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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尝试

2018-01-22张益溪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两法商业活动民商

张益溪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业活动的迅猛发展,使得商业经济活动中出现很多问题。从商者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所建立商法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民法和商法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意义,关系到我国人民的主体地位,国家要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建立民商法立法模式,努力对其进行研究常识,旨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工作基础。

一、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关系

改革开放使社会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进行优化,最终实现了改良发展,其对我国现有法律提出更多的要求。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上层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顺应经济体制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我国有关部门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改良,对与商法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整,努力打造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商法是为了调节市场中关系而存在的,从而致使有人认为商法是民法的分支之一。我国的民法看似涉及非常广泛,表面上几乎包含全部的商业经济活动,但实际上只是商业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商法却是在某些特定领域中对商品关系调整,它是民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所以有些人认为商法也属于民法,民商两法之间是互为基本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民商两法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

有人认为民法分为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商法属于特别民法的一种。当前我国走的是民法和商相结合的道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就是一般法,广泛应用在各行各业当中。保险法、公司法之类的则归属于特别法。虽然在法律研究领域中他们之间的关系问题热度从未消减,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商法在我国法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殊体现,两者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从市场角度来说,民法规定民事行为权利的一般性规定,这种规定是相对宽泛的、不是一种具体的规定。但是商法是根据不同类型商事交易、商事形势进行分析,从而做出具体行为规定及其行为规则。相较而言,商法更加具体,民法相对宽泛。民法作为我国几大法系之一,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稳定、普遍和原则。商法与民法比较来说商法是特别的法律,而且具备技术、灵活、特殊的特点。

二、民商法立法模式的分析

(一)民法与商法的相分离的立法方式

社会有些人认为,民商两法应该分别立法,民商两法的分离立法就是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执行分立立法。其在调整民事管理与商事管理等方面具备调节作用。民商二法分离立法的方式最早出现在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典《路上商法典》。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国家的有利保障。法国商业法典的成功,引得世界上商业活动频繁的国家争相学习,多个民主国家都实行了民商二法分别立法,例如葡萄牙等国家。而这一思想在主张民法与商法分立的观点中又分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商法和民法之间是两个完全不相关部门,另一部分人人为商法和民法之间虽然存在区分,但是需要对民法不同的商法内容加以规范。在清朝末期校改律例时,通过分离立法的方式,将商法与民法编成两种不同的律例。

(二)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另外有些人认为,民商两法应该相结合,民商两法结合立法就是将民法中包含各类商业活动进行行为规范。商法是民法中特别的存在,民商两法结合立法方式起源于十九世纪后,一些编制民法的国家他们编制法律的一种方式。在世界上现行的民法中,《意大利民法典》是民商二法结合立法的典例,但它只是民商二法的简单结合并没有对商法部分进行特别说明。由此可见,民法与商法结合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现有的民法与商法的结合模式,只是承认了商法单独存在于民法之外,它还不能做到民法与商法真正的融合。未来需要持此看法的人们多加探讨,努力做到二者的真正融合。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篇文章通过对民商二法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深入的研究了现有民商二法的立法方式,通过对现有的两种立法方式进行分析,发现了这两种立法方式都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为关于商法的法律理论体系,对于民商二法也没有统一的观点,所以我国更应该建立符合民商二法立法模式,为我国未来建设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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