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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2018-01-22向兰樊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居所国籍婚姻关系

向兰樊

(13300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交通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和流动也逐渐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涉外婚姻也逐渐增多,涉外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婚姻关系。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风俗习惯的差异,因此在涉外婚姻中会产生很多关于法律适用的冲突。婚姻关系涉及家庭、继承、婚姻财产、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各社会方面的问题,因此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的合理有效解决意义重大。

一、涉外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婚姻关系的成立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前者如法定婚龄、当事人自愿、不能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后者如民事登记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等。第一,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的法律,有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当事人属人法以及混合适用婚姻举行地和当事人属人法。①婚姻举行地法律,目前采用这种原则的有美国的许多州、阿根廷、乌拉圭、秘鲁等,既然当事人选择了某个地方缔结婚姻,那么婚姻举行地的法律制度以及风俗习惯肯定是当事人接受和理解的,同时婚姻举行地法律为婚姻登记机关所熟知,因此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简便高效且易行。但是婚姻举行地法会给某些当事人提供法律规避的机会,即所谓的“移住婚姻”。②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目前采用这种原则的有德国、希腊、法国、意大利等,当事人的属人法与当事人有着更密切的联系,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状况而且能够有效减少“移住婚姻”,避免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但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因此当事人属人法在适用时产生的冲突较多,适用起来比较麻烦。③混合原则,采用混合原则比较灵活,可行性较强,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但适用起来比较麻烦,且对法律适用的要求较高。第二,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的法律,同样有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当事人属人法以及混合适用婚姻举行地和当事人属人法。从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各国对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要求没有实质要件那么严格,而且有逐步放宽的趋势,即只要求婚姻的形式要件满足与其有关联的一国法律即可,如婚姻举行地法律或者当事人属人法等。第三,我国关于缔结婚姻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指结婚的实质要件,若最终无法选择,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这里的结婚手续指结婚的形式要件。举例来说,若一个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的中国人与经常居所地在巴黎的法国人想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关于他们之间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的法律,由于二者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又是在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关系的,因此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而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的法律,则只要满足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者婚姻举行地法律即可,即中国法或者法国法即可。

二、涉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除婚姻关系即所谓的离婚,离婚直接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利益甚至涉及到社会利益和一国的公共秩序。第一,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主张:①适用法院地法,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支持这种观点,他们大都认为离婚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公序良俗且关于离婚的法律大都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主张适用法院地法以维护法院地的公序良俗和司法主权;②适用属人法,支持这种观点的大多认为离婚的准据法应与婚姻成立的准据法保持一致,而他们对于婚姻成立的准据法则认为是属人法;③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法,这一观点对完全适用法院地法或当事人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应该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法;④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这是欧洲许多国家立法中出现的普遍新趋势,他们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辅助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秩序立法;⑤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离婚所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合意,即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第二,中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由此可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离婚,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关于诉讼离婚则要适用法院地法。

三、结语

涉外婚姻关系涉及到一个家庭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我国有关部门在处理有关涉外婚姻时,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此外还应该加强区际、国际司法协助以便于更好地解决涉外婚姻的一些问题。

[1]李双元,欧永福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

[2]王姝.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26条[J].法律适用 ,2017(23):111-117.

[3]刘贵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 ,2011(11):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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