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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空间构想

2018-01-13董韬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摘 要 自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条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從2008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率和涉案率持续下降,然而根据2015年在全国12个省区开展的调查研究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少年犯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的主体,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揭示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丞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 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董韬,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62

根据中国新闻网相关报道显示,2011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辍学生比例过半,从2013年开始,14岁“大毒枭”、12岁“少年强奸犯”、“00后抢劫犯”、“杀师少年”、“虐童”等案件触目惊心,校园暴力事件也不断地被爆出。青少年是国家社会发展的后备力量,基于其思想的不成熟的特点,所以也是属于应该被保护的弱势群体,也是最容易被利用的犯罪主体,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处罚,以期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主要内容

各国在青少年保护的问题上,都存在着共通性,并且在《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的基础上,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从人权和民主的角度上,我国在刑事法律方面体现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唐朝律例。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多元化和获取信息的多渠道化,使得青少年提前进入思想成熟期,一些低龄罪犯犯罪手段甚至比成人犯罪更为恶劣和造成更大的危害性,部分涉案低龄罪犯并未受到应有的法律责罚,这有悖于司法制度建立保护未成年的初衷。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承载着家庭和社会的期望,我们不能满足于之前青少年保护立法上取得的实践和效果,而应该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有新的作为,为青少年打造健康的法律环境和成长环境。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立法滞后,预防犯罪效果有待提高

目前中国对青少年的立法保护,主要还是体现在《宪法》、《收养法》、《继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专门的法律当中。中国的司法体系简明,全国适用统一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身份犯几乎全是保护性的,等同于免责或免死条款,在不构成刑事量罪标准的情况下,存在着广阔的协商谅解空间。在青少年不良行为的法律处罚中,主要还是本着教育为主、刑法为辅的原则,虽然有禁止青少年抽烟、喝酒、进入娱乐场所的规定,但一般较少受到刑事追究。特别是在青少年多发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基于中国教育中家长和学校的责任边界不明确的原因,如果校园暴力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话,警察等机构也会尽量避免刑事立案,而鼓励以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协调解决,只有在造成重伤、死亡等结果的情况下,刑事机制才会启用,相关的法律法条才会发生效力,法律援助也多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启动。虽然从数量上,我国已经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不下30部,但是仍然还有一些漏洞,对于青少年犯罪刑事实体法取法,并且《刑法》修正案并未对青少年犯罪做出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诉讼程序的制定也并未有根据青少年独有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可以用来预防强少年犯罪的具体可操作性规定。

未成年的法律援助体系未形成为一个成熟的体系,法律援助制度最先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主要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法》进一步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才算是我国建立起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可见,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立法层次低,并且分散于部门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在一个未成年人刑犯罪案件中,往往需要查找多部规定作为判罪依据,并且,各部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再次从宽,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并且对于个别年龄偏低,但是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人,为达到罪行相适应,打上了“未成年”这一保护伞,其最高量刑为无期而不适用死刑,而死刑在美国青少年犯罪量刑中是适用的,以达到罪刑相适应。在“少年法庭”的设立上,《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应当”设立少年法庭,与《高法若干规定》中允许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相矛盾。

(二)未成年人罪行衡量方面,青少年与成人法律适用边界模糊

在全国每年的刑事案件统计数据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让社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成长尤为关注。我国的刑事立法回应了这一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明确在司法实务判断和掌握对不满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标准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则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与环境污染、贩毒毒齐名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但是我国却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侦查适用同一程序,并未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等特点而单独设立侦查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

在成人法律框架下,少年当事人基本要依靠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少年审判中可能会遇到因为少年当事人无法对自己拥有的权利做主,所以变成了一个“有争议的事实。未成年人始终处于被动的受教育和被保护的地位。当当事人出席法庭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未成年10岁以上的法官会征求一下他的意见,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没有人给予帮助和辅导,便往往不知道该如何表达,所以,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一般是不出席法庭的,而由法定代理人做主。

(三)涉案未成年人中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保障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涉案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主动提出要求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然而,由于涉案未成年人以及代理人对法律相关知识的欠缺,甚少在侦查阶段就主动申请法律援助,而是在审判阶段有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然而,由于刑事案件中控方为检察院等机构,法律援助制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趋于形式化,受援人无法得到充分的权益保障。

未成年人涉案有两种情形,分别是作为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卷入到案件当中,一旦青少年卷入到刑事案件当中,都会激发起社会公众、媒体和舆论的轩然大波。涉案未成年人中影响最深的主要是被告人和受害人,因法律援助多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主要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强制提供,而对涉案中的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大部分被害人因为未达到经济困难这一标准而无法顺利申请到法律援助,但是又无法承担聘请专业律师的费用,因此,处于夹缝中的这一类受害人本来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但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相对与被告人对法律援助的强制获得,明显有失公平。我国法律援助律师主要分为专职法援律师和聘用法援律师,基本是民间的公益律师 ,但是我国处理未成年案件的专业律师极度缺乏,在取法有效的监督评价提下之下,未成年人视角和专业视角的缺位,使得未成年人获得的法律保护极为有限。

三、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除了分散于基本法中的条文规定之外,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专门法,并非完善的法律体系,从现实情况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未成年人犯罪表现的基本情况,加快推进完善专门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制定独立法律,形成包含未成年人犯罪的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处罚、管制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改变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以形式处罚为主的现状,和成人法律约束下,一律保护性为主的处罚现状。此专门法律还应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量刑、审理程序、少年法庭的设置、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法律援助制以及少年司法专业人员的资格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改变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依然以刑事处罚为主的现状,将行政处罚纳入处罚范围。

(二)确立成人法律制度下未成年人法律的独立性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界限不明晰,不能很好的将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和犯罪心理等合适的表现出来,会造成未成年人保护不足或者保护过度。在“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指导下,在将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规范和约束融入成人法律之中的基础上,还应该把近年来的未成年法律案例引入法律制定的依据之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维权现实和犯罪构成,根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和共通性,在成人法律中制定独立章节或者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以及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健全犯罪预防机制和加强判后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分散性和不合理之处,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之上,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基本法,以中中央立法,地方援助立法的形式,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系。针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调整和适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涉案未成年人中需要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皆涵盖在内。

(三)完善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受害人,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聘请律师,因为达到经济困难或者未达到经济困难条件但又无力聘请专业律师的,应该通知法律援助季候指派律师介入,同时,从国家的角度,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律师的专业化,扩大专业化未成年保护律师的培养和机构设置,从未成年的角度和专业化角度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注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參考文献:

[1]李常青、冯小琴.少数人权利及保护的平等性.现代法学.2001.

[2]王宝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的构想.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2).

[3]尹琳.从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看日本的儿童权利保护.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

[4]汪明岳.青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及思考.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5(3).

[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6]潘湘南.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影响与对策.法学杂志.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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