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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2018-01-22邹仁云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财产公民

邹仁云

(810007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

互联网快速发展,通过大数据调查结果显示,截止到2015年年底,我国网名数量骤增,其中大约有56.9%的用户属于网络游戏网民,总人数突破4亿人,较上一年度增加两千多人[1]。正是在如此繁荣和发达的网络时代,于网络游戏中首次出现“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在虚拟网络世界中,现实生活中的不动产及动产等财产被网络虚拟财产取代,如网络游戏玩家使用的个人网络账号及游戏金币和道具、装备等,都属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财产。通过梳理目前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其注意力大多集中于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名誉权和网络实名制等相关研究方面,而专门针对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的相关内容较少。对此,本文将通过剖析当下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缺陷,以此提出相关改进和完善建议。

一、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产生与属性

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出现和发展具有社会必然性。但是,对于虚拟财产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网络游戏。相反,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产生的相关信息都属于虚拟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在学术界,学者们结合互联网的基本特征,充分融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概念界定”提出的一个全新的专业术语[2]。所以,从某种层面而言,虚拟财产不仅存在于网络世界,而且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在网络世界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产物。

关于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有学者认为,“在网络中取得或产生,并被人们实际掌握和控制的虚拟物品或某些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事物就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由于这种财产是网络玩家通过消耗一定的精力和时间才获得的。因此,其具备了马克思经济学中提到的商品价值的一般属性。首先,虚拟财产具有客观存在性,因此其具有基本的物权属性;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及可转让性,其价值可通过实物货币来衡量;此外,虚拟财产是我国网络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产物[3]。因此,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受财产所有者控制与支配。在此过程中,虚拟财产还具有非人身性,其可脱离实际的人而存在。所以,应将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纳入我国民法保护范围内。

二、网络时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引出

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常用的QQ及电子邮箱及微信,还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电子货币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就以常见的网络游戏而言,玩家在经营自己游戏账号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网络盗号行为。早在2014年,某游戏玩家“李某”在某网络游戏中先后共投入上百万元资金和上千小时的精力。2015年某日,李某游戏账号下的虚拟财产——游戏装备丢失,随后李某为了维权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交涉,无果而终,最终无奈至下,其将该游戏运营商诉至法庭,要求运营商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虚拟财产损失。

当地法院认为,虚拟游戏装备尽管具有虚拟无形等一般属性,但其凝聚了游戏玩家李某大量的金钱和时间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虚拟财产作为我国公民财产中的一部分,其应纳入我国民法的法律保护范畴内。在此过程中,游戏运营商应当向李某提供游戏账户中虚拟财产被盗的证明。若其不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则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由于网络而引发的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方面依然存在法律漏洞。所以,在此背景下,基于民法视角,研究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

三、当下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随着李某审判案的出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引发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尽管最终审判结果为我国公民虚拟财产权的维护提供了参考范式,但由于我国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因此,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在法院判决书中无法作为适用依据。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损失案件,使我国当下法律在责任界定中的模糊性和立法空白问题以及监管失语问题日益凸显。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在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

1.保护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和漏洞

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民法通则》第75条中又详细规定,公民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及其它一切法律所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合法财产。尽管上述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了明文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关于虚拟财产的交易和纠纷处理等问题,司法并未给出确切解释,同时相关部门也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对尚存的空白之处进行完善和补充。因此,当公民的虚拟财产权遭到侵犯后,其维权之路显得更加漫长[4]。

2.关于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难以准确衡量

在不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与网络玩家所选择的游戏种类息息相关。因此,在法律认定其具体价值时,通过“一刀切”的方式,采用有形货币价值对其虚拟无形价值进行衡量,这种统一划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标准的做法,在我国民法实践中显然有失公允。

3.网络时代网名的虚拟财产一旦遭受盗窃,则玩家举证变得异常困难

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及虚拟性。因此,一旦玩家的虚拟财产丢失,其很难判定财产丢失的具体原因。

