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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互联网调解的发展现状及完善

2018-01-22胡舒月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当事人

胡舒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 咸阳 712100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也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特点。随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落实,司法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的现状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急需构建一个与之相匹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互联网调解概念引入

互联网调解是指调解主体利用互联网设施(互联网、电子计算机、移动互联网终端等)和通信技术及手段(如电子邮件、社交网络、电子布告栏、语音视频聊天室、信息管理系统等),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法院互联网调解一般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是纠纷导入,由法院诉前或诉中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倒入,或者由当事人在诉前自行提交;第二步是调解员选定,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或由法院指派调解员;第三步是调解准备,调解员在线审查纠纷,通过平台随时联系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证据;第四步是在线调解,调解员发起视频调解,当事人在线参与,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第五步是司法确认,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一键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在线审查并出具文书。

2015年9月,安徽合肥蜀山区法院的互联网调解平台正式上线。2016年1月,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审判特点和办案流程的互联网调解平台“e调解”正式上线,该平台面向海事海商纠纷领域,已通过成功调解11起海事纠纷。2016年6月新浪与成都中院合作的互联网调解平台正式上线,由成都中院总体建设统一平台,在其所辖的7个试点基层法院建立“e调解空间”,全面形成中心辐射周边的调解平台建设格局。2016年8月,北京高院出台《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确定七家基层法院作为在线调解试点法院,并开通互联网调解平台。2016年9月,浙江高院先后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全省法院推广应用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通知》,全省105家法院于2016年9月底同步上线。2016年11月安徽高院于出台《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开通在线调解平台专栏,至今已开通52家法院。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马鞍山市举行在线调解平台试点启动仪式,发布《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六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通知明确试点高级法院要牵头建立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建立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流程的全覆盖。除最高院确定的试点法院之外,还有河南、福建、广西、广东、贵州等地也陆续有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由此可见,自2015年以来,互联网调解平台的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基本实现了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线上和线下的融合贯通和有效衔接。但从处理纠纷的数量来看,只有很少一部分调解案件选择了互联网调解这一方式,其中调解成功和进入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只占少数,我国互联网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互联网调解发展的优势

互联网调解吸收了传统调解和网络通信技术的优点,借助互联网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束缚,避免了诉讼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等问题。近年来,互联网调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纠纷解决之中,并得到了官方媒体的一致认可和广泛宣传。相较于传统调解,互联网调解具有如下的优势:

第一,节约进行调解所需的时间,提高法院效率。法官在办公室使用电脑在线完成纠纷繁简分流和指派调解员,并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管,还能在线处理司法确认的申请,大大提高了其工作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互联网调解增添了线上、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使当事人和调解员可以更加灵活便捷、快速高效地处理纠纷。调解员可以在办公室里与争议双方直接同步的并行交流,并直接将调解内容通过计算机记录,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调解结束后调解协议能够直接在互联网上生成,节约了与当事人和调解员的时间,使得调解能够顺利的进行。

第二,减少进行调解所需的花费,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争议双方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其信息的交流与传递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当事人不需要事先打印其所需材料,也不需要亲自前往法院,节约了前往法院的交通费用和路程时间,也解决了有的当事人因路程遥远难以到达或者身体疾病不能前往的问题。既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也节约了成本。

第三,减弱争议双方对抗性,有利于当事人理性思考。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只有争议双方均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当事人不需要直接会面,避免了面对面直接的对抗与冲突,更好的营造一种有利于达成调解的氛围和环境。争议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和发表个人观点都是通过录音录像或文字录入的形式,使得当事人可以慎重考虑、斟酌,利用充足的时间整理好自己的观点并简明扼要的向对方提出。这样的网上交流的方式,有助于当事人更加理性的思考,更好的达到其调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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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能够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发挥互联网优势。法院可以建立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据库,运用互联网调解平台上的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时追踪各地纠纷状况、诉调对接数据、解纷工作成效、解纷典型案例等信息,对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培训和评估,了解调解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分析互联网调解平台的功能热点、运行态势和用户需求,预测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互联网调解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范中还没有有关互联网调解的相关的规定,同时针对互联网调解中的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问题的规定也比较欠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经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并对送达日期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却不适用电子送达,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互联网调解程序的进行。

