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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前后开工不足情形下贬值计算的思考

2017-11-25

商业会计 2017年15期
关键词:生产能力年限经济性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430205)

评估基准日前后开工不足,是指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前及基准日后生产能力均达不到满负荷运行对应的生产能力(即设计生产能力)。评估基准日前开工不足影响使用年限法下实体性贬值的估算问题;评估基准日后开工不足涉及到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的估算问题。被估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后开工不足情形下,实体性贬值额和经济性贬值额的估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成本法下被估资产评估结果。因而,对这种情形下的两种贬值正确估算显得尤为必要。文章通过提出评估基准日前后,被估资产开工不足情形下现行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编的《资产评估》,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含义及估算方法如下:

(一)实体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被估资产由于使用及自然力的作用导致资产的物理性能损耗或下降而引起的资产价值损失。估算方法有三种:观察法、使用年限法和修复费用法。其中,使用年限法实体性贬值计算公式如下:

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预计残值)×(实际已经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二)经济性贬值的估算方法

经济性贬值也叫经济性损耗,是指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经济性贬值计算有两种方法:

1.间接计算法——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引起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率=1-(资产预计可被利用的生产能力÷资产原设计生产能力)X

经济性贬值额=资产的重置成本×经济性贬值率

其中,X为规模经济效应指数,资产预计可被利用的生产能力后面简称预计的生产能力。

2.直接计算法。

经济性贬值额=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税率)×(P/A,r,n)

式中(P/A,r,n)为年金现值系数。

二、评估基准日前后开工不足情形下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年限法估算的实体性贬值率公式中分子分母口径不一

在《重置成本法中第I类经济性贬值的扣除问题——兼议规模经济效益指数的应用》(王同律,2005)一文例题中对于实体性贬值采用使用年限法估算,尚可使用年限也是评估基准日后开工不足情形下对应的还可使用年限,与上述做法保持一致,即都采用未来预计生产能力对应的尚可使用年限,而且这一例题出现在中南财经大学汪海栗教授(2007年)主编的《资产评估学》教程中。《资产评估中经济性贬值的量化基数选择》(唐莹,2011)一文对实体性贬值的计算也是如此,这说明开工不足情形下尚可使用年限的这种确定方法得到公认。

例1:假设一台被估资产准备用于投资,在评估基准日前已经使用10年,资产利用率为60%;评估人员估测:评估基准日后利用率为80%情况下还可以用5年。按照上述现行公认的使用年限法公式来计算实体性贬值率,过程如下:

实体性贬值率=(10×60%)/(10×60%+5)=54.55%

公式中(10×60%)是把基准日前非满负荷使用情况下的使用年限换算成满负荷下的实际使用年限,即分子是被估资产满负荷运行下的实际已使用年限,而分母中的尚可使用年限,是评估师根据基准评估日后预期生产能力下对应的尚可使用年限,而预期生产能力可能开工不足也可能超负荷运行,这样实体性贬值率计算公式分子分母口径不一致,导致计算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二)间接法下计算经济性贬值额计算基数不统一,导致评估结果随意性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编的评估师考试用书《资产评估》认为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计算基数为重置成本,综合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总结经济性贬值的计算基数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 ×经济性贬值率 公式(1)

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率 公式(2)

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率 公式(3)

上述公式中:经济性贬值率=1-(基准日后预计产量/设计产量)X;X为规模经济效应指数。

如果一项被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同时存在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采用不同的基数计算经济性贬值,则经济性贬值计算结果各不相同,最终评估值也各不相同,增加了评估结果的随意性。

例2:某企业于2011年4月30日购建一项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据有关资料,评估人员估算出被估设备重置成本为240万元。对比市场上同类功能且设计生产能力相同的先进设备,该设备在满负荷运行下每月人工成本超支5 000元。被估设备所在行业的平均报酬率为12%,;经分析研究,该设备评估基准日前实际利用率为80%,由于未来市场激烈竞争,评估基准日后估计设备利用率将下降到70%条件下,被评估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被估设备规模效益指数为0.75。根据上述条件要求,估测被估设备在2017年4月30日的评估值。

如果实体性贬值采用使用年限法估算,尚可使用年限按照文章前面给出的公认方法确定,即尚可使用年限采用被估资产开工不足情形下对应的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根据多个学者对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计算基数研究总结出来的三个计算基数来分别估算,则:

实体性贬值为:240×(6×0.8)/[(6×0.8+10)]=77.84(万元)

功能性贬值为:5000×12×(1-25%)×PVIFA(12%,10)/10 000=25.43(万元)

第一种方法:若经济性贬值按公式(1)计算,则:

经济性贬值 =240 ×(1-0.70.75) =56.33(万元)

