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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极日出号”案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

2017-11-25陈倩文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海洋法管辖权公约

陈倩文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00)

从“北极日出号”案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

陈倩文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00)

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的临时措施程序自诞生以来虽适用绝对数量不多,但效果显著。其作为一项附属程序,必须依赖于某一实体程序。规定临时措施程序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法院或法庭必须首先确定初步管辖权方可规定临时措施,另一方面法院规定临时措施的决定取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危险”和“情况紧急”两大要素。“北极日出号”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第7 个关于临时措施的案件,本文将结合该案例对规定临时措施的初步管辖权问题以及情况紧急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以求对法庭的临时措施程序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初步管辖权;“北极日出号”案

1 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一般规定及实践

1.1 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一般规定

临时措施指争端当事方已正式把争端提交法院或法庭,如感到其权利处于直接威胁之中,可随时请求法院或法庭规定临时措施保全其权利。临时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附带程序,目的是确保最终的判决可以解决有关争端,而且能够获得有效的执行。[1]临时措施程序附属于某一实体程序,不具有自主的程序生命。因此,除非依据某一特定的主诉讼,不能启动这一程序;而一旦该主诉讼终止,则临时措施也就随之失效。[2]法庭的临时措施主要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0 条、《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25 条 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89-95 条中。

公约第 290 条第 1 款及第5 款规定,申请方请求规定临时措施限于两个时间范围:一是在争端已经正式提交法庭到法庭作出最后裁判的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二是争端提交仲裁庭解决,在仲裁庭组成以前,争端当事方在两周内不能就规定临时措施的法院或法庭达成协议时,法庭或海底争端分庭可规定临时措施。

1.2 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实践

在法庭成立至今的案件中,涉及临时措施程序的案件有 9 个,可见临时措施已成为法庭的主要审理案件类型之一。可以归纳出法庭所审理涉及临时措施案件的特点。首先,虽然有关临时措施的案件在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但绝对数量并不多,由此可见有关海洋争端的案件并不完全由法庭管辖,临时措施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其次,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程序分析可以看出,每个案件的临时措施都是依附于主程序提出,并且法庭都发布了相关命令,拥有相当自由裁量权的法庭可以规定部分或完全不同于当事国要求的临时措施。再次,从具体案例的内容上来看,临时措施程序涉及的都是具有紧迫性的海洋争端,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和释放船只船员两大方面,在这两类案件中都存在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以保证最后的裁判能有效执行并解决争端的情形。

从发挥的实际效果角度出发,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程序自诞生以来虽适用绝对数量不多但却成绩斐然,使法庭在处理海洋法争端方面处于独特的重要地位。[3]鉴于篇幅限制,笔者在本文将对“北极日出号”案中的临时措施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2 规定临时措施的条件

2.1 初步管辖权的规定

当被请求或需要规定临时措施时,法院或法庭可能尚未确立其对案件实质问题的管辖权。为了使法院或法庭能够规定临时措施,便产生了初步管辖权的概念。在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上,根据公约第290条第 1款规定,法院或法庭不需要最终确信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只要依据初步证明具有管辖权即可。另一方面,只要实体管辖权尚未最终确立,法院或法庭就必须首先确立初步管辖权方可规定临时措施。

因此,与审理实质问题相同,规定临时措施必须存在适当的管辖权,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由于衡量裁判案件实质问题的管辖权和规定临时措施的管辖权的标准并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存在同一法庭先是规定了临时措施,而后又裁定其对案件实质问题缺乏管辖权的可能性。这种情形鲜有发生,但在法庭根据公约第290 条第5 款规定临时措施时,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一方面,法庭确立的不是自己的初步管辖权,而是仲裁法庭的初步管辖权。另一方面,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管辖权的最终决定却是由争端已经正式向其提交、但尚未组成的仲裁法庭作出的,与法庭无关。规定该条款是因为建立一个非常设的司法机构通常要耗费很长时间,而迅速规定临时措施的可能性则会鼓励争端各方自我限制和进行谈判。[4]因此应当存在一个程序用以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临时措施,而该款的目的就在于填补紧急局势和耗时的法庭建立之间的空白。[5]

截至目前,法庭在所有关于临时措施的命令中都裁定存在初步管辖权,可以看出初步管辖权的门槛要远远低于实质管辖权。

2.2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危险

根据公约第290 条第1 款,法院或法庭可规定“其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给权利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事实上,临时措施是在各方的各自权利明确之前,根据推测指示或规定的。[6]临时措施所保护的权利不需要最终确定,由法官们凭借其自由裁量权来判定这些权利是否具有重要性。

根据国际司法实践,法院规定临时措施的决定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危险和情况紧急。如果这两个因素都存在,法院将给予临时保护。[7]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危险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存在发生权利受损的可靠概率。临时措施的规定并不取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存在,而只要已经存在发生难以弥补损害的危险即可。这一标准的门槛是相对较低的。第二,对权利的侵害将是难以弥补的。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强调对权利所造成的在事实和法律上都难以弥补的损害。[8]事实上的难以弥补指不可能使受害方在物质上恢复到假定该侵害未曾发生的状态。至于法律上的难以弥补,则例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9]法庭在赛加号案的临时措施命令中指出,如果在最终裁判前,该船只、其船长和其他船员、其船东或运营者遭受任何司法或行政措施,那么原告的权利就不能被充分保全。

