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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2018-01-22朱泓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商品化人格权界定

朱泓宇

(130062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吉林 长春)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人格标识保护力度尚不充分,从而使得很多公民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对此,本文将进行了深入探究,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下主要围绕着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相关概念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分析

1.人格标识

人格标识通常与公民的个人特征相关,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声音、肖像、身体形象、姓名、名誉、组织代表(法人身份)等。通常而言,这些人格标识一直伴随着每一位具体公民,并且不可分离。

2.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在20世纪初被提出,直到20世纪后期才被大众普遍认知。一般地,商品化权即指商品形象化,其适用对象主要是人物形象、动物形象、标志等,权利核心是“形象”。

3.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根据上述的概念阐述,人们很容易明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含义。通俗来讲,就是指利用特定人物的人格标识,吸引消费者的眼光,从而使商家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名人效应”越来越强,这种利用人格标识进行商业盈利的现象其实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概念界定不够明确

在我国法律学界中,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目前并不明确。就这一权利的表述,包括:商品化权、商业形象权、商业人格权等。根据这一权利的概念来看,既要表现出“商业”这一主要特征,也要体现“人格”这一潜在特征,由此来看,“商业人格权”或许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然而,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有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表述,“商业人格权”这一称谓很容易与其混淆,使人们联想到一些不相关的意义。因此,本文还是将继续采用“商品化权”这一称谓。

另一方面,目前国内法律学界对商品化权的具体内涵也尚不能明确界定,其主要表现在:对象界定不清晰、具体范围不明确等。这些问题看起来只需对症下药即可解决,但在解决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困难才是真正阻碍的根源所在。

2.保护对象较为狭隘

通常而言,商品化权保护的对象应当包括肖像、身体形象、声音、姓名、法人身份、其他方面等。不过,尽管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对公民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做出了具体保护,但在商品化权方面却依然缺乏有效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保护对象过于狭隘,仅在肖像、形象等方面有一些保护措施,而忽略了其他方面。

三、可供参考的解决办法

1.明确概念的界定

针对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不清晰的问题,笔者建议首先明确这一权利的具体表述名称,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其中包括的范围。

通过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来看,“商品化权”依旧是这一权利的最佳表述。至于具体范围,其可概括为“公民(自然人)通过利用自身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化并获取合法利益的权利”。

2.扩大保护的范围

关于保护对象过于狭隘的问题,其直接解决办法必然是扩大保护范围。然而,这一措施在实现过程上并不容易。首先,人格标识并不具有特别突出的特征(例如:重名、声音相似等),可能导致被保护对象不明确;其次,对于死者人格标识的保护是一个尚不能明确的问题;最后,公民对于自身商品化权被侵犯但不知情的现象也不利于推动保护。

简而言之,要解决保护范围的问题,一方面必须从具体保护对象入手,加强公民对这一权利的认知,并且还要明确区分商品化权中的人格标识与具体人格权的差异和联系;另一方面,针对特征不明显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一些解决措施。例如,对于重名的情况,就可以附加规定:若原告不能证明商品化的名称是指向自己,那么就不能认为被告使用了自己的人格标识。

3.结合人格权实现共同保护

正如前文所言,人格权与商品化权具有很多相似性,并且两者都基于公民的人格标识。正因如此,完全可以对两者进行调整:第一,对于可以明确区分的内容,分别做出表述、范围界定等;第二,对于不可明确区分的内容,如果不存在太大差异,可以考虑不做重大调整,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三,完善尚未覆盖的人格权的保护条款。目前,声音权、形象权等人格权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做出规定,因此应当考虑补充相关的内容。在此之前,可以沿用最高法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对其他人格权进行保护。

四、结语

商品化权及其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对公民具体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并盈利的利益的使用和保护原则。由于任何一项人格标识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盗用商品化权后都会造成侵害行为,损害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十分有必要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目前最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概念界定、保护对象和区分人格权三个方面,而相应的保护措施也应当从这三者出发。商品化权作为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应当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只有人们自身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更有效地对公民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做出保护。

[1]史海峰,郭瑞红.浅谈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J].保山学院学报 ,2013,32(04):64-70.

[2]史海峰,郭瑞红.浅谈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25(04):82-87.

[3]李林启.“人格权商品化”法律概念解析[J].科技创业月刊 ,2012,25(05):1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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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瞿灵敏.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损害赔偿与保护路径——基于现行民事立法的回应[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4):8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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