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自媒体侵权行为特征的法学分析

2018-01-22孙思可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名誉权隐私权法院

孙思可

(400050 重庆育才中学校 重庆)

自媒体是网络环境下私人拥有的一种媒体形式,比如个人使用的微博、微信、QQ空间等,借助网络发布和传播信息,获得大量流量,并最终获益。作为新型传播媒介,自媒体一方面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也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同样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如此一来,部分自媒体发布不实、虚假、篡改的信息,就涉及对相关对象造成侵权。

一、网络自媒体侵权行为表现

1.隐私权侵犯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延伸和体现,不受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如在2006年“博客自杀第一案”中,张某在天涯博客曝光王某的婚外情,发动“人肉搜索”,此种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法院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王某的婚外情在道德上值得批评,但是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网络自媒体在传播时应当注意保护隐私,对姓名、肖像等个人信息加以处理。

2.名誉权侵犯

自媒体故意杜撰出一些不实内容对他人诽谤,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并可能引发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从而构成名誉权侵犯。2008年宋祖德、刘信达在博客发文宣称“谢晋嫖娼死”“谢晋在海外有私生子”,被谢晋遗孀起诉,法院认定其侵犯名誉权,判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特别是目前,网络上还出现了一些从事造谣、炒作、等活动的“网络公关”“网络水军”,使得侵权行为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

3.著作权侵犯

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了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这项原则都没有例外。自媒体正成为当下的主流媒体,但其传播内容很多并非原创,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官方信息、传统作品进行发布转发,这样以来使著作侵权案高发频发。

二、网络自媒体侵权行为特征

1.自媒体侵权隐蔽性强

基于网络隐蔽性,自媒体用户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会用技术手段掩盖其侵犯痕迹,这使得侵权行为不易取证,因此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难度大。2016年在北京西城区法院通报的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中,程某发现两个账号散布个人信息和损害名誉,但是在举证中账号已被销户,被用户设置了禁止应用访问IMEI,后台无法显示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原告程某提供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为尚不能达到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能证明被告系本案的侵权人及其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自媒体侵权危害性大

网络传播有扩散迅速、不易清除的特性,不实信息可能会被读者热议和转播,同时自媒体也鼓励转载的行为,从而形成了“一传十,十传百”的病毒式传播,使侵权行为的危害越发严重。司法解释有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自媒体侵权被追责率低

对自媒体侵权的行为,部分权属人并没有及时采取行动。这样会使得侵权行为加肆无忌惮。基于网络监管现状,网络诽谤的自诉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如不采取行动,监管工作也会难以开展,导致对侵权行为的纵容。

三、自媒体侵权防应对策略

1.完善立法执法

对于自媒体侵权行为,当前国家出台了关于追责、赔偿、处置等相关法律规范。但在当前法律规范下,对侵权行为的节点和追责难度较大,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司法解释,加大执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4年审议通过。2013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和构成要件,“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2010年以来国家启动“剑网行动”,开展了十几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效控制了自媒体侵权行为。

2.健全平台监管

不少平台忽视了对用户交流的管理,采取制度的规范进行管制势在必行。商业性网络平台在建设时,要确保自身具备相应人数、技术、资格的专业管理团队。通过监管能够提高法律的权威,并时刻提醒平台管理做出反馈,以此净化当前网络环境。

3.提高法律意识

在被侵权后选择忽视会助长侵权行为,权利人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借法律来保护合法权益。公民在自媒体平台中做出晒照、转发、评论等行为时,要自觉注意其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发现侵权现象,应当及时举报,帮助网络平台及司法部门处理。

特别是有影响力的自媒体,更要懂法守法,严格自律。2010年周鸿祎在微博发表多篇针对金山软件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内客,被法院裁定为侵犯金山公司名誉权,承担相关责任。法院认为周鸿祎是新浪微博认证的加“V”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受众及更大的话语权,应当承担比普通民众更大的注意义务。

[1]冯生兵.自媒体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2]金婧,张刘芳.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分析[J].传媒,2017.

猜你喜欢

名誉权隐私权法院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聚焦法院改革 促进公正司法
在微信朋友圈发文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
如何提高法院执行实际执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