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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迈向法治化轨道

2017-12-18尹邦明

当代贵州 2017年49期
关键词:条例贵州家庭

文_当代贵州全媒体记者 / 尹邦明

贵州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迈向法治化轨道

文_当代贵州全媒体记者 / 尹邦明

贵州规定要建立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今年8月初,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建立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该《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去年9月,《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实施之后又一次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实践,标志着贵州家庭教育正迈向法治化轨道。

贵州省妇联主席杨玲告诉记者,《条例》立足贵州实际,针对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以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规定了德、能、品、行并重的家庭教育内容和教育、管理、引导、示范互补的家庭教育方式。

找准“痛点”

由于贵州城乡经济发展和家长教育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全省城乡家庭教育发展呈现不平衡的状态。

在城镇,家长自身素质较高,对家庭教育会有较多的关注和重视,不少家长还会通过书籍或者网络主动获取家庭教育相关知识。而在农村,由于家长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之大量父母外出务工,使得农村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基本成为空白。

截至2016年底,贵州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1130万,家庭教育牵涉面广。

遵义市妇联副主席彭红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毕业于高校的遵义女孩,找到一份城管协管员的工作,一个星期后,她觉得辛苦就回家了,母亲怕丢掉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就替她上班……

彭红了解到,原来家里从小除了让她学习外,其他教育少之又少。

“在进行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调研中,这样的故事我们经常遇到。一个个案例说明,部分原因是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彭红说。

在政府层面,由于家庭教育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没有一个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社会缺少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培训教材,更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视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尚未形成协调合作的良好工作格局,缺乏一个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致使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呈现自发、原始、低层次状态。

与此同时,家长不合理的教育方式也成为家庭教育的“拦路虎”。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存在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轻心理、重言教轻身教、重理论轻实践,重教而不会教的现象普遍。

在全省,一部分家长沿用“棍棒教育”,多数家庭中的教育方式以家长权威为主,过分强调子女服从,子女的个性受到压抑,创造力受到挫伤,甚至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缺位、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够、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匮乏、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家长家庭教育观念落后等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重视与解决的社会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

强化责任

《条例》强调家庭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如果发生“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特殊情形”,将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监护能力的兄、姐作为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安顺市开发区妇联为群众发放《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宣传册。(安顺市开发区妇联供图)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以身作则,尊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

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和职能作用,目的在于推动各级政府主动作为,让家庭教育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掌握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开展常态化、专业化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条例》还规定,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应当针对特殊困境家庭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的调查研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家庭教育对策建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形成常态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

无论怎样界定家庭教育的内涵,都关系到孩子的终身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对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实现家庭教育法治化,为推进家庭教育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是《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条例》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城乡社会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创办家长学校,开展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支援服务活动。鼓励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指导服务。

此外,《条例》还将“国际家庭日”(5月15日)设立为“家庭教育日”。贵州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喻国君认为,集中宣传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增强家庭教育意识,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我们期待,在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一部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根植于中国教育文化环境的家庭教育法能够尽快来到我们身边,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与下一代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杨玲表示,《条例》的出台,对强化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 / 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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