评估值=240-77.84-25.43-56.33=80.4(万元)

第二种方法:若经济性贬值按公式(2)计算,则:

经济性贬值为:(240-77.84)×(1-0.70.75)=38.05(万元)

评估值=240-77.84-25.43-38.05=98.68(万元)

第三种方法:若经济性贬值按公式(3)计算,则:

经济性贬值为:(240-77.84-25.43)×(1-0.60.7)=32.09(万元)

评估值=240-77.84-25.43-32.09=104.64(万元)

上述经济性贬值基数不同,经济性贬值额大小各不相同,最终评估结果也各不相同。

(三)在实际应用中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计算范围超出其含义给定的范围

现行的经济性贬值含义,是指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它强调由于外部条件变化,使得被估设备由于闲置状态带来的价值减少。但在实际应用中,只要资产评估基准日后,预期产量没达到设计产量,无论是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设备匹配缺陷带来的,或设备老化带来的,还是外部因素造成的,都作为经济性贬值且采用间接法来计算。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的计算范围已超出其含义给出的范围。

三、评估基准日前后开工不足情形下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的完善建议

(一)尚可使用年限采用被估资产预计满负荷运行状态下对应的年限来计算实体性贬值合理可行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编的评估师考试用书《资产评估》,使用年限法下资产的实体性贬值估算公式如下:

总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①

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②

资产利用率=截至评估基准日被估资产累计实际利用时间/截至评估基准日被估资产累计法定利用时间

其中:资产利用率>1,表示资产超负荷运行,资产利用率<1,表示资产开工不足,资产利用率=1,表示资产满负荷运行。

实体性贬值率=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③

把公式②带入①、然后再带入③:

实体性贬值率=(名义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名义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尚可使用年限)④

在使用年限法下,把名义使用年限通过公式②换算成实际已使用年限的目的,是把基准日前被估资产开工不足或超负荷运行的对应使用年限换算成满负荷运行下的使用年限。④中分子计算的是被估资产满负荷运行下的实际已使用年限,分母中的尚可使用年限又是评估师根据基准评估日后,预计特定的产量下对应的尚可使用年限。评估基准日后,被估资产预计的产量可能大于设计产量,也可能小于设计产量,导致尚可使用年限为非满负荷运行情形下对应的使用年限,造成分子分母口径不一致。如果把尚可使用年限也换算为被估资产满负荷运行下的使用年限,分子分母口径一致,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例1中,评估基准日后预计产量下的尚可使用年限换算成为满负荷运行下的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则实体性贬值率估算如下:

实体性贬值率=(10×60%)/(10×60%+5×80%)=60%

综上所述,把评估基准日后预计产量下的尚可使用年限换算为被估资产满负荷运行下的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的实体性贬值,结果更具有说服力,改进后的实体性贬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实体性贬值率=(名义使用年限×基准日前资产实际利用率)/[(名义使用年限×基准日前资产实际利用率)+预计非满负荷运行下对应的尚可使用年限×评估基准日后的预计资产利用率]

(二)间接法下的经济性贬值额计算基数应统一为: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

被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物理磨损状况客观存在且保持不变,在评估目的特定、所面临的未来各种环境一定的情况下,如果预计生产能力能够预测,则未来尚可使用年限可以确定,采用使用年限法估算的实体性贬值大小是不变的;技术进步是过去形成的,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评估基准日,尚可使用年限可以确定,功能性贬值大小也是既定的。根据成本法的公式,被估资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评估基准日后被估资产预计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而带来的价值下降,成本法公式单独作为一项经济性贬值来估算。即在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开工不足带来价值减少的情况下,评估基准日被估资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对应的是被估资产满负荷运行下的资产价值。因而,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都应该按照满负荷运行估算,这一点与前面论述的改进后的使用年限法下实体性贬值估算一致。如果被估资产评估基准日后,预期的产量达不到设计的产量,则存在经济性贬值,其价值应该在被估资产满负荷运行价值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因而,间接法下被估的经济性贬值额=(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率,即如果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都存在,在计算经济性贬值计算基数中要扣除这两个贬值,以免经济性贬值计算基数过大,造成重复扣除情况发生。在实践应用中,计算经济性贬值时扣除基数需针对资产实际存在的贬值依具体情况相应扣除贬值额计算即可。如果一项资产购进后未使用,同时不存在功能性贬值,则经济性贬值计算为公式(1);如果购进后一直使用,但不存在功能性贬值,则经济性贬值额计算为公式(2);如果购进后一直使用,则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同时存在,经济性贬值计算为公式(3)。如果一项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同时存在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则成本法下的估算公式是:

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率=(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1-经济性贬值率)

