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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探究

2018-01-08覃博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破产法建议

覃博

【摘 要】 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逐渐深入,现行的破产法对于当前的社会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在解决债权以及债务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文章首先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发展现状做了简要分析,并对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做了深入研究,供相关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 破产法 适用范围 依据 建议

引 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准入法律规范、市场交易法律規范以及市场退出法律规范都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重要保障。当前的市场经济是以法人以及非法人企业为主要主体的,各类企业的设立条件、权利义务、解散、破产原因及程序就是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破产法是应市场经济需要,为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而拟定的市场主体退出规范。

1 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健全和完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和明确,其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条例规定,适用于破产法的主体为企业法人。而对于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果其清算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则可以参照破产法进行处置。另外,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出现破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并采取托管、接管等措施的金融机构,向法院提出中止作为被告人或被执行人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新建的破产法律体系适用范围还仅局限为企业法人,而对非法人的企业破产能力只是做了特殊的援引条例。目前,破产法对自然人破产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还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破产可能会连带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因而对这类企业破产进行规定具有诸多不便。因此,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 确定破产法适用范围的依据

破产法的本质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整体可以得到公平清偿,同时也是帮助债权人从债务中得到解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代破产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保障功能和调控功能两个方面。保障功能是破产法最大的功能,概括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所剩资产的价值,并促使债权人进行合作,从而保障债权人在最大限度上获得公平清偿,同时也使债务人避免一一应诉的问题及个别执行的困扰。调控功能也是破产法的功能,实行破产可以及时解决债务纠纷,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并通过优胜劣汰促使企业提高素质,合理调整产业或产品结构,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其本质和功能的基础上实现的。赋予某一民事主体破产能力,使之适用于破产法,并非随意为之的,其还需要考虑民事主体普遍不能偿清债务的事实,现存法律能否解决该民事主体不能偿债问题,以及债务不能清偿给经济秩序带来的影响程度等。

3 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建议

3.1法人破产。目前,新破产法虽然对企业法人破产作出了规定,但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却没有对有关公用事业和企业包括邮政、电信、航空、铁路等的企业破产能力进行详细规定,该类企业由于主要从事与国计民生紧密关联的产业或市场经济活动,其特定决定了它的破产应该与一般企业法人破产差别对待。简单来说,破产法需要对这一类企业法人的破产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和解释。主要是要能在承认其破产的基础上,规定其在出现破产危机时能够优先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从法律层次上帮助有效应对和解决债务所带来的经营危机。同时,破产法还应该规定地方政府有义务为特殊公用企业提供救助服务,保证该类企业的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和价值,保障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

3.2自然人破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渐迎来了创新经济时代,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更加积极主动。在自然人应用其民事权利以及行为能力进入到市场经济之后,从事相关的互动并产生行为时,其破产能力也就凸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显得尤为重要。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形成的,是公平、信用、竞争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自由使得自然人成为了市场的主体,相互之间建起了一种信用机制。当自然人出现破产风险或危机时,他们可能会面临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进而破坏了自然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在此时破产法的保障功能和调控功能得以发挥。此外,将自然人纳入到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全面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3.3其他主体破产。目前,市场经济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破产主体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个体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独资企业等,其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方产生民事或经济关系,承认其破产能力,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破产法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债务债权关系,但是其本质和功能决定了其应该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深度、健康发展。我们既然承认了这类企业或商户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就应该在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将其主体地位体现出来,即将他们也纳入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内。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存在性质差异,因而对其破产能力的规定应该差别对待,以社会发展实际为依据和根本,保证破产法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其目标。

结束语

总之,破产法是保障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扩大其使用范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相关的专家学者需要对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给予持续的关注,从多个角度审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并不断完善破产法,最大化的发挥其功能和价值,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闯.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6,(01):88-89.

[2] 左芳.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利与弊[J].现代国企研究,2015,(24):7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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