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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分析

2018-01-22张丛苏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立法法立法权设区

张丛苏

(650500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新中国成立直至今日,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地方立法体制属于整体立法体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2015年,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为地方立法带来了较大的改变,地方立法主体显著增加,权限内容的改变使地方不同层级所拥有的立法权限也产生了一定的改变。

1 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含义

所谓的立法权限范围主要是指,立法主体使用该权力的范围。立法权的使用需要在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实施,而地方权限范围与中央范围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其属于中央对立法权的纵向分配。对于立法权限的限定是立法体制中的重要内容,这主要是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立。同时,对于地方来说拥有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在立法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应对各级的立法权限进行明确,为不同立法主体的工作和管理提供便利,最终使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能够得到有效的明确。

2 我国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2.1 省级立法权限

通过法律文本的规定能够看出,省级立法与设区的市相比来看,在权限范围上并不十分清楚,而是较为模糊、笼统。不但如此,对于设区的市一级立法主体全面放开以后,对省级立法权的范围与设区的市范围进行区分,也是需要分析的重要问题。

第一,中央与省级立法权限区分。对于中央立法权限的划分属于一个涉及范围十分广泛的问题,有众多学者对此方面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在《立法法》的第8条第9项中提出,中央专属立法范围为国家主权、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税收、犯罪诉讼,从上述内容本身的性质上能够看出,将其归属于中央立法范围内毫无争议,因此此方面的立法不包含在地方立法权限之内。

第二,省级立法权限实施原则。除了对中央立法和省级立法范围的区别进行对比分析以外,省级立法权限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方面原则,一是地方性原则,省级立法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法律效益也单纯的作用到本地区。二是不能与中央法律相冲突,一切应以《宪法》《行政法》等上位法中所规定的内容为主。三是个性化原则,地方制定法律时,无论是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还是根据当地事务进行立法,都应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充分体现出立法的特色与个性化特征。总之,省级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应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不得触及中央专属范围,这样才能够对地方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进行全面的确定。

2.2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

2.2.1 对立法权限的细化

在城乡建设管理方面,“城乡”主要包括的内容为市、区、镇、村几个级别,这些都是市所属的辖区范围。而“建设和管理”属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建设不但包括管道、公路等基本设施建设,还包括学校、图书馆、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管理”则可以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部分,从城市管理方面来看,广义上的涉及范围过大,与设区的市自身所拥有的立法权力不相匹配,而狭义上便可单纯地理解为是市政管理。在环境保护方面,根据《环保法》中的相关规定,权限范围主要包括森林、大气、土地、湿地、自然遗迹、野生生物等,但是也有所不足,漏掉了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这两处也应纳入到设区市的环保范围当中。

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其主要以物化和观念两种形式而存在,其中物化主要表现为古城遗址、化石等物质文化遗产;而价值观念则体现在人们的风俗文化、民俗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设区的市来说,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能够将自身的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将物质和价值观念等多个方面,都能够得到良好地保护和传承,这样做不但能够使自身的立法权得到有效的行使,而且对于全国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来说,也具有极大的裨益。

2.2.2 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变化

在《立法法》被修改之后,从市级角度来看,立法权呈现出面状的普及,在此背景下,较大的市这一法律概念被淡化,但是其历史地位始终不可动摇,主要是因为两点原因,一是,在较大的市中包括许多立法经验可以为当前的立法提供经验参考。二是,较大的市在立法范围发生转变以后,有些事项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在立法权限范围方面与常规设区的市相同,通过对大部分市区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去除原有的3个立法事项以外,还剩下37种法规,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条例、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科教文卫等,其中经济事务中主要包括烟草专卖管理、乡镇企业发展;社会事务管理主要包括宗教事务、旅游管理、工会条例、志愿服务等;科教文卫主要包括性病防治、科技进步、民办学校管理等。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2015年《立法法》在进行修改以后,对地方立法权限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对以往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对该方面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含义进行阐述,然后针对省级立法权限、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进行分析,省级立法主体、设区的市的权限范围应在遵守相关原则的基础上,不得触及中央专属范围,使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能够得到有效的明确。

[1]黄锴.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及其限度——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17,(12):35-41+81+156.

[2]王万华,宋烁.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之规范分析——兼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J].行政法学研究,2016,(05):24-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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