2.3 情况紧急

情况紧急的要求是临时措施制度固有的组成部分。《规则》第90 条规定:规定临 时措施的请求优先于法庭的所有其他程序。这就表明法庭需要对提交的请求进行 紧急处理,反过来证明了法庭在考虑此类请求时是将情况紧急看作一个基本要求的。[10]有关临时措施的请求中是否含有紧急的情况,以至于该决定不能等到法院或法庭就案件实质问题作出最后裁判。这样,与情况紧急这一要求相关的时间段是最后裁判前。

然而公约第290 条第1 款和第5 款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别。考虑到两款之

间规定临时措施的时间差异,第 1 款被请求规定临时措施的法院或法庭可在最后裁判前规定适当的措施,第5 款被请求规定临时措施的法院或法庭只允许在“争端向其提交的仲裁法庭组成以前”规定临时措施。对此合理的解释应为,公约第290条第5款项下的紧急性的要求比第1款项下的更为严格。第5款指的是 在仲裁法庭组成之前规定临时措施的必要性。由此,根据该款行事的法院或法庭在决定是否规定临时措施时,不仅需要认定存在一方权利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能性,而且还需要认定此种情况可能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发生。也就是说,公约第290 条第5 款项下的法庭只被授权规定那些明显不能等到争端正向其提交的仲裁法庭组成的措施。[11]

国际海洋法对于情况紧急的解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法庭对情况紧急的认定标准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法庭也并无对情况达到何种紧急程度才能规定临时措施在判例中作出解释和说明,也不存在先例的评估影响,更倾向于在个案中根据情况,较为宽泛地认定。

3 “北极日出号”进程

3.1 “北极日出号”案始末

2013年9月18日,“北极日出号”到达位于巴伦支海的俄罗斯天然气工业石油大陆架公司所述的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抗议俄罗斯在北冰洋开采石油。俄边防军曾要求该船船长停船接受检查,但并未得到配合。俄边防人员不得已进行警示性射击,随后俄罗斯海岸警卫队扣押了船只及逮捕了船员。俄方后以“海盗罪”起诉被扣押人员,并将其关押在北冰洋边上的城市摩尔曼斯克。

荷兰作为该艘绿色和平船的船旗国进行诉讼。荷兰将争端诉诸公约附件7 下的国际仲裁机制,并请求法庭发布临时措施,要求俄罗斯释放船只和船员,以及停止对于该船和船员的所有有关的司法活动。后俄罗斯向法庭提交一份外交照会,明确表示不接受荷兰启动的仲裁程序,并且也不会参与法庭有关发布临时措施的诉讼程序。法庭在俄罗斯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在庭审后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要求俄罗斯立即释放“北极 日出号”及其船员。

3.2 “北极日出号”案涉及的临时措施的相关问题

俄罗斯拒绝参与“北极日出号”临时措施程序的理由,在于其批准公约时依据第298 条所作的声明。按照俄罗斯的主张,由于“北极日出号”事件属于俄罗斯当局的执法活动,因此被排除在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之外,自然也排除了法庭临时措施的初步管辖。

法庭从三个方面认定法庭是否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第一,争端主体都是 公约的缔约国;第二,提出该迅速释放程序请求的主体应当是被扣押或逮捕的船只的船旗国;第三,若船只及船员被扣押后,争端当事方无法在十日内达成由何种机构解决争端,那么被扣押的船只的船旗国有权向 法庭提出迅速释放的请求。而在本案中,法庭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享有对本案规定临时措施的初步管辖权。并且,荷兰认为本案已具备情况紧急的条件,若不及时采取临时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危险。本案中船长和船员的人身权利所遭受的逮捕和监禁措施,侵害了船长和船员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若不及时释放,原告的权利将得不到保全。综上所述,法庭认为其享有对“北极日出号”案规定临时措施的初步管辖权。

[1] Rudiger Wolfrum,Provisional Measure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Sea,p.177.

[2] Santiago Torres Bernardez,Provisional Measures and Interventions in MaritimeDelimitation Disputes,p.38.

[3] 吴慧:《从“蒙特卡夫卡”号案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关系 学院学报》2002 年第1 期

[4] Bernard H.Oman,Complementary Agreements and Compulsory Jurisdiction,p.310.

[5] Haijiang Yang,Disputes Settlement Procedures for Foreign Merchant Ships,p.128.

[6] H.W.A.Thirlway,Non-Appearance befor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85),p.84.

[7] The MOX Plant Case,Order No.3,para.58.

[8] J.G.Merrills,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in the Recent Jurisdiction of th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p.108

[9] 高健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77 页。

[10] J.G.Merrills,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in the Recent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p.110.

[11] Souther Bluefin Tuna Cases,Request for Provisional Measures,Separate Opinionof Judge Laing,para.6.

陈倩文(1993-),女,汉族,浙江平阳人,学生,硕士,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D993.5

A

1672-5832(2017)08-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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