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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毒品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8-01-22郑佳琪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量刑实务

郑佳琪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一、与其他罪的界定问题

贩卖毒品罪,笔者的理解为被告人知道是毒品,还非法转手销售或自制销售,以营利为目的而买卖毒品的行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研究》中指出:区分这个罪与另一个罪,必须把握其构成特征、主观、客观等方面,才能完整的将不同的罪区分开来[1]。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在客体、对象、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区别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人将违禁品以不同的方式从一个地方运到另外一个地方;而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总的来说,贩卖毒品罪中包含运输行为,但运输毒品罪中却是不能包含贩卖行为,要不就不是该罪了。

第二,行为人对毒品占有形式不同。本罪中的运毒人员对运输的毒品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只能说在运输的过程中暂时的保管,也就是说运毒人员无所有权;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则是将毒品进行买卖,此此过程中他对毒品享有所有权。

第三,获取利益(本处指非法利益)的方法不同。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为实际对毒品享有控制权的人运输毒品,以求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贩卖毒品罪中则是行为人亲自上阵买卖毒品,获得非法利益。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的复杂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来定罪量刑,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犯什么罪、量多少刑,都得根据具体情况得出。

二、主观明知的认定、量刑和运毒方式探讨

(一)主观明知问题的认定

对运输毒品罪,判断行为人对所运物品是不是清楚地知道是毒品的问题,不能仅凭被告人单方面的说法断定,而应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具体的情况及整个过程来综合考虑,结合被告人的实际年龄、生活阅历、真实智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具体地判断[2]。对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也一样使用以上的主观认定,在审理或者提讯被告人时,不少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是法院所提的问题总是回避或是不承认,而其中很多被告人都会作出是自己没有运毒,没有从事毒品犯罪,被抓获之前并不知道那是毒品等类似的辩解。

佐证这种说法的情形有很多。比如行为人被当场抓获时,他也会说自己没运毒,自己不知道是毒品之类的话,这些都是很常见的情况。

由此可见,在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对最后的量刑是有很大影响的。所以说在实务审判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不仅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有重大的意义。

(二)对于主观明知的量刑

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依法均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运输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均要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并处罚金。当然,之前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和合理的量刑。对于运输毒品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的问题认定,必须将案件查实清楚,提供充足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量刑。

(三)运毒方式的问题

实务中,对于犯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采用的何种运毒方式进行毒品运输,在罪名的认定上以及最后的量刑上,不同的运毒方式对被告人最后量多少刑期是有很大影响的。

在实务中,被告人采取不同的运毒方式来进行毒品运输,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很多困难。无形间也增加办案、审理、侦查等方面的压力。运毒的方式,比如说像利用高度隐蔽的方式(典型的如人体藏毒、夹层藏毒等),采用托运的运毒方式(比如说木材内藏毒、混在面粉中运输等)。运毒方式有很多种,总的来说从事运毒这样的高利润、高风险的都会采用各种不同方式的伪装,犯罪人员也极其狡猾,这大大阻碍了我国对毒品的打击力度。因此弄清楚运毒方式以及前文提到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运输毒品罪中,弄清楚被告人采用何种方式运毒,将会对最后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采用平常的方式或许运毒人自身并不明知所运物品是毒品,而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运毒的人必然知道所运物品是毒品,这在主观明知与否上就有差别了,在量刑上也会有很大不同。所以厘清行为人用什么方式来运毒对量刑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三、完善建议

(一)立法建议

第一,将运输毒品罪罪名从我国《刑法》第347条中的一系列选择性罪名中分离出来,使本罪单独成罪。笔者相信使本罪的单独成罪的举措能够促进我国刑事法律方面的立法完善,以更合理的规定来管制犯罪,以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适当下调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的年龄。对运输毒品罪而言,《刑法》原规定只有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才承担刑责,建议改为更加严格的超过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这样更加严格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司法建议

第一,制订全新的毒品换算标准(是指在不同的毒品之间的换算)。确定的换算标准,有利于弄清嫌疑人运毒的量,对量刑、刑罚的处置上相当关键。立足实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将有利于个案的解决。

第二,对在侦查案件中查获的毒品进行规范的检验。在实务中坚持定性与定量的统一,弄清楚嫌疑人的具体运毒量,从而更确切地定性量刑。

以上对我国完善运输毒品罪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都是结合实务中的具体实践提出的,针对当前这方面在立法上与司法上的不完善,提出一些笔者认为可行的建议,仅供参考。

[1]《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8年12月印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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