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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公安信访案件中外比较

2017-12-14贺佳李倩李文江李雪

赢未来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贺佳 李倩 李文江 李雪

摘要:涉法涉诉公安信访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政治制度,长久以来对缓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矛盾不断激发,涉法涉诉公安信访工作的开展也应寻求新的突破与创新。文章对国外公民利益诉求机制进行探索和分析比较,希望对完善我国公安信访中的涉法涉诉案件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公安机关、国外制度、警营文化

一、 涉法涉诉公安信访概述

涉法涉诉信访这一词实际上是与涉法有关的信访和与涉诉有关的信访的统称,涉法涉诉信访并不是法律上的专有名词。简单从字面意思理解涉法涉诉信访,即执法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信访。2005年8月18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综上涉法涉诉公安信访案件可定义为利害关系人对于已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处理这两类案件过程中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寻求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涉法涉訴公安信访国外相关制度

“信访”是我国独有的词汇,国外没有,也不存在“信访制度”,但是国外有与我国信访制度内容相类似的,关于政治参与、民意传达、司法外权利救济职能的制度,发挥着同中国的信访制度相类似的重要作用,此项研究工作十分必要。

(一) 瑞典的调查官制度

为了满足公民的利益诉求,瑞典建立了与中国信访制度相类似的议会调查官制度。议会调查官的权利是由瑞典宪法赋予的,具有高度自主权,调查官维护公民利益诉求的调查行为受到瑞典宪法的保护。瑞典的调查官制度,是议会通过调查官对所有法官、政府公务员及军队人员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调查官可针对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违反职权行为,出任特别检察官的角色,提出纪律处罚措施。

(二) 日本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

日本的“行政相谈与苦情制度”,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苦情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受理国民对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满、不服等的苦情申诉。 “行政相谈制度”,是对“苦情”申诉的受理,通过提供咨询、通知相应机关,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结果。从而解决国民的合理诉求。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的具体内容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就是关于行政相谈具体实施内容的规定。

(三)英国公民申诉制度

英国议会设立了申诉专员,由国王任命,在职权行使上具有独立性,申诉专员办公室是公民申诉受理机构,负责对公民提交的申诉进行审查,又负责收集证据,完成调查报告,还要针对公民的申诉,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于政府机构滥用权力而遭受损害,

(四) 法国的行政中介制度

法国的行政中介机构是由总统府通信局和共和国协调员制度构成。总统通信局主要负责处理公民给总统的来电来信,相对比较独立。共和国协调员是根据《共和国协调员法》设立的,拥有调查权、调停权、建议权、报告权、命令权、追诉权、促进行政改革权,此外还规定,协调员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的,有权查询所有的行政档案或文件。

三、国外公民利益诉求制度对涉法涉诉公安信访的启示

(一) 统筹兼顾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

在解决政府行政行为与公民利益冲突纠纷时,司法救济途径无疑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其不是无所不能的,主要表现在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过程中也会存在损害公民权益的情形。这也是司法高度发达的日本,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救济之外还设置其他的救济途径来解决公民的诉求,维护公民的权益。

涉法涉诉公安信访在社会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情形下,对解决、缓和社会冲突,加速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无可比拟的意义;它也是政府与公民进行沟通的良好途径。

(二)公安信访救济机构应具备的品质

无论是日本,还是瑞典,或者法国,他们共同点是在法律上都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公安涉法涉诉信访机构独立性不够强,最终致使公安涉法涉诉信访机构的权威性难树立。我国涉法涉诉公安信访机构应学习与借鉴,即司法之外的公安信访救济机构应具备独立性、有权威性品质。

(三)警营政治文化与公安信访制度互为助力

国外有关信访制度的建设与无不与良好的政治文化息息相关。就以日本的“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为例,日本公众政治参与度比较高,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推动政执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变对立为合作,日本的做法值得公安信访借鉴。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涉法涉诉公安信访必然要坚持以此为准绳,让涉法涉诉公安信访工作在阳光下,在群众的监督下开展!经得起推敲的涉法涉诉公安信访工作才真正的为党和国家解决司法实践困难。这种公安信访理念与我们警队长期坚持的: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教育人为基本原则;主张通过规章制度等手段对民警实行“硬”管理;采取启发、诱导示范等方法对民警进行“软管理”,培养民警共同的使命感,增强警察凝聚力的先进的警营文化相契合。笔者相信,在涉法涉诉公安信访工作中,通过长久以来警营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必然对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的思维方式、行文方式、价值观念进行洗礼,文化强警与依法治警两手都要抓,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合力,助力涉法涉诉公安信访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2).

[2]李庆华.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专员制度.人大研究.2002(9).

[3]陈中泽,何琳.英法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比较与借鉴.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3(6).

[4]胡兵.国外民愿表达机制与我国信访体制改革.特区理论与实践.2003(2).

[5]邓伟.信访的困境与出路.求实.2005(3).

[6]王涛.西方国家公民利益诉求机制对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政法论坛.2011(2)

[7]韩岫.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对策.政法论坛.2015(3)

2018年度国家信访系统内部理论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8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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