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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遗嘱处分自由的限制

2018-01-22李香慧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法

李香慧

(71000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遗嘱制度的沿革

家庭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组成单位,从罗马社会开始,遗嘱制度就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应用,随后日耳曼帝国建立,罗马法的遗嘱制度经由教会的倡导而被日耳曼人所接受。

近现代的法律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继承制度,相对的遗嘱自由到绝对的遗嘱自由再到相对的遗嘱自由,英国遗嘱制度从中世纪中期发展到近代经历的过程,完全的遗嘱自由仅在近代一段时间内较短的存在过,影响力并不是特别广泛。《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法国民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保留身份的权利人也被直接限制在了直系血亲中,突出维护了遗嘱人和家庭道德伦理,《德国民法典》将继承法单独成为一篇并确立了遗嘱自由处分原则,拥有了更大的自由处分空间,它的整体架构倒与罗马法相似甚多。

二、遗嘱处分自由的内容

遗嘱处分自由的限制是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三方面在冲突与平衡间不断寻求解决方式的结果。权利意味着自由,但任何的自由都有一个度量的限制,没有绝对的权力,也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律也应当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的度应把控在何种范围内呢?对遗嘱权进行限制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约翰穆勒在其名著《论自由》中提出了一个用于指导国家界定个人自由与限制中适用的原则——“伤害原则”,即个人行为只要不伤害公众和他人利益,那么他的权利拥有至高无上的自由。只有在要实现普遍利益或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对个人施以一些强制性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处分自己合法所有个人财产是公民基本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的合法所有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但是,这种法律应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从一些角度上来说,是对法定继承和习俗的背叛。遗嘱的处置在某些极端遗嘱自由处分的情形下可能会显得不近人情或违背常理。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源自于社会伦理方面面的限制,我国《继承法》中明确的遗产范围是只能处分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限制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权利;必须给胎儿预留相应的份额和为无收入来源的残障人和丧失劳动力的人预留财产份额的规定,并赋予法院自主裁决的权利。

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法、理、情的把握更显得尤为重要。在不违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遗嘱的继承客体是遗产,遗产来源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财产,他有绝对的权利充分处置自己的财产;在与公序良俗原则冲突时,应该充分权衡做出判决,但是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模糊难以界定的概念,可以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方法,将现有的案例进行分类整理,从一般中找规律,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非原则性的具体指导;构建替补价值制度,在法定继承中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这种顺位制度尊重了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在遗嘱继承制度中,如果能同时保障继承人意思自治,又充分保障遗嘱继承人的财产合法权益,换而言之,假如出现了一个不可能的继承人,那么第一替补人就马上成为继承人,这项制度的建构也有利于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实现。

三、遗嘱继承的意义

遗嘱继承的存在,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点,弥补了法定继承的缺陷。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及继承人的分配原则都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一般来说,法定继承是一种意志的推定,但不乏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情形,遗嘱继承丰富扩展了继承的方式,让被继承人做出正确的理性选择,使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延续。第二点,遗嘱继承可以减少遗嘱继承纠纷。在生活中,遗产继承纠纷中原因比较复杂,上一世纪家庭成员较多,对某些成员比较有意义的物品,或在市面上难以估值流通的物品的分配问题,分割的时候难以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而由被继承人在临终前分配,有助于传统家庭关系的维护。古人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对父母的遗命,后辈往往比较尊重,减少了对簿公堂的尴尬。第三点,激励人们更加努力的工作。财产往往被赋予着平等自由幸福等意义,遗嘱的自由处分鼓励人们努力工作,积累财富,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后世子孙生活希望做一个保障作用。每个人都有所爱的人,假如有一天不在世间,也希望遗物能陪伴其左右,遗嘱自由处分鼓励他努力工作积累财富同时也鼓励继承人努力表现,保障继承人之物留给所想之人,被继承人获得所想之物。第四点,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人的平均寿命随着物质基础的提升、医疗科技的发展、护理水平的改善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的不断完善,也在不断地提高,遗嘱自由可以成为一种利益诱导机制,部分解决老年社会中中老年看护所带来的问题,将继承权的获得和遗嘱人的照料结合起来,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关系。

四、结语

遗嘱处分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不是仅仅只牵涉到继承人的利益,它同时也包含着被继承人的利益。我们设身处地的为继承人想,更应当为被继承人考虑,毕竟遗嘱处分的是被继承人一辈子辛勤劳动所获的个人财产。遗嘱自由处分并非纯粹是为了个人的私利,他的社会价值不应该被忽视。因此,继承法应当坚持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遗嘱自由原则不动摇。

[1]蒋月.《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现代法学,2012年版.

[2]陈范宏.《论遗嘱自由限制》.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版.

[3]赵毅.《遗嘱错误:反思潘得克吞体系的一条新路》.中外法学,2014年版.

[4]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髙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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