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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人社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药监局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2017-11-28

美术文献 2017年7期
关键词:食药监计生公共卫生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人社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药监局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减少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卫生工作是社会公共卫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对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2.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构建教育部门管理、卫生计生和食药监部门监督、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卫生计生和食药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校卫生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履职尽责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学校卫生管理职责压实到部门和人员。

3.切实履行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长效制度,定期发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健康干预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把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统筹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食药监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范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健康管理工作,主动指导学校开展常见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服务。学校承担学校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进一步改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件

1.加强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学校或学生人数600名以上的学校,应按照600:1的标准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至少配备1~2名;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也可由县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就近原则,指定医疗机构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指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教育部门应会同编办、人社等部门,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设置卫生保健岗位,将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纳入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在学校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保健教师应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且通过卫生计生部门培训的教师担任。幼儿园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配齐卫生保健人员。

2.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经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将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3.加强学校卫生基础条件建设。

要将学校卫生基础条件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先解决卫生条件不足的问题,改善学校教学、食堂、生活环境的卫生设施,按照标准配齐学校卫生设施设备。中小学校要完善学生洗手设施,在食堂、厕所及公共区域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要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基础设施达标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高于国家配备标准。

三、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

1.强化制度建设。

各市、县教育、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档案制度、体检制度、疾病监测制度、疫情报告制度、预防接种制度、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卫生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要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设,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2.加强督导检查。

各市、县教育、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联合督导检查机制,对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学校卫生条件、落实管理制度等开展重点督查。把学校卫生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春秋开学检查和校园安全督查内容,并定期开展学校卫生专项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要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常规检查,重点对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疾病防控、卫生管理台账、常规工作制度、学生体检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环境卫生、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教育等进行检查。

3.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监管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监管走过场,引起传染病爆发流行,给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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