察院刑事证明指控体系中存在薄弱环节,一旦律师将该薄弱环节列为辩护的重点,就可能导致败诉或者其他不利的后果,如案件的关键证据存在问题。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提前听取律师意见,可以尽早发现案件对事实证据认定中存在的不足,尽早的强化证据指控体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五、结语

公诉部门作为审判前的最后一道关口,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应诉应变能力,逐步形成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查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证据、保护诉讼、公正裁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赫章县人民检察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