我国部分法院针对互联网调解工作设立了自己的规定,但都比较分散、不成体系,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我国亟需针对互联网调解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地促进我国互联网调解有序和有效的进行。

(二)对法院的要求提高

首先,对法院的网络环境、互联网硬件设施和互联网调解平台建设的要求提高。为了确保互联网调解的顺利进行,法院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提高互联网硬件设施的质量,使调解员能够利用互联网完成其调解工作,法官能够在线对调解整个过程进行监管。此外,需要构建一个功能齐全的互联网调解平台,为当事人和调解员的交流信息提供一个便捷的沟通平台。

其次,对法官和调解员的互联网使用能力和程序处理能力的要求提高。法官需要在互联网调解平台完成案件分流、调解员指派和调解过程监管等工作在使用互联网调解平台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无法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直观调解的进程,而需要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完成所有的操作,对调解过程进行把控。所以不管是法官还是调解员都需要熟练操作调解系统和程序,否则效率不仅不能提高,而且反而为调解增加了难度。

此外,互联网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调解方式,比起传统调解,对调解的职业化程度的要求大大提高。而当前我国调解员职业化建设存在选任机制和队伍结构不合理、经费保障乏力、培训机制不健全、考核监督缺位、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新时代条件下调解工作所面临的专业性问题也日益彰显,现有调解员队伍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对当事人的要求提高

首先,对当事人的互联网使用能力的要求提高。当事人使用互联网进行调解,需要自行在调解平台注册账号、进行在线纠纷陈述,提交证据材料和申请司法确认,需要其有一定的互联网使用能力。法院可以对法官和调解员的调解平台使用能力进行培训,但却无法确保当事人有使用调解平台的能力,导致很多当事人没有选择在线调解。

其次,对当事人的网上交流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的要求提高。当事人使用互联网进行调解,需要通过互联网与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很多资料和申请也需要以文字的形式上传。相比传统调解来说,当事人需要将口头语言书面化,再通过调解平台进行表达,这对当事人网上交流和处理文字的要求都有所提高。

(四)社会信任度不高

首先,人们对虚拟网络的不信任阻碍了互联网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受传统调解观念的影响,当事人很少会选择互联网调解来解决纠纷。相比于传统调解,当事人对于互联网调解中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和真实性更容易产生质疑。互联网调解中当事人都是通过网络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递信息,当事人对于所接受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假性难以甄别,对于自己所发出的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内容是否能够得到保密难以确定。此外,争议双方缺乏现实中面对面的沟通,缺乏对对方的信任,造成当事人使用互联网调解时缺乏安全感。

其次,人们对调解员和调解平台的不信任不利于互联网调解的进行。因为互联网调解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进行,所以当事人对于平台的安全性等存在质疑。同时,互联网调解平台相关制度的公示和调解员的信息的公布内容有限,部分平台还存在调解员信息页面难以进入的情况。当事人对于调解员的各方面信息不够了解,调解员不仅缺乏对争议背景情况的了解,也缺乏跟当事人当面的沟通,难以使用调解技巧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最后,互联网调解的法律效力也导致了民众对互联网调解的不信任。《人民调解法》第31条赋予了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第33条又规定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由于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具有权威性。而经过互联网调解平台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其中只有很少的案件申请了司法确认。也就是说,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处理结果法律效力不能够确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努力争取的调解成果就可能会功亏一篑。此外互联网调解的处理结果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即使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达成调解协议,也有可能因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保障而难以执行。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调解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障机制

首先,要推动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在法律上明确互联网调解的地位,将互联网调解纳入《人民调解法》的调整范畴。其次,要确保使用互联网调解平台完成的调解具有效力,完善互联网调解平台司法确认流程、执行法院和方式的选择。此外,要规范网上调解的程序规则,倡导更多当事人都完成司法确认的步骤,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避免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的问题。

