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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8-01-22王文萍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救助补偿

王文萍

(30040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涵及理论基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制度。从上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定义不难看出,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旨在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都十分注重对犯罪行为人权益的保护,而相应的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除正常的诉讼途径外却很少提及,人们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罚惩处就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最大保障,殊不知,尚有为数不少的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生存权面临严重威胁。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由国家肩负起救助刑事被害人的责任,补偿刑事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贯彻宪法精神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学术界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国家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二是社会福利说。该学说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福利。三是社会保险说。该学说将受到犯罪侵害作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四是社会正义说。该学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几乎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损害赔偿,为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利益,实现司法正义,必须对犯罪被害人加以国家补偿。此外,还有刑事政策说、命运说、社会防卫说、司法改革说、被期待说等等。笔者比较认同国家责任说。因为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保护不力,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状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或者救助制度,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生活困难,而又不能从上述人手中获得赔偿时,法律就无能为力,从而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有三种途径:私力—由罪犯进行赔偿,往往因其无履行能力,沦为“空判”;社会—由热心人或公益机构捐助,获取常常靠运气;国家—由司法等部门给予专项救助,尽管已有试点,但在制度上仍是空白。那些因遭遇犯罪侵害而身心受创、财产受损、精神受挫的社会弱势群体,如邱兴华案、马加爵案、张君等案的被害人,在得不到罪犯应有赔偿的情况下,只能陷入无限的期待中,他们期待司法机关和国家政府部门能为他们做主赔偿,或者给予他们现实的救助,否则他们的生活将陷入困境,对法律也将失去信心,甚至因此对国家、对社会产生仇恨心理,出现报复性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因遭受犯罪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

1.补偿对象和条件

多数国家将被偿的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如最早实施这项制度的新西兰在《刑事伤害补偿法》中规定,国家补偿适用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和被犯罪侵害致死的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人。综合世界各国及我国已实施救助制度的地区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宜将补偿对象确定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致人身权利受损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受养人。同时应严格在犯罪人无力赔偿的前提下得到补偿必须具备的条件:①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致生活极其困难;②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致伤、致残急需救治,但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③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死亡,导致其受养人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2.具体实施机关及补偿程序

关于补偿程序,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四条、第六条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必要时应加强司法和行政机关,使受害者能够通过迅速、公平、省钱、方便的正规或非正规程序获得补救,应告知受害者他们通过这些机构寻求救济的权利。”“应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

3.补偿形式

关于补偿的形式,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一次性金钱补偿。而在我国,有人提出应采取货币和实物单独或并用的形式。事实上,这种形式的可行性不高,因为实践操作中,若采取实物救助则不利于统一量化,将会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的补偿制度也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以一次性金钱补偿为宜。

4.资金来源

关于补偿资金的来源,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国家建立专项基金的做法。至于基金的来源,像美国各州,基本上都是国家税收、罚金或者国家税收再加上罚金收入。根据我国现有的物质水平,也应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至于资金来源,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解决:①政府的财政拨款;②没收的被告人的财产;③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单处的罚金;④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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