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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获补偿”不被认定为敲诈的法治意义

2018-01-22魏文彪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7期
关键词:省高院公安机关维权

□魏文彪

6月11日,广东惠州市惠阳区维布村村民曾秀珍拿到了广东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第18页写着“宣告被告人(曾秀珍)无罪”。曾秀珍曾因对村里一地块的转让不满,持续上访举报一年多。2007年11月23日,购地者以15万元的价格作为补偿,换其停止举报。2010年4月,曾秀珍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并获刑4年。近日,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书明确曾秀珍的上访“是一种正当的维权行为”,被举报者系主动提出补偿,因此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处理。

2018年3月28日,曾秀珍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广东省高院认为,曾秀珍向有关部门上访、举报,是一种正当的维权行为。为阻止曾秀珍继续举报,受让土地者主动提出给予曾秀珍补偿款,此时曾秀珍已上访、举报一年有余,而有关部门仍未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在未能取得公权力及时救济的情况下,曾秀珍同意接受补偿,其维权方式虽有变通,而目的仍在于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并非借此非法获得利益。由于土地转让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难以准确计量,曾秀珍要求的20万元及获得的15万元是否超出其损失范围不能确认,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处理。2018年6月11日,广东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认定曾秀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宣告曾秀珍无罪。

从近些年新闻媒体报道来看,类似这样群众因为征地、拆迁等事宜上访,并在接受相关方面给予的补偿后,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的案例,并非只有这一起。一些土地受让者或基层政府,在相关群众上访之后,主动提出给予其补偿,然后又以其实施敲诈勒索为由报案,或者指使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实施逮捕,导致相关上访群众锒铛入狱。其实,群众因为对征地、拆迁事宜不满上访,是其法定权利,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勒索不法钱财。而有关方面原本就应当给予相关上访群众补偿,在其主动提出给予补偿情形下,上访群众接受补偿,并非借此非法获取利益,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一些基层政府与土地受让者、房屋拆迁人,先给予相关上访群众补偿,然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指使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相关上访群众“治罪”,实际目的在于对相关群众上访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达到阻止其继续上访的目的。

民众正常信访权利得到保障,不仅有利于权益遭受侵犯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也有利于监督、督促各地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人们期待各地基层政府官员都能以此案为鉴,充分尊重群众的正常信访权利,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公正解决。同时,期待各地司法机关遇到类似案件时,都能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案件,对政府行为形成制约,保障上访群众的权益免遭侵犯,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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