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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存在瑕疵对公证书效力的影响分析

2018-01-22宁晓伟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公证书瑕疵公证

宁晓伟

(264300 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 山东 威海)

公证证明是由国家公证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对当事人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公证,证明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公证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减少诉讼纠纷,为案件审理提供可靠证据。在现行的诉讼证据体系下,公证证据具有特殊地位,同时具备证据、法律和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一些复杂诉讼案件中,可能出现公证机关跨区执业的情况,或因一次受理多项公证业务、因公证量大出现公证书内容错误等,对其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公证存在瑕疵的影响作用进行分析,并找到可行的完善策略。

一、公证存在瑕疵的案件分析

(一)案情简述

在一起经济诉讼案件中,原告为北京天语公司,被告为西安天上人间公司。原告北京天语公司得到华研公司独家授权,对《SUPERSTAR》《不想长大》《TOGETHER》《女朋友》《永远》《玩耍》等专辑中的30部音乐电视作品有如下专有权利:卡拉OK经营许可权及向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但获得经营许可权的卡拉OK经营者不能对其进行传播或发行,天语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诉讼权。

北京天语公司起诉被告先天上人间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内以盈利为目的向公众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天语公司经济损失。同时北京天语公司向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人员到西安天上人间公司旗下经营KTV取证,依次点播上述30部音乐电视作品,对全程进行录像,并出具取证过程的公证书。但由于公证人员工作疏忽,将光盘装错,事后又出具了一份说明材料。被告西安天上人间公司就诉讼主体地位、公证处管辖范围、公证程序以及原告提出的赔偿条款等作出辩称[1]。

(二)审判结果

法院根据《著作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款,判决被告西安天上人间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天语公司享有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并由被告天上人间公司赔偿天语公司损失2.9万元。驳回原告天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继续提出上诉。

二、公证存在瑕疵对公证书效力的影响作用

(一)总体影响

类似于上述案件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掌握固定证据,可以在诉讼中获取优势,因此通常将公证书作为质控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关键证据。根据现行诉讼证据体系,经过国家公证机构证明的公证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定案依据,不需要当事人再另行举证。法院在证据认定过程中,公证书的效力也高于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中采信比例较大。

但类似上述案件中的光盘装错问题,如果部分公证书的制作不够严谨,或因公证过程专业性较强,公证人员掌握的知识不满足公证需求等,导致公证书可能存在瑕疵。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现象也经常出现,导致公证书效力受到被告质疑。法院需要对存在瑕疵的公证书是否应采信作出判断,这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如果存在瑕疵的公证书不被采信,原告则失去证据支持,在进行侵权对比前,诉讼请求就会被驳回。因此,公证存在瑕疵对公证书效力及案件审理结果都有重要影响,关于存在瑕疵的公证书采信问题往往也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2]。

(二)跨区执业影响

在上述案件中存在公证机构跨区执业的问题,具体是指超出相关法律中划定的公证机构公证业务受理地域范围的公证行为。在现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中有规定:“公证机构应在划定执业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公证机构跨区执业的现象经常出现。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北京天语公司申请西安公证机构制作公证书就属于跨区执业,也会引发关于公证书效力的争议。

在讨论这种情况下的公证书效力问题时,需要分析《公证程序规则》的具体性质,从法理角度来看,首先应确定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有学者提出应根据立法目的、规制对象、权益类型以及违反该项规范的后果进行判断。从这些角度进行衡量,关于公证机构执业范围的规定是对其行为方式的规制,不涉及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方便当事人申办公证。体现公证的公开公平原则,而且违反该项规定不会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违反该项规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即跨区执业不会对公证书效力产生否定性影响[3]。

(三)公证书错误的影响

公证书自身存在错误是公证存在瑕疵的主要形式,即仅从公证书内容就可以发现公证过程的疏漏。具体包括公证书表述内容、附加单据等,或公证书证明事项与实际不符。从公证实践情况来看,公证机构在受理集团案件时,可能会同时受理多项公证业务,公证量大,而且类型较为接近,容易出现错误。比如在上述案件中存在的光盘装错问题,就属于公证书自身错误。在上述案件中,由公证机构通过对光盘装错问题进行说明,予以补救。

但关于补救行为是否可行,也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观点认为,公证书具有较高公信力,必须要求严格,如果允许补充说明,会增加公证内容随意性。赞同观点认为,补充说明应视为公证书的一部分。从实践情况来看,公证机构对存在瑕疵公证书的补充说明情况也较多,如果其解释合理,并能够提供证据支持,法院应予以采信,否则实际承担公证机构错误的是诉讼当事人,会对最终案件审理的公平性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通过对公证书证据进行认定,判断是否采信补充说明,避免因公证书错误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影响。

三、完善公证书效力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证据效力的认定办法

从上述案情分析和公证存在瑕疵的影响分析中可以看出,存在瑕疵公证书的采信规则对诉讼审判的公平性有直接影响。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公证书的效率,但缺少对法院采信的约束性规则。在诉讼审理实践中,法官采信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比如由的法官不予采信,有的法官另行调查,有的法官将其视为一般证据,要求当事人指正。这些都会动摇公证制度的存在基础。因此,应完善采信规则,明确法规的采信义务。另一方面,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措施,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一般当事人取证难度较高,一味让当事人举证,会使其处于诉讼弱势地位,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措施,可以提高诉讼过程可操作性。对公证证明的审查重点,则应放在推翻其相反证据是否充分上,如果证据不足,则可以认定公证书证明效力。

(二)完善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关于法律行为成立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缺少对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事项,法定公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发挥的消除纠纷、保证经济活动合法进行等方面的作用仍十分有限。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将公证机制引入民事和经济活动领域十分必要。应合理确定强制公证范围,目前强制公证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公证法中规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等重要经济活动、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不动产转让等重要民事活动、房屋拆迁等难以收集证据的活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对目前规定的公证事项范围,不宜过度扩张,而且应该将重点放在法定公证义务履行和监督方面,使法定公证效力能够真正实现。

(三)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标准

关于公证债权书的执行力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时有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中无疑义的追债文书或有价证券文书等,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活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范围进行了界定。由于强制效力的执行会对审判权产生部分闲置,因此公证权不能无限扩张,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必须是无争议事项,否则会算还争议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必须对公证债权文书标准进行合理制定,明确债权关系、规范债权文书内容,载明债务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的强制执行承诺。通过建立公证债权文书标准,规范操作程式,最大化的消除公证制度与诉讼模式的冲突问题,确保债权文书公证制度能够得到司法执行保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证存在瑕疵会对公证书效力产生多方面影响,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负面影响。通过对公证存在瑕疵的具体影响作用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参考,并找到完善公证制度的方向,促进公证体系与诉讼模式的有效对接。

[1]陈金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保全措施及公证书效力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10):223-224.

[2]詹爱萍.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方晓阳.关于完善公证书效力的有关问题[J].中国公证,2014(11):41-45.

作者简介:宁晓伟(1972.2~ ),男,汉族,山东威海人,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主任,法学学士,从事公证业务及公证法律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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