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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管控问题的思考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列管执法者麻醉药品

张 炯

(467036 河南城建学院 河南 平顶山)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特点以及危害性简介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带来威胁的物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张黎老师也对新精神物质内涵做了界定:尚未被我国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其滥用问题已经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的精神活性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未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物质;②商品形式多样化,销售渠道丰富;③合成方法简单,结构更新速度快。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性: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一样,不仅会使人产生瘾症,还会影响人类情绪、行为,改变精神状态。长期滥用更是会影响大脑神经系统,对大脑神经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此外,新精神活性物质还会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出现心血管功能衰竭甚至造成死亡。

二、管控现状

我国早已意识到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性并且截至到目前已将“13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监管,并且结合我国实际联合多部门共同协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控体系。

2015年9月24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办公室以公通字〔2015〕27号联合印发了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未被列入监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办法》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称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程序主要分为三步,一是各地禁毒办日常监测,发现未列管品种出现制贩、滥用等情况后上报国家禁毒办;二是国家禁毒办汇总分析后认为需要进行列管的,提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进行危害风险评估,这一评估论证时间为最长6个月;评估后认为应当列管的,进入第三步,即公安部、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和禁毒办的立法程序,这一步时限规定不得超过3个月。从评估开始到完成列管最长时限不得超过9个月,紧急情况下还须缩短时限。即通常情况下,将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监管,使执法者取得执法依据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

三、管控问题的思考

通常来说,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引起执法者的注意后到管控实施前,是其大规模制造、贩卖和滥用、传播的巅峰时期。这种大量制造、抛售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会促进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市场上的流通,使成瘾者增加对其的需求,使普通人接触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可能性提升,导致其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进一步扩大,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在这一过程中发生大量损害事件,是目前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管控思考的核心问题。

1.加强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宣传教育

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第三代毒品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除了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这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与社会对于传统一、二代毒品所熟知的概念、类型、名称、物质形态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在其未被列入监管前或者说就算其被列入监管后,人们由于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缺乏一定了解,也难以将其与毒品划等号。此外,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人们对其制造、贩卖、使用并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处罚,这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其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错觉,人们也会更加坚信其与毒品无关。不法份子正是凭借“合法权利外观”这一人们的错觉,明目张胆地对其进行制造、贩卖,诱导他人吸食。

由此可见加强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宣传教育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政府、社会要加大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宣传力度,要让人们认识到这种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虽暂时不属于法律所管制的毒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范畴,但却有着与毒品同样的作用与危害性。要让人们认识到这种新型物质与传统毒品的区别与联系,避免更多人因为其“合法权利外观”的错觉而导致损害。

2.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防控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对于突然大规模性爆发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制造、贩卖和滥用的问题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办法》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也只作出了“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监管不利于遏制危害的发展与蔓延,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应当加快进程”的模糊规定。由上文可知,在通常情况下,将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监管使执法者取得执法依据,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执法者面对突然出现的大规模性爆发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制造、贩卖、滥用的问题有执法依据。

3.提高风险评估和监管论证的效率

通常情况下,按照《办法》的规定,将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监管,使执法者取得执法依据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其中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论证需要6个月左右。为了提高效率,减少评估、论证过程当中可能发生的损害事件,可以制订一套标准的、系统化的风险评估鉴定方法,根据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以及实际评估中积累的经验,总结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普遍性以及特殊性特点,制订出一套判断风险评估是否成立的构成要件,当对某一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风险评估时,将其纳入已制定的、即成的构成要件当中,判断其是否符合这一已制定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则具有风险性,如果不符合则不具有风险性。同时辅助以专家咨询,对于有争议的或者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讨论,以达到通过制定标准的归纳原则来提高效率的目的。同理对监管轮证这一环节也通过制定标准化的认定规则,辅助以专家咨询,以达到提高效率,减少评估、论证过程当中发生的损害性事件。

[1]徐多麒,王继芬,孟品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及危害[C].危险物质与安全应急技术研讨会,2015.

[2]张黎,张拓.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危害及防控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4):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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