4.关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与监管主体的责任不明确

当前我国在法律保护和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主体涉及公安部门及文化部门和国家工商局以及版权局等,但由于上述职能部门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因此,当公民的虚拟财产权遭受侵犯后,监管主体势必会出现相互推诿的行为。

四、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

1.进一步扩大司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我国法律保护范畴

既然当前我国民法中并未针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当对我国民法中财产的概念做扩大司法解释,仅仅依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显然很难对公民的虚拟财产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在此过程中,我国《计算机信息财产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财产保护范围较为狭窄。即使网络游戏中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能够采用此法予以处理,但网络游戏之外的相关虚拟财产纠纷,很难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进行有效解决,因此目前只能依赖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此类虚拟财产侵权案进行适当处理。所以,要想有效解决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首要任务是要从源头上适当将“虚拟财产”保护纳入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其他合法财产”的保护范畴。

2.制定和出台网络时代的网络游戏基本法

仅仅依赖扩大司法解释范围来规避公民的虚拟财产侵权问题,显然关于网络运营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定问题,又将成为制约公民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主要障碍。目前,在我国整个虚拟财产纠纷解决制度框架中,依然缺乏对网络运营商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管的法律,同时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外挂问题及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网络游戏条款管理等,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规范。因此,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与法律部门一道制定和出台一部规范的网络游戏基本法律,主要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和纠纷等进行规范,尤其是我国信息产业部门应联合法律部门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对网吧和网络公司等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虚拟财产侵权问题,加大力度保护公民的合法虚拟财产,并对违法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此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解决公民在网络活动中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应引入第三方解决机制,主要负责对网络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存放和交易及在线价值评估等。同时,结合我国当前大力实施的网络实名制,进一步对公民的网络财产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3.科学认定民事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追究方面,主要涉及的利益主体为第三方责任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各网络运营商。而对这些责任主体的实际权力进行规范和责任进行倒查,显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因此,通过对公民进行虚拟财产交易的范围和交易方式及交易的实际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从而科学认定民事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而言,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失,且在第三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无法查明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也有义务恢复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失行为,且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可查明的前提下,一旦出现虚拟财产被盗或被转移的情形,损失赔偿责任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来承担。由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方式,但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同一种虚拟财产损失,由于赔偿计算方式不同,则会导致赔偿结果不同。因此,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应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和赔偿方式及赔偿额度计算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和统一规范。尤其是在虚拟财产举证方面,一旦引发相关虚拟财产纠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玩家进行举证[5]。

4.加强行业内部和外部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除了上述外部行业监管之外,更重要的是网络交易者在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虚拟财产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外部行业监管与内部法律规范,网络服务运营商和提供者,应当采用科学的技术方式,构建完善的信息服务追踪定位系统。通过网络信息追踪,一旦出现虚拟财产损失或盗窃纠纷,立即利用网络信息追踪系统与责任人进行关联,从而在技术层面给予互联网公民一定的虚拟财产安全保障。在此过程中,更重要的是网络玩家在互联网交易中,要加强安全防范,严禁使用恶意程序外挂软件,防止玩家虚拟财产遭受损失。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当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所有权予以规范和保留,防止用户进行非法私自交易虚拟财产,以此通过各种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严格限制虚拟财产进行在线非法交易。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网络游戏产业不断发展,“虚拟财产”这一概念逐渐被人们熟知。在此过程中,由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运营秩序不断得到规范。因此,虚拟财产不仅仅存在于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而是与如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但现阶段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和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然欠缺,导致公民的虚拟财产权利经常被侵犯。所以,我国立法机构应该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性,从立法层面入手,内外联动、加强行业监管。通过增强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促进互联网交易环境健康、持续运行。

[1]张蕾.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13,02:23+30.

[2]王静.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09:103-104.

[3]徐佳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13:69-70.

[4]李宝.浅谈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 ,2015,20:235-236.

[5]陈思语.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6,17:94-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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