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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的现状

2018-01-22刘子龙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案情辩护律师会面

刘子龙

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辩护律师制度在现实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究其原因,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公平性,已经阻碍了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似乎成为了迫不及待的任务。

一、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的现状

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有:

(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难以得到保障。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与嫌疑人见面会谈,了解关于案情的一些情况,这是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但在现实实践中总会遇到种种的限制。首先,有时辩护律师请求会见的批准受到限制,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关机密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申请询问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细节及具体情况,其他情况则不需要,但是实际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多以案件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理由来拒绝辩护律师的会面请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另外,辩护律师申请与嫌疑人会面的时间以及次数不能准确的安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辩护律师申请与嫌疑人会面交谈后,相关机关要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安排会面,但是有时侦查机关会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辩护律师与嫌疑人会面了解相关情况时应派相关人员在场来监督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嫌疑人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不能很好地回答问题、交代相关事实。可见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不能得到保障,更不能维护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在案情侦查阶段的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参与侦查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其具体症结在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具体细致的作用及地位,法律规定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起到的帮助及辅助作用并不明显而非辩护作用,因此其相关的辩护权利在侦查阶段并不有效,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三)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可以在警方审理犯罪嫌疑人时在场辩护,这就是在场权,而所谓在场权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刚审理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在场为自己辩护的制度。我们经常可以在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一幕,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严刑逼问使其招供相关线索甚至承认莫须有的罪行,这种行为不仅极大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不能够使案情水落石出,不能还社会以公平正义。如果辩护律师在场的话,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发生。

(四)辩护律师阅卷权得不到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查阅是其了解案情的非常重要的手段,阅卷权也成为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我国律师虽然可以查阅有关材料,但是并非所有的案卷材料都能一概查阅,其有一定的范围,包括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等,而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够查阅,这样辩护律师就不能通过分析证明材料来判断案情,也就不能很好地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一些司法机关制作了自己的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制度进一步限制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五)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在现实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比如辩护律师虽然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但是如果嫌疑人或者嫌疑人家属不同意的话辩护律师仍然无法行使。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辩护律师对案情的了解以及对证据的掌握,造成嫌疑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六)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不到重视。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拿出证据与控方进行辩论来为被告方辩护,随着证据的不断拿出以及辩论的不断进行,案情的真相会渐渐浮出水面,但是由于辩护律师的言行在庭审中得不到重视,会造成法庭对案情的错误判断。

二、结语

我国法制建设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岁月,各项规定也逐渐完善,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法律的效力。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很多问题暴露出来,能够反映出来目前我国的法制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合理的法律精髓,针对西方国家完善的律师保障制度,我们应加以移植吸收,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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