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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违法性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英美法大陆法系健康权

裴 利

上海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间的紧张关系,①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恢复至受损前的状态,明确赔偿界限,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分限制其自由。对此,平衡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讨论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违法性则尤为重要。行为违法性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判断第三人惊吓损害是否具有违法性,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学界通说是侵权人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但存有争议的是侵害了第三人何种权益。对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做法各异。

一、英美法系国家第三人惊吓损害违法性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将第三人惊吓损害视为行为人侵害了第三人的精神利益,允许第三人将精神利益的损害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但此做法的前提是精神利益具有可诉性。英国的做法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者具有违法性,若此时还有使第三人身体受伤害的风险,则可认定其行为对第三人也具有违法性。美国在其《侵权法重述(第2版)》第313条第2款后段也表达了类似主张,②甚至将其违法性定位于对精神安宁利益(mental and emotional tranquility)的侵害。此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开英国法上第三人惊吓损害须认定其健康权受侵害的要求;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弊端:对侵权行为人的自由限制太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过大。

二、大陆法系国家第三人惊吓损害违法性的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健康权,第三人可以基于健康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规定对违法性的判断要求应有现实权利受侵害。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目睹或知悉事故发生的经过,精神受刺激而遭受的损害的第三人都能得到保护,须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与直接受害人没有亲缘关系的第三人所受的惊吓损害,属于其在社会中应承担的一般风险,没有违法性,自然也不值得保护;对与直接受害人有亲缘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他受到的惊吓损害程度较轻微,未超出常人的承受程度,该侵权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若第三人的损害极其严重使其健康受损,则可认定该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由此可见,只有第三人因目睹或知悉事故而受惊吓产生精神疾病,达到了损害健康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侵犯了第三人的健康权,因而判定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此处认定的侵害第三人的健康权本质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生理或者心理意识技能正常、平和且不受严重刺激的精神利益,对健康的损害仅仅是其外现的结果,并非其客体。尽管如此,我们也应看到此做法客观上存在缺点:

(一)容易造成对侵权客体认识上的偏差。第三人惊吓损害实质上侵害的是第三人的精神利益,健康的损害只是由此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并非其所指向的客体。并且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并不包括精神健康,否则任何人都可基于此而主张健康权受到侵害。

(二)判断标准过于笼统,不够具体,无法应对个案的差异性,当事人也很难对自己的行为有较稳定的预期,违背了可预见性理论。这也是法教义学理论中固有的缺陷:用一个至大无边,抽象而又空洞的逻辑体系网罗天下,必然会以牺牲精确性为代价的。即使为了兼顾对第三人的保护和合理限制行为人的责任,增加一些限制性条件,要求达到健康受损的程度,但这都不能否认惊吓损害的本质是精神利益受损。

三、总结

第三人惊吓受损案中的违法性,可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将其定位于对健康权的侵害。因为就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采用英美法国家将精神利益作为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违法性所在会面临很大挑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体系并未将精神利益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客体。所以将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违法性基础定位于对第三人健康权的侵害是当前法律体系下最合理的,同时区分侵害健康权仅是第三人惊吓损害的后果,而非客体。

[ 注 释 ]

①Larenz / Canaris,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Band II.BT,2.Halbband,13.Aufl.München,1994:350.

②See Restatement(Second)of Torts §313(1965).

③Münch Komm BGB / Wagner,§ 823,Rn.80.Staudinger / Schiemann(2005),§ 249,Rn.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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