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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之考察

2017-12-24董前进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0期
关键词:诉讼费用权益保护法惩罚性

董前进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之考察

董前进

我国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以来,原本希望通过限制主体,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可实际运行中,主体范围过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大为减少的情况,本文通过对现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考察,以期给予制度设计者提供参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在经济交往中大量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在这些侵害中受害者的数量众多,分布的范围广泛,很多的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救济,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要求极为严格,导致大量的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立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7 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地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消协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了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

公益诉讼由消费者协会提起

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实施公益性诉讼的权力授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行政单位、检察机关以及消费者个人都没有行使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权利。最终只有33家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

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消费者维权诉讼可以是防御型诉讼,即请求被告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比如停止侵害、撤销不平等条约等),也可以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包消费者损失的“赔偿之诉”。

请求禁令。请求禁令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一般没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只要经营者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措施就能够达到诉讼目的,并不需要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赔偿诉讼请求适合群体性消费者受害案件,用以解决小额多数人受害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不愿或不能寻求救济问题,这也是建立公益诉讼的目的所在。(钱玉文、骆福林:《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构建思路》[J],载《河北法学》2011 年第 11 期。)

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惩罚性损害赔偿目的在于给予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的经营人以巨大的金钱惩罚,同时警告其他的经营者不要实施同样的行为,通过对经营者非法利益的剥夺,使其无利可图。我国消费公益诉讼中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原因在于我国消费者侵权事件频发,且大量的经营者故意实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出于惩戒和警示之需要,有必要赋予诉讼原告这一诉权。但是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不适合于所有的纠纷类型,只适用于法律规定按照价款或服务价格的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侵权案件,这是因为,按照价款或服务价格的倍数计算在方法上简单明确,不会因为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太多的不同争点而影响诉讼的审理甚至使公益诉讼的程序无法进行。

请求上交违法收益的诉讼。我国某些消费者公益诉讼极有可能存在无法确定消费者个人情况的情形,原因在于我国很多经营者没有记录消费者购买信息的情形,很多的小额商品和低价服务都没有索要发票,就是索取了发票也没有妥善保管,这增加了获得损害赔偿资格的证明难度。基于此种情形,对于一些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个人损失额很小、消费者个人信息难以确定的案件来说,出于维护社会正义、惩戒违法经营者的需要,应当确立一种交出违法获益金的诉讼请求,杜绝或减少经营者在“违法获得的收益总是大于各种成本支出”这一心态下进行经营的现象。

消费公益诉讼缴纳的费用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那么如果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预付或者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适格主体将缺乏诉讼动力。对此,域外法域进行了很好的尝试,普遍建立诉讼费用向经营者单向转移、胜诉酬金激励、公益基金垫付、直接减免法院费用等适用于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特殊制度。

在制度选择上存在败诉者负担、各自负担、片面的败诉者负担三种方式,我国宜在公益诉讼中确立片面的败诉者负担原则,即原告败诉的不负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被告胜诉的各自负担诉讼费用。公益诉讼原告并非为了追求私人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秩序而启动诉讼程序的,其败诉时若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将不利于有关主体的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消费公益诉讼的受理审查程序

法院对消费公益诉讼应当进行许可为必要的手段,以确保公益诉讼避免因诉讼存在过多的个别争议点问题而影响诉讼效率。对此,要求起诉者应提交公益诉讼申请书,表明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提交初步证据。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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