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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始于理念关注当下

2018-01-05

经济 2017年24期
关键词:罚款权利法律

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世界上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与保护,已有90多年的历史。今天,在中国,儿童比历史上任何时期享受到的教育和抚养条件都要好。然而,2017年冬季,携程亲子园和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发生,却为中国社会敲响了警钟。(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是0-18周岁,“儿童”不属于法律概念,一般指0-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有进步也有不足

我国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始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

《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制定)从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等多方面,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2015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上述法规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保护进一步提出要求。我国《宪法》也将儿童作为一个群体,和老人、妇女一并单独提出,指出国家有培养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体现了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与此同时,《儿童权利公约》《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母婴保健法》《收养法》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内单行法,为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法律保证。

“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为名称的法律,我国只有两部,大多数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其他规范中,比如地方性规定、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单从法制体系看,我国针对儿童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比较健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专职律师赵辉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如果只同自身比较,中国在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领域取得了不少进步。

2012年,浙江温岭发生90后幼师拎起儿童双耳事件。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釁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该案件因当事人的行为难达“殴打”“情节恶劣”而被撤销。最终,司法机关对涉事教职工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法新增“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赵辉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一些行为恶劣但此前并不构成犯罪的虐待儿童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据悉,此次携程亲子园的虐童事件即按上述新增条款进行处理。

同时,她也对记者表示,与海外国家比较,我国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确存在不力之处,尤其是执行方面,一些政府部门或者机关并不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宣传也存在欠缺。

从法律角度尊重儿童的权利

“我们常说‘孩子是祖国的明天,却连一个专门保护儿童或未成年人的执法机构都没有。我们保护儿童的很多法律散见于不同部门法当中,这并不科学。比如说《刑法》,它主要是针对成年人的,因为成年人是法律上的理性人,儿童或未成年人不是。这就像吃药,直接把大人吃的药减量后拿给孩子,这不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这样告诉《经济》记者。

在美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机构是国家儿童与家庭局,隶属卫生和公共服务部,其下设有各州政府的社会服务厅、县级政府的人力资源部,体系末端还有儿童看护中心、儿童保护委员会等各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现代化、发达的儿童管理行政体系,保障儿童权益保护落到实处,避免其成为空中楼阁般的口号。

很多国家建立了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体系。这些国家普遍接受如下观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仅是年龄上存在区别,还有大脑发育阶段的不同,这种不同是本质的,因此,未成年人是一群需要特殊关注和特别保护的人。从这个理念出发,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皮艺军看来,国内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都是口号性质的,可操作性较差。一些人在提到儿童保护的时候,存在逃避责任的心理。如果制定一部针对儿童、全面且详细的特别法,设立相应执法机构,就意味着一旦出现儿童事件,政府机构、学校、老师、相关主管机构很可能要承担失职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这样做,大家反倒“轻松些”。

“我们常说孩子的明天怎样,其实说明天没意义,我们只要足够关注孩子的今天就很好了。中国经济越来越强大,但对儿童的保护太过欠缺。我们没有一部像美国那样的享有特殊路权、能抵抗任何名牌私家车冲撞的校车,为什么?因为我们欠缺尊重儿童权利的理念和态度。校车只是一个物质,一种技术,藏在它背后的还是理念问题。”

在绝大多数儿童事件中,往往最没有话语权的就是孩子本身。如果成年人不主动承担更多义务,如果我们的法律体系不主动有所作为,保护儿童的口号再多也无济于事。从这个角度看,需要勇敢起来的是大人,不是孩子。

链接

违法处罚力度正在加大

第一,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老赖实行一系列限制措施。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方富贵律师告诉《经济》记者,未来随着中国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第二,违法处罚力度正在加大。尤其是在环保领域,有显著的变化。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违法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且拒不改正的,将“按日连续处罚”。2017年1月1日,佛山市环保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丹灶施诺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30万元。

第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罚款金额提高很多倍。2015年4月14日,大兴区法院作出北京法院历史上对妨害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作出最高罚款,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爱美德公司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罚款,同时,对出具虚假证据的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赵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0万元、1万元。“未来随着诚信体系的完善、法律制裁的加大以及辅助因特网、物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不诚信、违法成本低等乱象将逐渐减少。”方富贵律师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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