对于评估基准日前后开工不足情形下,例2中依给定条件存在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根据上述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的改进建议,被估资产评估值计算如下:

实体性贬值=240×[6×0.8/(6×0.8+10×0.7)]=97.63(万元)

功能性贬值=5 000×12×(1-25%)×PVIFA(12%,10)/10 000=25.43(万元)

经济性贬值=(240-97.63-25.43)×(1-0.70.75)=27.44(万元)

评估值=240-97.63-25.43-27.44=89.5(万元)

(三)开工不足情形下,完善三种贬值交叉部分估算的建议

1.经济性贬值重新界定的必要性。

(1)符合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额估算的实际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资产基准评估日后预计产量达不到设计的产量,无论是资产运行过程中的设备匹配缺陷(实质上是功能性贬值)还是被估资产自身老化(实质上是实体性贬值)造成的,都作为经济性贬值采用间接法估算,实践中间接法估算的经济性贬值范围超过了经济性贬值含义给定的范围,使得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在定义上区分明确,而实际应用中三个贬值估算存在交叉情况。其实对于被估资产而言,无论是企业内部原因还是外部原因导致被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的预计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只要这两个生产能力确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对使用这项资产的企业而言,损失都是存在且特定。既然能够利用间接法估算外部原因计算预计未来开工不足带来的损失额,也可以利用它来计算内部原因被估资产开工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而,重新界定经济性贬值显得尤为必要。

(2)重新界定经济性贬值含义便于对成本法公式更好地理解应用。成本法评估公式是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对于资产预计生产能力不足带来价值下降,是一律通过经济性贬值来单独估算的,即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估算都不需要再考虑资产预计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否则就会出现重复估算。这样对成本法的公式理解简单明了,实际上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中功能价值法和规模经济效益法,其目的就是把参照物的重置成本调整成为被估资产设计生产能力(即满负荷)运行下的对应的重置成本。

2.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估算的完善措施。根据对成本法公式的理解和前面分析,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不需要再考虑被估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开工不足(即只考虑被估资产未来满负荷运行)的情形,则有必要重新界定经济性贬值的概念并增加有关评估实务指南的操作说明,加以规范贬值估算。

(1)经济性贬值含义的重新界定。经济性贬值估算着重强调资产闲置是由企业外部因素而非资产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但由于其间接法实际估算范围已经超过经济性贬值含义给出的范围,为了把经济性贬值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重新对经济性贬值进行定义:由于资产闲置、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这样一来,无论是资产运行过程中的设备匹配缺陷(实质上是功能性贬值),还是被估资产自身老化(实质上是实体性贬值)带来的被估资产利用率下降,与外部原因带来的资产闲置,一并作为经济性贬值计算就显得合理可行了。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处于闲置状态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作为经济性贬值且利用间接法来估算。重新定义的经济性贬值适用于各种资产业务的评估,对评估资产的在用价值、市场价值、投资价值等估算都适用。

(2)增加评估实务中成本法评估具体参数操作指南来提高贬值估算的准确性。成本法评估实务中面临的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各贬值估算之间相互联系,为了增加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必要在有关成本法评估实务中,增加各贬值确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提高成本法的操作可行性。比如,把经济性贬值重新定义为由于资产闲置、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同时在实务评估操作指南中,对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这两个参数具体确定时,加以特殊解释说明:如果这两个贬值带来资产未来预期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则全部作为经济性贬值来考虑,不再认定为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并采用间接法公式来估算,把间接法下经济性贬值估算公式的理论与实践应用统一。对于基准评估日后预计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无论实质上是现行意义上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还是经济性贬值,全部作为经济性贬值且采用间接法估算,提高成本法可操作程度和估算的准确性。评估具体操作指南就是对具体实务中的参数确定的特殊情况加以特殊说明和处理,提高准则的可执行度。尽管评估实务远非理论上那么简单,对于那些可以通过操作指南具体规定细化操作步骤能够规范评估估算的,还是有必要规范。具体实务操作指南应该对评估实务具有针对性的指导作用,根据评估实务加以规范完善,理论服务于实践,相应地,实践反过来也指导理论,不断完善评估理论体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统一,还需要评估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四、总结

开工不足情形下实体性贬值使用年限法,尚可使用年限采用满负荷运行下对应的使用年限,使实体性贬值率分子分母口径一致;开工不足情形下经济性贬值间接法计算时扣除基数统一为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避免评估实务中贬值估算的随意性;经济性贬值的重新定义更符合评估实务中间接法的应用范围,同时辅之以增加评估实务操作指南来提高三个贬值确定的合理性。对开工不足情形下的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合理估算,便于理解和运用成本法评估,合理估算被估资产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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