(二)推进一体化互联网调解平台建设

首先,要完善互联网调解平台的功能,完善平台纠纷解决的裁判规则引导、纠纷案例预判、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调对接、调解资源整合等功能,提高调解平台使用的便捷度,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诉调对接方式,实现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流程的全覆盖,处理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讼调解等案件,构建功能一体化的互联网调解平台。其次,要构建亲民便捷、操作简单的操作系统,使得当事人和调解员都能流畅的使用互联网调解平台。此外要推进互联网调解平台与使用设备相适应,让当事人能够轻松的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随时随地进行调解。退出互联网调解移动APP客户端,让互联网调解从“线上”推及至“掌上”。再次,要确保互联网调解平台平稳持续的运行,保障数据传输、存储使用的安全,提高人们的信任度。加强调解平台与法院诉讼服务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深度融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做好大数据的挖掘应用。最后,要增加互联网调解平台的数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综合达成各类平台之间的协同,提高使用互联网调解的法院数量。

(三)完善法院相关配套设施

首先,借助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优势,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智慧法院的建设,加快法院相关硬件、软件更新换代,升级互联网装备和技术。促进法院相关配套设施与网上调解平台相适应,确保所有法官和调解员都有使用互联网进行调解的条件。其次,增加受理案件的类型,探索适合互联网调解的案件范围,让更多的案件都可以得以进入互联网调解程序。此外,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院系统内,可以设置相关的互联网调解组织机构,如网上调解室、互联网调解工作室等。

(四)推进调解的职业化、专业化

推进调解职业化,首先要提高调解员的选聘标准,在对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等方面提高对调解员的要求的同时,增加在计算机运用技能方面的要求。此外,调解员的选任方式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公开招录、统一考试、持证上岗的方式选任高质量的调解员。其次,要加强对现任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计算机运用能力、网上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信息处理能力,让他们能够熟练的使用互联网调解平台,掌握网上调解的技巧。最后,可以对调解员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定期综合考评调解员案件受理量、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自动履行率等指标,对工作情况较好的调解员实行多种奖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调解员工作更好地进行,完成调解人员向职业化结构的转型。

推进调解专业化,可以吸收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加强与政法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进一步扩充网上调解员专家数据库,吸收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参加技术性、专业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实现调解员组成多元化。坚持对诉外解纷队伍的专业化培育,积极调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法学专家、行业专家、退休法官、律师、心理学家、社区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建立专业化培训机制。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选聘熟悉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网络技术操作的特邀调解员,提高纠纷化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

(五)从不同渠道宣传推广互联网调解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遵循面向群众、面向实际、面向基层的原则,出台具体可行的宣传制度,建立宣传推广互联网调解的长效机制。在法院、社区、学校等不同的场所对互联网调解进行推广,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制作展板、视频介绍的形式,告诉人们使用互联网进行调解能够带来哪些好处、能够提供哪些便捷,鼓励人们选择这一新兴的调解方式。教会人们以及如何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提高不同群体对于互联网调解的信任度,使更多的人能使用、会使用互联网调解平台。还可以开通调解平台的在线答疑功能,为当事人在使用互联网调解时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让互联网调解走进千家万户,使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够解决纠纷,真真切切感受到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便利。

互联网调解作为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为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其发展也不免存在一些困境。我国还应充分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完善现有互联网调解平台,重视司法人工智能建设,促进我国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

[ 参 考 文 献 ]

[1]廖永安,吕宗澄.我国“互联网+调解”发展困境及其路径选择[J].安徽大学学报,2017.3.

[2]湛璠.我国在线调解机制研究[D].湘潭大学法学院,2017.

[3]廖永安,等.民事诉讼制度专题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43-350.

[4]胡晓霞.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出路[J].法学论坛,2017.5.

[5]胡仕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J].中国应用法学,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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