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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2018-01-22宋艳婷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犯罪者恢复性检察工作

宋艳婷 俞 萍

(1.34260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 赣州 2.341000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 赣州)

恢复性司法主要是通过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沟通对话实现受损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对从根本上将矛盾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恢复性程序来实现恢复性结果的处理方式,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防治,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关键性作用[1]。我国现阶段还缺乏实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条件,但是在我国这项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制、文化以及政治基础,与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制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相符合。我国检察机关通过社区矫正、暂缓起诉以及刑事和解等制度来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处理,对未成年人成长、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当前刑事检察工作中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涵

在刑事犯罪中,恢复性司法是通过被害方与犯罪方之间建立的沟通对话关系,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来实现双方冲突的有效化解,并且通过社区等社会团体的有效参与,来实现破损社会关系良好修复的一种具有替代性的司法活动。对于恢复性司法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定义为: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关涉各方对犯罪问题共同解决,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以及对未来的意义[2]。在刑事处理中恢复性司法是新型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第一,犯罪人能够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并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给予相应赔偿;第二,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及救济,不仅包含了经济物质方面,还包含了精神层面;第三,有效修整、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第四,帮助犯罪未成年人能够回归社会,实现正常生活秩序的恢复。恢复性司法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在加拿大、美国以及英国等国家得到了较早的适用。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恢复性司法的引入

(一)建立保释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予了高度关注,避免未成年人受到监禁。与此同时,恢复性司法的应用需要未成年人自由参与,从而必须要保护好未成年犯罪者参与上述程序的时间自由性。而我国在刑事检察中却对未成年人进行羁押,据相关数据显示,羁押率已经高达百分之八十五,而剩下的未成年犯罪者则给予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等措施。保释制度的建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保释是未成年人一项权利给予确认,而并非是一种强制性措施[3]。第二,保释应当不具有前提条件规定,未成年犯罪者不论是否申请,都应当对其是否保释给予考虑。除此之外,保释通常是无条件的(非特殊条件),所以羁押是例外,保释才是常态。所以,保释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的确立,能够防止未成年犯罪者处于被监禁的不良状态中,能够有效维护未成年犯罪者的合法权益[4]。

例如,我国某地区的刑事检察工作中有这样的事例:王某和李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王某和李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张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白某某和赵某,王某和李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这些学生受到了当地检察机关的羁押,使得未成年犯罪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确定

在刑事检察中刑事和解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赔偿、道歉以及认罪等多种方式达成和解后,国家相关机关单位从轻处罚或者不再追究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刑事法学,在恢复性司法中得到了良好的应用,刑事和解作为形式思潮及理论在上个世纪中叶得到了衍生,是西方国家新的法律价值观以及形式思潮变化演进的产物。我国刑事司法在重视刑罚权恢复社会秩序及正义之外,对加害人与被害人修复社会关系及被害人以及家属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我国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将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中予以引入[5]。刑事和解在纠纷发生后的处理及被害人权利保护层面上实现了良好的交汇,倡导为未成年犯罪者请求宽恕和悔悟的机会,对双方和解的达成给予良好鼓励,促进了社会和谐,还充分体现出了刑事诉讼的多元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关注未成年人成长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少年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当引起人民群众及社会各领域的高度重视,我国检察机关必须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刑事检察工作中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涵、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恢复性司法的引入两部分内容,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数量,维持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1]田宏杰,温长军.超越与突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兼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体系的构建[J].法学杂志 ,2012,3311:120-127.

[2]张寒玉.继往开来锐意进取努力开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综述[J].人民检察 ,2012,13:51-54.

[3]孙媛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大连某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为视角[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6,1806:16-19.

[4]彭智刚,卫杰.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路径——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切入点[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09:100-107.

[5]姜安妮.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J].法制博览 (中旬刊 ),2014,12: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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