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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影响下国际经济法的变革

2018-01-22王雨萱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自由化足迹国际贸易

王雨萱

(063000 唐山市第二中学 河北 唐山)

低碳经济是一种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经济形态,以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开发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环境友好为基本特征。低碳经济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的挑战,低碳经济的实现途径是技术创新、提高能效和改善能源结构等。低碳经济不仅涉及气候变化问题,它已渗透到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不可避免地对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一、低碳贸易与国际贸易法的变革

1.低碳贸易的发展现状

碳标签作为一种将商品生命周期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出来的方法,能直接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碳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和厂商和生产决策。碳标签基于对碳足迹的计算,碳足迹又称“碳耗用量”,测定碳足迹,能了解碳排量。产品的碳足迹,可通过计算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再以碳标签的方式告诉消费者。碳耗越多,碳足迹越大,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越大。碳标签通过影响具有环保理念的消费者的选择行为,实现减排目的。

碳标签已在欧美一些国家的超市货架上出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显示该商品所消耗的二氧化碳。以英国为例,2007年开始以碳基金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推广使用碳标签。英国最大的Tesco超市将所有7万种上架商品加注碳标签,如空运商品都已加注飞机小标识,表明空运是商品碳排放源之一,提示该运输方式的商品的碳足迹较大。在国内推广使用碳标签的还有日本、美国、法国、瑞典、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方便国内民众选购低碳商品。

2.低碳贸易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要求各国在贸易往来中采取非歧视待遇。低碳贸易中碳标签的出现,将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中整个产品的制造与供应链,使得自由化进程放缓。由于许多发达国家设置了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标志要求。未来可能建立的碳标签准入制度,会要求商品显示碳足迹,加注碳标签。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具有核心的低碳专利技术,无法控制碳足迹测算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会因被迫购买低碳技术而丧失成本优势。低碳贸易保护主义为发达国家歧视发展中国家找到借口,阻碍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这不仅有违WTO的基本规则,而且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在气候变化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背离。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将遭遇严重的差别对待,即成为发达国家初级产品加工厂的同时,承受发达国家碳关税以及以碳标签为代表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冲击。

3.国际贸易法的变革趋势

倡导低碳经济、开展低碳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低碳理念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法的变革来协调。第一,根据“共同而有区别”原则,发达国家应主动承担二氧化碳的减排义务。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不能从独占市场的角度出发,以专利或技术标准的方式垄断先进的环保技术,而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促使发展中国家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发展中国家减排责任的明确,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规模将受影响。第二,发达国家在涉及低碳贸易的国内立法时,在高碳产品的准入方面应有一个渐进的推进过程,不应以低碳经济为借口阻断贸易自由化进程。第三,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贸易公约,使得国际贸易逐步向低碳贸易转变,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能从低碳经济的贸易模式中受益。

二、碳金融与国际金融法的变革

低碳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主要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及相关的各类金融活动。《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国家间的“国际排放权交易”,指的是在发达国家间就分配到的减排单位进行买卖;发达国家减排工程项目的“联合执行机制”,指的是在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其他发达国家建设减排项目而获得减排单位;发展中国家减排工程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指的是在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而获得核准减排单位。

碳排放市场机制下形成的国际碳交易有两类,即基于项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额的交易。在配额交易市场中,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根据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1月1日启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1]。

三、碳关税与国际税法的变革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发达国家从国内征收碳税开始,税收的管辖权逐步扩大到具有跨国性质的征税对象,即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以美国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为例,该法案要求对中国在内的不采取碳减排行动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碳关税具有碳税一样的作用,即通过提高碳排放密集型产品贸易的门槛,实现抑制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达到碳减排及减缓全球气候变暖速度的目的。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为名,采用国内贸易法规、国际公约等方式逐步推行碳关税,覆盖面包括造纸、钢铁、水泥、化肥和玻璃制品业,受影响的还有化工、五金、包装等行业。碳关税的提出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好《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在提出碳关税的同时,依据其产业升级和节能环保领域的先导优势,将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落后产能部分移至他国。这对于未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是极不公平的。

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应主动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双边协定关于碳关税的谈判,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增加发达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并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实现[2]。对于世贸组织法中为发达国家推定为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依据的软法,应避免在今后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谈判中出现。

[1]彭奕,朱强.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J].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10期.

[2]孟凡娟.国际视野下“碳关税”的法律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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