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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017-12-18杨喜静于洋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吉林省

杨喜静 于洋

摘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业经营体制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这里的“新型”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是与我国传统农业小规模经营特点相区别的。意义在于推行与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经营体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和有效供给,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形势下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农村经营体系;吉林省;实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7.24.020

1 吉林省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特点

近年来,吉林省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了吉林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并呈现如下发展特点。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

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桥梁纽带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采取多种模式,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2016年吉林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102005家,具有辐射范围广、服务内容全面、合作领域不断扩大、标准化生产、示范社活动进一步推进、组织运行逐步规范等特点。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及带户功能均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增加了农民收入,带动了农民创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1.2 农业龙头企业稳步发展

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设立奖励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2016年,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200亿元。全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达到47户,省级龙头企业达到521户。龙头企业主导产业已经形成,龙头企业规模逐渐扩大,龙头企业组织经营模式日趋完善,带动了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的提高。

1.3 家庭农场逐渐增多

从家庭农场发展实际看,延边州的家庭农场发展在全省最具代表性,发展规模最大。从领办类型上看,种植大户、村干部、返乡创业人员等种粮大户领办类型占大多数,比较普遍,最具代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类型次之。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佳组织形式,改善了土地流转,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推进农业现代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4 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吉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逐步扩展,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服务内容逐步增多,提高了总体服务水平。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年吉林省农业科技贡献率達到57%,主要农作物良种率达到100%。在专业化生产服务方面,统防统治、水肥检测、测土配方施肥得到广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实现了全覆盖。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4.5%,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3101.26万千瓦小时。农资供应网络化建设积极推进,为了保证了农资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托供销、邮政等系统,建立了封闭运行的农业投入品配送体系,配送体系覆盖市(区)、镇、村。

2 促进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实施建议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吉林省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着经营主体整体规模小、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现阶段吉林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对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2.1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对大型龙头企业在政策、资金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尤其对一些加工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要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除资金扶持外,在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也要给予支持,把这些龙头企业扶优、扶强、扶大,并集中到优势产区,形成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除资金支持外,对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产品收购两个方面的支持力度也应加大,要把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在信贷方面,金融机构要完善担保体系,贷款期限的确定要合理,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包括利率和偿还方式等。有效担保物范围要扩大,贷款抵押资产的区域限制也应取消。鼓励龙头企业之间的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的联合与合作,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或以产权、品牌为纽带,形成龙头企业集团;二是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及各种经济组织和能人,围绕当地的主导产品和特色产业,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组织的类型是产加销一体化或股份合作制性质的。鼓励农民自愿创办专业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在生产、运输、销售、加工、服务等环节开展广泛合作。通过利益和契约的联结,把各个环节衔接起来,把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产业和组织体系,提高组织化程度;三是积极发展家庭农场。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赋予家庭农场合法身份,制定专门的扶持政策,包括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方面,尽快解决耕地抵押权的问题,从法律及制度上赋予承包土地可用于抵押的权利,不断激发家庭农场的活力。

2.2 加快土地有序流转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从事二、三产业和小规模的兼业农户,围绕主导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及土地整理等项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连片种植,集中开发。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对于农业用途的自身土地,村级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使用权和调配权,可将与农业产业紧密相关的用地,如用于农产品加工和仓储、合作社办公等土地视同农业用地,予以优先支持。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出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对流转规模大、程序规范、比例高的农户、村和经营主体给予奖励。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endprint

2.3 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着力改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外部环境。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各级财政应设立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等。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对那些带动农户增收,又从事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要优先进行财政扶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范围和规模,新增补贴应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改善融资环境,推进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外贸订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机制,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破解农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减轻农业经营主体税赋,探索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使用税减免、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加快推进农业功能区建设,畜牧业生产和规模经营配套用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降低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门槛,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4 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不断增强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在新品种选育、加工保鲜技术等方面寻求突破。根据市场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必须提升农产品加工层次和水平,提高产品的加工程度深,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的增值水平及出口能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合作,为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人才提供有力条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提高集成创新能力,组建技术创新机构,鼓励支持加工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组建农产品研发中心。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高吉林省农产品特色地位。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原有品牌产品的质量,加大自主品牌的开发和名牌产品的培育,注册地理标识商标,创建区域品牌。建立奖励机制,提高品牌效应,激励争创名牌产品,对国家和省认证、认可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标准化生产基地,政府应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实行新型经营主体抱团发展。

2.5 完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意指服务体系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体系的重点是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服务体系建设的骨干是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托于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功效,发展经营性服务业,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具有各种功能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服务于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包括种子基地、农资超市、农业合作社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覆盖供种、农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培训等多方面。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各类中介组织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公共监管服务机构,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等,全面加强能力建设。以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开展应用性研究,促进农科教有机结合和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2.6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股经营。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发展订单农业,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使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产购销关系。通过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强化约束内容。同时,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双方的诚信意识,使其切实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实现合同可追溯管理。鼓励企业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增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横向联合、合作与集群集聚,充分发掘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的潜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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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喜静,大专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农业机械合作社研究;于洋,本科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新型职业农民教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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