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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刑法规制探讨

2018-01-22周海燕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集资刑罚网贷

周海燕

(671000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 大理)

一、引言

在金融抑制的背景下,P2P网贷平台的产生,凭借融资的便利迅速、高回报率的优势快速占领了市场。在其繁荣的外表下,因为缺乏征信制度与科学监管,P2P网贷运营形式异化,产生了现象性的运营困难、跑路、倒闭潮,已经成为了非法集资的重灾区,持续发展面临着重重阻碍。

二、P2P网贷概述

网贷,又称之为P2P网络借款。网络信贷源自于英国,接着进入德国、美国等国家,其最具代表性的模式为:网络信贷企业提供平台,由借贷两方自由进行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方取得利息收入,同时承担相应风险;资金借入方定期归还本金,网络信贷企业从中获取服务费。

三、P2P网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P2P网贷平台间的部分竞争活动和法律相违背。为了加强竞争力,一些P2P网贷平台不会走以往信息中介的旧道路,而是想尽一些办法做出改变。除盲目组织自融业务以外,大量P2P网贷平台以资金池的方式实施集资。除此之外,部分P2P网贷平台并未产生自身的资金池,并未开展自融业务,然而却随意放任,又或是帮助借款者经过P2P网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

第二,P2P网贷中发生的恶性事件对于出资方的利益有着巨大的影响。部分P2P网贷平台的创始者对于资金的增值、投资及平台运作缺少相应的专业理论与经验,造成管理不当、盲目发展等问题,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本息。部分平台的创始者甚至通过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携款潜逃。

第三,P2P网贷平台集资存在着非常大的刑事风险。部分P2P网贷平台在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而擅自融资,又或是经过自有资金池开展各类投资活动,或者假借P2P网贷的名义实施骗取资金、提供洗钱以及窃取用户资金等违法行为。以上行为均存在着非常大的刑事风险,致使投资人员的资金安全遭受巨大威胁。

四、P2P网贷的刑法规制对策

1.明确P2P网贷出入罪的具体标准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产生的P2P网贷,从司法理念层面而言,刑法介入有助于规制刑事风险,同时刑法的介入需要适度、适量,才可以保证其可持续发展。需符合有助于刑事风险规制的刑法介入条件,并且需要刑法在介入之时维持适当性。然而因为我们国家现阶段的行政立法、刑事立法以及民事立法等领域有着较多的重叠,造成界限不清晰。金融领域如果进行改革,极易对我国传统金融架构造成冲击又或是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然而司法实务为了能够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通常会对法律条文作出扩大解释,进而造成打击范畴过于宽泛的问题。所以,需精准界定P2P行为出入罪的具体标准,首先需要针对刑法作出改善,以防止发生轻罪重判的现象。

2.完善有关犯罪构成

首先,需要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成要件里面的“集资款项用途”明确为用于货币、资本运营又或是投资于期货、证券以及地产等高风险领域,由于将集资款项运用自实体加工运营所存在的金融风险通常会小于借款者将集资款项运用至货币、资本运营又或是投资于期货、证券以及地产等高风险领域所存在的金融风险。其次,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范畴拓展至“不具备运营融资资格单位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由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包含又或是关注运用“运营融资”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伴随P2P网贷的迅猛发展,需要对此罪进行补充。最后,将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拓展至“金融服务业”,P2P网贷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服务业,但是我们国家对“金融经营和服务”并未提及,所以增加“金融服务业”具备非常强的急迫性与时代特征。

3.加大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

刑法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必要要搞清楚何种行为才能够适用刑罚,防范与控制犯罪可以运用其它方式取代的便需运用其它方式,不再适用刑罚。我国能够参考其他国家的非刑罚手段,即使我国《刑法》在非刑罚手段层面同样作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并未获得较好的运用。

经济型犯罪涵盖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较低,部分从犯的刑期相对较短,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人员能够适用财产刑罚。P2P网贷犯罪会导致受害人员发生非常大的财产损失,针对犯罪人员可适用财产刑罚,不但能够从心理层面平复受害者的创伤,在物质层面弥补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同时还能够将作为补偿款的资金重新投资,其同样是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修缮。P2P网贷犯罪人员所寻求的是财产上的满足,其将财产看得极其重要,若剥夺其全部财产,用以赔偿受害者,不但能够从心理层面对犯罪人员造成巨大的打击,财产上同样会遭受相应的惩罚。所以我们需要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普遍运用财产刑罚。

4.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

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立法理念同样需要即时更新。非刑罚处罚制度的运用恰好是刑罚轻缓化观念的重要展示,同时还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在P2P网贷中,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的关系能够概括成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有一方违约则另一方便需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具体能够创建经济赔偿制度,在犯罪人员刑罚完全执行以后强制性地由其工资里面划出一部分归还给投资者。此类非刑罚处罚制度,不但是对于投资者的一种有效补偿,同样有助于防范犯罪。

五、结论

总而言之,P2P网贷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形式,对于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传统金融体制的深入变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重要保障法的刑法在融入至P2P网贷领域时需维持相应的限度性,以全面指引取代随意打击,为新事物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与生存空间,进而激励市场创新。

[1]梅腾,阎二鹏.“P2P网贷债权转让”的刑法介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解释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2]王良顺,杨成.互联网金融下融资犯罪与法律规制——以P2P网贷和众筹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07).

[3]董浩然.我国P2P网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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