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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的反思

2017-11-25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

金 婉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行政程序立法的反思

金 婉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本文通过了解行政程序的理论,从而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说明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并找到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存的问题。根据我国现在拥有的问题,找到根本解决的办法:重视宪法。宪法是我国的立国之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地位。现今应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一定要坚持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地位,进而建立起一步中国特有的行政程序法,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价值;比较法

全世界的行政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典,其主要的原因都是由于行政法规范的对象范围广泛,层次多样,并且没有固定的形式。而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我国也出现了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它造成的危害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试图用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这种趋势。建立和完善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度,自然成为许多仁人志士追求的共同目标。有人认为,行政程序法发展是由西班牙建立了一个模型,而后各国相继模仿。[1]也有人认为在全球最早出现行政法的应该是德国。[2]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研究具有不一致性,那是由于每个人判断的标准不同,基本上是有争议的。基于各种不同的标准,人们对行政程序的研究也是各有不同。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对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中,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有它仅与外国的一些简单的项目进行比较,而对其致命的缺点进行忽略。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国家与系统相关的各种要素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从而得到的结论才是有价值的,值得借鉴的。

研究行政程序价值,过于强调其积极的影响,而忽视其负面影响的研究,那么研究的真正目的是得不到实现的。只有既看到优点也正视缺点才能实现研究行政程序价值的真正目的。近些年来,重实体轻程序这种观点的坚持者开始进行反思,行政程序的法律开始得到了重视。然而,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并提倡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只要法律程序、实体应当被视为公平的角度来看,它是不可取的。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回答是程序实体可以同时并重,但不幸的是,在许多情况下,这个想法是一个很好的理想,实践常常迫使人们不得不做出一个明确的选择。因此,我们必须强调,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不应沉迷于实体和程序。那我们又该怎样来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呢?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框架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它和特定组织规范不一致甚至矛盾。在此基础上,建议修改当前体系结构,分散规定上述各领域的应用程序部分。行政行为的效力涉及不同的行政区域,应该是一般规则的主要内容,但只在第五章写了行政决策的有效性,未列出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我认为应该有适当的调整,关于各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的问题,可以以单独的实体法的规定,也可以以规定的相应原则。针对我国仍不完美的现行政组织法,从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应该设置一个单独的章节来规定有效性的各种程序规范,其中包括建立行政行为因素、影响因素、法律要求以及行政行为的变化,特别是瑕疵行政行为的程序与非法和无效的行政行为规则明确的原则的转换问题,并明确规定相关要求和限制。

重要的是要注意,行政决策是非常不确定的概念。框架下的行政决定明显与宪法概念的决定是不一样的。事实上,行政决策是一种形式,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遍的约束力,另一种是不普遍的约束力。前者是第四章行政法规的,后者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我认为,在《行政诉讼法》设置分别讨论了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条款,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之前合同法律,行政法律,试图把行政合同法律的内容,然而,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使得这些努力并没有结果。这非常令人遗憾,合同法在系统上存在严重畸形。针对这一点,我希望在本法的相关问题领域中进行全面监管。基于这样的考虑,应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费用或将有一个特别的法律领域也适当的关注。问题的关键是吸收相关的观点,深入讨论相关的规范,有关行政领域的实证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作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授权和委托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特别是与民法的关系、诉讼法等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使用往往存在许多差异[3]。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在《行政诉讼法》讨论了授权和委托程序并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从法律体系的统一的角度,针对行政主体在现代国家从事大量的私人经济活动这样一个现实,在行政程序法应该是直接援用或间断的援用法律规范的其他问题。当然,也不可以把这方面的规则援用,但直接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到其他行政程序法制度。无论哪种方式,应该是在法律上做出相关的规定。如果缺少这方面的规定,那么将会是一个行政程序法的缺点。

无视程序将最终成为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障碍[4]。换句话说,制定行政诉讼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但对于在我国过渡时期,强调它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要注意行政程序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试图让行使行政权力往往更标准化,另一方面,促进政府程序简化,降低政府执法成本。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我们面前的重要难题。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是没有考虑到整体行政机关的能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操作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理解和把握,这就导致了它的任务和目的不能够实现,同时也不利于提高管理系统。

从行政法和宪法的角度,许多国家的学者对行政法研究的一个特定的问题,首先需要讨论其宪法基础上强调行政法的原则必须紧密围绕宪法原则,行政法学研究也不应例外。所以不该仅仅学习宪法的表面的东西,更应该学习它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不管我们在制定什么法律,不管我们在做些什么都应遵守宪法。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上也要体现这一原则,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让人民参与进来。这有益于促进民主建设,符合我国国情,有益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强公民权利的使用。

[1] 吕尚敏.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对十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上海),1999

[2] 胡建淼.为《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一书作序[A].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

[3] 胡建淼.有关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问题[J].中国法学

[4] 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金婉(1992-),女,汉族,辽宁黑山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D922.11

A

1672-5832(2017)08-01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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