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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之矫正工作

2018-01-22范红亚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

范红亚

(31570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 象山)

一、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也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岁周岁的青少年。周岁的计算以他们生日的第二天为准,假如某一男孩的生日为2003年1月1日,那么2017年1月1日生日当天,其年龄为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月2日,该男孩的年龄为15周岁。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处于童年向成年过渡、幼稚与成熟夹生的青春期,他们在这个特殊时期身心发展的不平衡、矛盾性、危机感尤为严重,与成年人相比,在生理、心理、实践经验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刑事诉讼在追求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等传统目标的同时,应该更注重对特殊人群的矫正、帮扶,从源头上化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以便更好地预防犯罪。1870年美国首届狱务大会通过了辛辛那提宣言,指出犯罪是一种道德疾患,而惩罚是治疗这种疾患的良药,我们的最终目的的是矫正罪犯,而不是对其施以报复性的惩罚。[1]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标志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时代的到来。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寄托,是家庭的情感纽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矫正、帮扶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升自己、服务国家,是我们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科学地认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作为“人”的角度而非从犯罪学的视野来审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终实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据统计,1997年至2008年我国法院判决未成年犯人数年均递增10.51%,2006至2008年的人数分别为83697、87506、88891,分别占判决刑事罪犯总人数的9.41%、9.39%、8.82%。2009年后未成年犯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保持较大的基数。2004年以来,浙江省法院每年刑事判决未成年人数在7000人上下波动。据浙江省刑事犯罪案统计数据,近十余年来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性质相对比较集中,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五种罪名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八成以上,其中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数量十年来始终位居第一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犯罪时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倾向有上扬的态势。[2]

未成年犯罪人因其年龄、心理特征所导致的种种特殊性,笔者在自己办理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发现了对该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工作的难度。因为十四到十八周岁的孩子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叛逆阶段,这种叛逆因为每个个体的性格、成长环境、家庭背景、先天遗传各不相同等原因又显现出来了个性化。如果用模式化的矫正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将难以实现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初衷,就将使他们一般化,对其不管不顾,任由“发展”。

在我所接触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性质主要是侵犯财产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如盗窃、抢劫、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在了解了他们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后,当问及原因时,他们要么敷衍要么沉默,极少的话语、内向的性格让我们很难从中找到答案。虽然每个孩子有其特殊性,但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关注的特征方面也能发现一定的相似性和规律性。比如,这些孩子们都没有一个完整、良好的教育背景,大部分人没有接受完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有些甚至小学毕业后辍学。他们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没有成熟的心智,且是非判断能力弱,容易受他人的鼓动、诱惑。他们大多数是离异家庭的孩子,与父母缺少沟通,聚少离多,这使他们难以体会家庭的温暖,尤其是外省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归属感、生活的窘迫、家庭教育的不健全等原因,让他们成为暂住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人群。

三、现有制度及应对方法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矫正工作的贯彻落实,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相应的指导原则和特殊处理程序,如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案专办等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于刑事处罚或被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该记录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记载其犯罪事实、诉讼程序、案件信息等犯罪情况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纸质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让未成年犯罪人减轻负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合社会,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抵触和害怕心理。相关刑事诉讼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来承办。

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后,关键问题是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模式。制度的最终落脚点是一个实体,是具体的应对措施,是一个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现保护性过滤、阻断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其正常社会化的熔炉。因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心智发展不成熟、辨认是非及控制能力差有关,尤其与未成年人在青春期的不良特征未得到及时引导和解决密切相关。所以要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矫正”、引导他们使用正确、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帮助自己的孩子。我们通过调查了解他们的方方面面,制作相应的调查报告,剖析犯罪原因,进而加强监督考察和采取针对性的帮教措施,使孩子们有“变化”,从而达到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不再犯的目的,实现犯罪个别预防。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未检工作在全市未检工作中较突出,该院以贯彻“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心理疏导为抓手,在工作中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办案、观护、预防配套机制的建设。在我省首创对涉案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教养方式,并在甬江职高设立全国首个以检察官个人名字命名的“王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目前海曙区检察院有三名干警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其中未检科科长王英还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质以及多年从事儿童团体和个人咨询的经验。

四、诉讼程序外的“跟踪制度”

刑事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我们不仅要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矫正工作,更要建立诉讼程序外的长效跟踪制度。

涉案的未成年人由于经历和父母管教方式等原因心理上的症结往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所以我们检察人员不能一味追求短期的显著效果,更要拉长我们的战线。如定期和法定代理人以及未成年人沟通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情况。定时与未成年人通话一次,及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和变化,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按时与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或者学校沟通一次,了解其工作、学习情况。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个人的原因,社会和家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的矫正工作更要把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在防护心灵的同时,强化对他们的法律防护。人之初,性本善,让我们通过矫正工作积极恢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善性”。

[1]戴相英.《未成年犯罪与矫正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12(1):97.

[2]戴相英.《未成年犯罪与矫正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12(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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