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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正当程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构

2018-01-22李东旭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审判权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李东旭

(750021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宁夏 银川)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具有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纵观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鲜有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置于正当程序之下,这也许正是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满意的根源。以正当程序为路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是保障人民有序参与司法,防止法官专断的有效途径。

一、正当程序的司法价值

1.正当程序产生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院作出的裁判符合法律和正义的要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实体上看,裁判结果具有公正性,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心理期待。二是裁判过程具有公正性,对当事人双方的诉权给予了公平和平等的对待。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不给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等侵犯诉权的行为,导致裁判结果难以执行,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引起民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2.正当程序产生司法民主

正当程通过允许民众参与推进司法民主,让人民群众监督法官运用司法权的整个过程,正好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朴素需求。[1]正当程序还在于限制法官权力,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必须依据既定的规则,禁止随意性和个人专断性,让参与者能够有合理的程序控制能力和足够的表达意见的机会,在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基础上作出裁决。正当程序的控权机制、参与机制、表达机制都有助于司法民主的实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正当程序的契合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法的程序安排

世界主要国家都将民众参与司法作为民主的象征,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安排来制约法官的审判权,这已经是世界的潮流。所以,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诉讼程序进行规范设计,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便是正当程序在司法中的合理安排。

2.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分权制衡的程序控制

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能够起到分权制衡的作用,还需要从程序上坚持程序法治的原则,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的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而这都需要建立合理程序的分享机制,通过权力制约权力。

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程序保障

人民陪审员作为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群体,具有普通民众的情感和表达方式,能够以更贴近社会生活情感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满足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客观需求,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即获得了正当性,这就是程序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三、基于正当程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构

1.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韩大元教授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同宪法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价值与目标一致。[2]本文认为,价值目标一致,只能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宪法基础,并不能成为合宪性的依据。因此,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应列为修宪计划,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职权,以直接参与司法为途径,体现宪法的人民监督机制。

2.确认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的请求权

诉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请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一种救济性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的情况下,才会通过请求陪审而寻求救济。“在英美法国家,获得陪审团审判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这一权利,被告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自愿放弃。”[3]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审判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适用,对于法院来说,它是一种被动性的程序,在当事人请求选择了某一类型的合议庭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3.合理分配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审判权

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合理分配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审判权。从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案件事实的认定应是陪审员的职责,在此基础上法官适用法律。现阶段,将事实认定的权力完全交给人民陪审员不太现实,应采取一个折中的办法,明确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认定事实的权力,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决定,但人民陪审员不得对适用法律的问题发表意见和表决。

4.设定法官庭前告知义务

本文建议设定法官的庭前告知义务。以刑事诉讼为例:①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审判的告知书,连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②被告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审判的结果回复人民法院。③被告人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向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示随机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并听取意见。④对随机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允许异议一次,对有异议的陪审员当场再次随机抽取一次,上述情形计入笔录。

5.完善相关证据规则

①严格非法证据排除。一方面要尽量在庭前会议上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另一方面强化法官的指示义务,一旦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提出,法官就要及时对陪审员进行释明。②禁止品格证据进入法庭。民众接触到品格证据会引起同情或者厌恶的心理效果,导致推断不合理。因此,法庭应该严格禁止陪审员接触到品格证据。③规范证人出庭制度。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听”的过程,“听”的越多,越有利于事实的认定。

四、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以正当程序的方式吸收人民大众参与司法,是国家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表现。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把民众引入司法审判,是畅通民意,规范人民参与司法的一种有效途径。

[1]徐昕.迈向司法民主的入民陪审制[J].学习与探索,2012(10).

[2]韩大元.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J].法学杂志,2010(10).

[3]陈瑞华.法院改革中的九大争议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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