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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自由与新闻法治的关系

2018-01-22吴晓辉翟长淼桂佳乐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弥尔顿司法独立新闻自由

吴晓辉 翟长淼 桂佳乐 庞 慧

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一、新闻自由的源起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亦指公民有通过办报、出版著述等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

新闻自由最早奠基人是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弥尔顿于1644年写出了新闻自由的奠基性论著——《论出版自由》。约翰·弥尔顿在书中表述了新闻自由是认与生俱来的权利,如果限制言论自由就是妨碍真理的发展,只有保障言论自由,才能使真理战胜谬误;在书中还表述了“观点的自由市场”以及“意见的自我的修正过程”这一概念。

另外一位新闻自由的推进者是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约翰·穆勒论述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人有表明自己意见与思想的自由,而且不受监管。约翰·穆勒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中,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是最重要的,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继承发展了弥尔顿的自由主义思想。他认为自由是一种“天赋权利”,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都应该得到保护。托马斯·杰斐逊把新闻自由的实践看作是探索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如何有效运行的伟大尝试,这个思想以后就引申为:报刊是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第四权利。

二、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

在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都以不同形式的宪法性的文件保护新闻自由、言论自由。

“光荣革命”以后,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宣布保护新闻自由。美国在179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法国在1789年颁布《人权宣言》中规定,每一个公民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宪法规定:每个德国人在法律内,都有权通过言论、印刷品等方式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

现今时代,西方国家对于新闻的自由保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希腊等;另一种是不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有散见于宪法和各种法律中的条文可资源引,如美国、英国、日本等。

三、法律对于新闻自由滥用的限制

在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相应的新闻体制下,新闻媒介具有相对的社会独立性,并以此同社会各方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就势必要求国家以立法手段去管理新闻事业。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各国对于新闻报道和评论做了一定的法律限制,比如有关国家安全、新闻诽谤、公民隐私等,都有一定的报道限制。

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不能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

在新闻报道中,记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避免产生新闻诽谤、侵犯别人隐私权利等等。

四、新闻自由与新闻法治的关系梳理

新闻自由与新闻法治在某些情况下,会存在冲突关系,比如新闻的过度监督,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媒介审判,对于法律案件的过度报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提前定罪,都会使法官的判决产生倾向性,从而影响整个法律公正。

为避免新闻自由与新闻法治的冲突,需要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定,对新闻法律进行完善。

限定新闻自由是一种手段,是为了社会公共性以及社会公益性。新闻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执行,除此之外,任何机构与个人都不能限制新闻自由,法律对新闻自由的限定,则是为了保护新闻自由,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要解决新闻自由与新闻法治的冲突,就需国家层面修改或完善法律法规,新闻要立法,是保障新闻自由的法,不是压制新闻自由的法。只有一部真正的保障新闻自由的新闻法的出台,用法律保障新闻监督的合理运行,才能保证以新闻自由沿着法治化的轨道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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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J].现代法学,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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